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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河南省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4〕11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強化金融服務支持企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豫政辦〔2020〕11號)和《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濮陽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精準服務企業(項目)加大信貸投放的實施意見》(濮政辦〔2020〕13號)精神,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建立政銀擔風險共擔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合作,從而增加對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風險補償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用途來源和補償對象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用於彌補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市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中小微企業貸款的部分損失。
第四條 市財政原則上每年按照市本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上年繳納的稅款地方留成部分總和的20%比例提取安排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第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對象為市城區上年度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申請條件及補償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標準劃分,在本市華龍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稅的生產型、科技型和從事現代服務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為濮陽市智慧金融平台用戶或列入濮陽市“百千萬”行動名錄庫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貸款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獨自發放的信用貸款以及與政府性擔保公司合作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含當年核銷的中小微企業損失類貸款)、銀行承兌(具有真實貿易背景)、信用證、貿易融資。
第七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當期新增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市級風險補償資金可給予損失補償:
(一)貸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
(二)單個銀行單戶企業貸款損失餘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轉貸、委託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自身風險防控程式獨立審核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本期中小微企業貸款餘額減去上期中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即為本期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數,並據此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額度。
補償標準=當期用於風險補償的資金總額/市本級銀行業機構本期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總額
單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與其合作的政府性擔保公司風險補償額度=該金融機構本期新增中小微企業貸款額×補償標準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信用貸款的,只給予銀行機構補償;銀行機構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實行風險共擔的,按風險分擔比例分別給予補償;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獨自承擔風險的,只給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補償。各銀行及政府性擔保機構補償最高金額為其因中小微貸款損失金額。
第四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審核認定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審核認定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陽市中心支行、濮陽銀保監分局、市財政局共同組成的考核小組負責。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資金審核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兩次,每次使用資金不超過當年風險補償資金的50%。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每年7月統計匯總上半年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損失(代償)情況,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市風險補償資金補助申請;次年2月,匯總上年全年中小微企業貸款情況,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市風險補償資金清算補助申請。
市金融工作局會同人行濮陽市中心支行、濮陽銀保監分局、市財政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的資料及相應條件進行審核,並由市金融工作局編制完成年度風險補償資金審核報告、出具核定意見書,列明當年風險補償資金的實際撥付對象和金額。
年度風險補償資金審核報告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按照核定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額,將資金直接劃轉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設立的專用賬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直接將補償資金用於沖抵貸款本金損失,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直接將補償資金用於彌補資本金損失。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申報市風險補償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一)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書;
(二)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請匯總表;
(三)市本期中小微企業新增貸款(擔保)項目及新發生貸款(擔保)損失(代償)明細表;
(四)輔助資料及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損失類貸款為2020年1月1日(含)後新產生的貸款損失(以借據下賬日期為準)。2020年1月1日前產生的損失部分不屬於本補償資金補償範圍。
第五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實行滾動使用、餘額控制的使用原則。使用規模原則上不超過風險補償資金餘額。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新增損失類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資金補償不足部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解決,當年補償資金如有節餘,轉入下一年度滾動使用。
第十五條 市金融工作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的擬定、審核認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年度預算、撥付等工作。人行濮陽市中心支行、濮陽銀保監分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風險補償資金的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人行濮陽市中心支行、濮陽銀保監分局等部門是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督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財政部門撥付的風險補償資金應設立專用賬戶單獨核算,並接受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人行濮陽市中心支行、濮陽銀保監分局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擔保機構負責人對本機構發放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數據真實性和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合規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套取、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並將已撥付的風險補償資金全額收回。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要求足額提取,納入財政年度預算進行管理,並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31號)相關要求監督使用。
第十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
(一)市財政局自收到市政府批准的風險補償資金審核報告及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核定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核定意見書中認定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總額,將資金分別劃轉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二)對已補償的不良貸款或核銷的呆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繼續追償,並對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負責繼續催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區)政府參照本辦法設立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用於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濮陽市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濮政辦〔2011〕39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建立政銀擔風險共擔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槓桿撬動作用,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結合我市實際,市金融工作局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過程
市金融工作局起草了《濮陽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並多次進行認真研究、調研和分析,分別徵求了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人行濮陽市中心支行、濮陽銀保監分局等部門的意見。根據各部門意見和建議,市金融工作局對《管理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一條內容。第一章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和意義;第二章明確了風險補償資金的用途、來源和補償對象,主要用於銀行和政府性擔保公司因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造成的損失(代償),資金來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上年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稅款總和,按20%的比例提取;第三章明確了風險補償資金的申請條件和補償標準;第四章明確了風險補償資金的審核認定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陽中心支行、濮陽銀保監分局、市財政局共同組成的考核小組負責,並明確了相關審核認定程式;第五章確定了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中各部們職責:市金融工作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的擬定、審核認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年度預算、撥付等工作。人行濮陽中心支行、濮陽銀保監分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風險補償資金的審核工作;第六章屬於附則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