六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2008年5月3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8〕33號印發《六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風險基金的來源、用途及補償對象,申請條件及標準,基金的管理,附則5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8〕3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2008年5月30日
引言,暫行辦法,

引言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8〕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切實緩解小企業融資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是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貸款投放和減小貸款風險而設立的政府專項引導資金。
風險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信貸等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利於形成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機制。
第三條 市經委和市財政局是風險基金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基金主管部門”),共同負責風險基金年度預算編制、年度使用計畫的擬定、風險損失認定、獎金核定、基金撥付以及基金的其他使用管理工作,確保風險基金規範、高效和安全使用,並分年度向市政府報告風險基金使用情況及效果。
第二章 風險基金的來源、用途及補償對象
第四條 風險基金用於彌補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市本級小企業貸款而形成的實際貸款損失以及對小企業貸款增幅大且風險控制良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業務人員的獎勵。
市本級小企業是指在市直或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登記並常年納稅的小企業。金安區和裕安區小企業視其參加該基金情況而定。
第五條 風險基金的來源為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第一年度安排規模為300萬元,其中市本級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按2:1的比例承擔。以後每年視小企業貸款增長、基金使用效果以及財力狀況相應增長。金安區和裕安區可自願加入該基金,其應承擔的基金比例比照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執行。
第六條 風險基金的補償對象為考核年度末小企業貸款增長速度高於全市生產總值增長速度且工業(含涉農)小企業貸款占全部小企業貸款份額達到60%以上的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標準
第七條 風險基金根據考核年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對市本級小企業貸款額及占全部市本級小企業新增貸款的份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補償。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小企業是依據《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部分非公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辦法(暫行)》(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規定標準劃分,單戶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小企業。
第九條 本辦法對小企業貸款分為2個檔次進行統計。單個客戶貸款餘額為500萬元(含)以下的微小企業貸款為第一檔次貸款;單個客戶貸款餘額為500-2000萬元(含)的小企業貸款為第二檔次貸款。
第十條 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年度2個檔次實際新增小企業貸款額為依據,按比例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配風險補償額度。標準:第一檔次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比例為1%;第二檔次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比例為0.5%;風險補償額實行累進計算。
第十一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2個檔次分別計算的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額度合計數為該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分配所得的風險補償總額。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風險基金建立後,應統一管理,統一審核,統一撥付。
市經委、市財政局、六安銀監分局和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在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年度新增小企業貸款實績進行審核後共同擬定風險補償基金核定意見書,確定並分配當年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額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按照補償總額將風險基金劃至市財政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進行管理核算。同時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配所得的風險補償額度分別單獨進行核算。
第十三條 市經委、市財政局、六安銀監分局和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於考核年度下年初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年度小企業貸款損失額進行一次全面審核,擬定小企業貸款損失核定意見書,報市政府批准。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核定意見書認定的小企業損失類貸款數額,使用該基金彌補小企業貸款損失和提取獎金。
若未發生損失或損失額低於當年核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額度的,市財政還可以根據核定意見書,按核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額度彌補小企業貸款損失後餘額的20%轉作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用作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拓展小企業貸款業務人員的獎勵,剩餘部分轉入下一年額度滾動使用。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套取、挪用風險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並將已撥付的風險補償基金全額收回。
第十五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要求建立規範的小企業貸款管理台帳,真實地反映小企業貸款發放、回收和損失情況,每半年向市經委、市財政局、六安銀監分局和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報送小企業貸款工作開展情況和小企業貸款統計報表。對財政部門撥付的貸款損失補償款和獎勵資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按規定核算和使用,並接受財政、經委、銀監、人行、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從2008年開始,當年實際計算分配的風險補償額度,以當年風險基金規模為限,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分配所得風險補償額度所占比例予以兌現。
第十七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每年10月末向六安銀監分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報送次年小企業貸款新增計畫,作為次年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財政據。 第十八條 《六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由市經委、市財政局、六安銀監分局和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門研定。
第十九條 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使用的相應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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