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企業融資(助保貸)扶持實施辦法

《大埔縣企業融資(助保貸)扶持實施辦法》是大埔縣中小企業局發布的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大埔縣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埔縣企業融資(助保貸)扶持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大埔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粵東西北地區振興發展的決定》的精神,為有效解決大埔縣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企業新上項目、增資擴產、轉型升級和上規上限,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即中小微企業“助保貸”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是指由政府組織、多渠道籌資設立的,為企業貸款增信及風險補償,鼓勵和促進金融機構加大對我縣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池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組成,專門用於對大埔縣金融機構為我縣“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約定比例進行補償。
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信貸風險補償基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條 為確保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規範運行,建立《大埔縣融資扶持企業名錄庫》,並在縣政府網站公布,同時成立大埔縣企業融資貸款扶持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副組長分別由分管財政和企業的縣領導擔任,成員由縣府辦、縣經信局、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中小企業局、農業局、旅遊局、水務局、科技局、工商局、招商局、金融辦、陶產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縣政府授權縣中小企業局為“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機構,相關工作經費由縣財政統籌解決。主要工作職責:按照平等、自願、共擔風險、共同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原則確定協作銀行,確定具體的合作方式及風險分擔比例;負責與協作銀行簽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業務合作協定》;制定和修改《大埔縣企業融資(助保貸)扶持實施辦法》;會同金融機構對擬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企業進行資格認定;統籌管理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確定年度重點支持方向和規模;研究確定企業項目名錄,建立大埔縣重點“中小微企業池”,批准“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開展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四條 企業融資扶持政策適用範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良好、依法在大埔縣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準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含農林加工企業)、限額以上商業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單位、外貿企業、招商引資企業和培育上市(含新三板)後備企業。優先支持重點項目,本年度工業增加值同比負增長的企業不予扶持。
第五條 融資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助保貸”業務模式,“助保貸”是指合作銀行向《名錄庫》內企業發放貸款,由縣中小企業局和申請融資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和保證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二章 合作銀行的選取
第六條合作銀行的準入條件
大埔縣企業融資貸款扶持工作領導小組授權大埔縣中小企業局在本地銀行機構中選取若干家銀行作為合作銀行。申請合作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制定了詳細的“助保貸”業務操作規程,確保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名錄庫》內企業發展;
(四)承諾按縣中小企業局助保金的第一年放大10倍,第二年放大15倍,為企業提供貸款額度;
(五)當《名錄庫》內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承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最高可按企業所提供抵(質)押物評估價值1倍的貸款額度;
(六)加大對《名錄庫》內企業的扶持力度,儘可能為《名錄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原則上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
(七)接受本辦法的有關條款。
第三章 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設立和管理
第七條資金來源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一)縣財政投放資金不低於1000萬元;
(二)各“助保貸”申請貸款企業每年按實際獲得貸款額的2%繳納的保證金;
(三)縣爭取上級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
(四)基金孽生的利息;
(五)其他來源。
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池由企業保證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組成。其中,貸款企業繳納的保證金及其利息屬於企業保證金,該賬戶保證金由縣“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機構辦理定期一年儲蓄手續,合作銀行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他資金及其利息屬於政府風險補償金。
第八條 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用途
(一)分險。用於大埔縣中小企業局為《名錄庫》內企業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貸款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即通過信貸風險補償基金與合作銀行機構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擔貸款風險;
(二)增信。依託政府扶持,大埔縣中小企業局提供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為企業增加信用等級,使融資更加便利。
第九條 擔保金的管理
(一)大埔縣中小企業局在銀行開設專戶存放信貸風險補償基金。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孳生的利息滾存進入資金池;
(二)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僅限於為《名錄庫》內企業以“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合作銀行貸款提供增信和風險補償;
(三)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設立期限暫定3年,期限內根據銀行“助保貸”業務規模變化增減。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終止運作時,按照相關程式對資金進行清算,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有盈餘的,於設立期限屆滿後1年內將餘額歸還縣財政資金賬戶。
