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中小企業創業發展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加大對我市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切實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大連市發布了《大連市中小企業創業發展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中小企業創業發展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編號:大政辦發 [2010] 98號
  • 地點:大連市
  • 頒發時間:二○一○年六月四日
印發信息,辦法正文,

印發信息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中小企業創業發展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大政辦發 [2010] 98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中小企業創業發展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四日

辦法正文

大連市中小企業創業發展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加大對我市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切實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9] 3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9] 33號)等規定,市政府決定設立大連市中小企業創業發展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為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引導金融機構為不完全具備融資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並對其信貸損失進行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在大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 [2003] 143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確定年度重點支持方向和規模;按照平等、自願、共擔風險、共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確定協作銀行,並與協作銀行簽訂合作協定,確定具體的合作方式及風險分擔比例;批准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支付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局,成員從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辦公室下設項目認定工作小組、信貸評審委員會、資產監管委員會。
第七條 申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營業執照和貸款卡有效且通過年審;
2.企業正常持續經營年限原則上不少於2年;
3.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業從業年限原則上不少於4年;
4.信用記錄良好;
5.貸款申請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
第八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1.符合我市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的項目;
2.採用高新技術、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
3.替代進口、填補國內空白的項目;
4.為我市大中型支柱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項目;
5.產品大量出口創匯的項目;
6.大量安置職工就業的項目;
7.經濟效益較好、具有中長期發展前景的項目;
8.獲得國家、省級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的項目;
9.可帶動大量農戶發展的龍頭企業項目;
10.利用高新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的創業項目;
11.海外學成歸國人員創業項目;
12.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及擁有自主創新產品等企業,可優先申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貸款。
第十條 申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包括經營範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職工人數等;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兩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4.現有可抵押、質押資產狀況;
5.銀行貸款信用記錄情況;
6.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手續、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資金有效憑證;
7.貸款申請;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程式:
1.由中小企業向所在區市縣(先導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由所在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2.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支持重點及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召開項目認定工作小組專家評審會議。
3.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認定工作小組專家評審意見,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通過實地考察等方式,確定入圍企業名錄。
4.領導小組確定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貸款支持企業名錄。
第十二條 信貸評審委員會按照合作協定確定的項目評審標準和審批制度,負責對名錄內企業融資項目進行信貸評審,對貸款發放進行決策。
第十三條 資產監管委員會按照《信貸風險與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辦法》,負責對項目信貸風險與損失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十四條 信貸評審委員會、資產監管委員會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信貸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資產監管委員會議事規則》等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獲得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貸款支持的企業,原則上其年度稅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用於補充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貸款損失的補償辦法,按照市政府與協作銀行簽訂的合作協定執行。協作銀行應承擔風險補償專項資金10%以上的風險損失。
第十七條 為了加大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放大效應,分散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市政府鼓勵、支持名錄內的中小企業與各類股權基金、產業基金、風險投資、保險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按照平等、自願、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互利合作。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惡意騙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和個人,將全額收回貸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會同大連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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