第四章 企業保證金
第十條 企業保證金是指《名錄庫》內企業自願選擇以“助保貸”業務模式向合作銀行貸款,在貸款發放前,按每筆貸款金額的2%繳納的保證金(在首次貸款時繳交,企業貸款未發生逾期且結清本息的,續貸相等額度貸款時不再繳互動保金;續貸資金額度超過前一次貸款額度的,只需繳交超出部分貸款額的互保金)。
第十一條 企業保證金的管理
企業繳納的保證金統一繳入大埔縣中小企業局在銀行開設專戶,由合作銀行負責監督管理。如企業按時還款、無任何不良記錄,則當大埔縣中小企業局與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合作結束,且所有貸款企業的貸款本息結清後,企業保證金和利息一次性全額退還給該企業。
第五章 “助保貸”業務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 貸款額度
每筆貸款原則上為500萬元,期限為1-3年。單戶企業在還清“助保貸”借款本息後,可再申請“助保貸”業務,最多不得超過3次,累計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縣重點扶持企業、重點扶持項目的貸款額度每筆上限為2000萬元至3000萬元)。
第十三條 信貸風險補償基金
(一)開立賬戶。大埔縣中小企業局在每家合作銀行開立賬戶,先期在賬戶中存放500萬元作為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鋪底資金,待合作銀行發放的“助保貸”模式貸款達到5000萬元後,每月再根據銀行“助保貸”業務的審批計畫按10%的比例核算是否補充資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信貸風險補償基金餘額多於銀行已審批“助保貸”業務金額的10%,則暫停補充資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信貸風險補償基金餘額少於銀行已審批“助保貸”業務金額的10%,則按差額補充資金。票據融資、非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發放的貸款項目不屬風險補償範圍;
(二)信貸風險補償基金補充程式。當存放合作銀行的信貸風險補償基金餘額(含已代償額)少於合作銀行已審批“助保貸”餘額的10%時,由合作銀行向大埔縣中小企業局申請補充資金,縣中小企業局審核後報縣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四條 業務辦理
(一)《名錄庫》內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助保貸”業務申請,由合作銀行根據內部操作規程獨立審批該貸款項目,將相關材料報縣中小企業局審核,報縣領導小組審定後,辦理助保貸相關業務。貸款發放後,合作銀行及時將借款契約、借據等及相關材料報縣中小企業局備案;
(二)合作銀行在每季初將“助保貸”業務辦理情況報縣中小企業局、縣金融辦;每年年末向縣中小企業局、縣金融辦提交“助保貸”業務的績效評估報告(含每戶借款人經營情況分析),對潛在風險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助保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三)當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代償率超過3%時,縣中小企業局有權暫停“助保貸”業務,與合作銀行共商解決辦法;代償率下降後,可恢復“助保貸”業務。
第六章 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補償程式
第十五條貸款風險處置
(一)當貸款企業發生貸款風險時,由合作銀行啟動追償程式,追償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償費用、違約金後償還銀行債權;
(二)當合作銀行啟動追償程式後,企業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30日的、追償回的資金仍不足償還銀行債權的,銀行根據約定及時啟動代償程式,向“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機構出具《關於使用保證金進行代償的函》,提出用企業繳納的保證金先行代償逾期貸款本息;
(三)當保證金不足於清償逾期貸款本息(含複利和罰息)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向“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關於使用信貸風險補償基金代償的函》,提出補償申請;
(四)“助保貸”業務,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金融機構分別按50%比例分攤,且按合作協定約定的政府投放“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總額封頂補償,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承擔;
(五)在實施代償後,由貸款銀行執行債務追償程式。追償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償費用、違約金(追償費用、違約金由銀行據實報請“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管理機構認定),剩餘部分按代償比例償還政府“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和銀行債權,後補回企業保證金。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的範圍僅限於合作銀行向進入我縣“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發放的符合有關條件的貸款。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代償函;
(二)申請貸款風險補償的報告;
(三)貸款借據及契約;
(四)貸款抵押、質押契約(不包括信用類貸款);
(五)貸款逾期本息清單;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縣中小企業局負責“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和企業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並監督和管理“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整體使用情況進行有效評估。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中小企業局、合作銀行,有權提前追償貸款本息,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挪用或擠占貸款資金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 發生風險代償的企業,政府和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徵信黑名單,定期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布,且5年內不再納入我縣“中小微企業池”名單。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政府風險補償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中小企業局每年對合作銀行的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業務進行評估考核,合作銀行必須按季分別向縣中小企業局和人民銀行大埔縣支行報送“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的報表。“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到位1年後,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度未達到合作協定約定的貸款授信額度的,應責令其整改;資金到位2年後仍未達到合作協定約定的貸款授信額度的,取消合作銀行的合作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大埔縣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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