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

區經發局、財政局擬訂的《餘杭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使用範圍和標準,第三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申報、管理和監督,第四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批轉《餘杭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9-10-19
實施日期:2009-10-19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杭府法備告[2009]48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批轉〈餘杭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余政發〔2009〕14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余政發〔2009〕144號
關於批轉《餘杭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
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區經發局、財政局擬訂的《餘杭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遵照執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積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根據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和《關於批轉加大保穩促調力度,促進我區工業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政策意見的通知》(余政辦〔2009〕19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是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小企業貸款的政府引導性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本區境內依法設立的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企業,是指在本區境內依法設立的,上年度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且本年度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每月末貸款餘額在600萬元以下的生產型、科技型和從事現代服務業的企業。
第五條 區經發局、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和人行餘杭支行是風險補償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負責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區經發局主要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業務指導,會同區財政局確定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支持方式和使用範圍,並提出年度使用計畫。區財政局主要負責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的預算管理,會同區經發局下達資金使用計畫,並進行資金撥付。區金融辦、人行餘杭支行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配合做好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審核工作。
第六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確保規範、安全和高效。
列入重點培育的小企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予以重點扶持,以積極發揮風險補償資金的扶持效應。

第二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使用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工業經濟發展資金。
第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主要用於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新增小企業貸款而存在的風險進行補償。
第九條 風險補償的標準: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萬元(含)以上不到3000萬元的企業,以上年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小企業貸款月均餘額為基數,按當年淨增額的0.2 %予以補償;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執行。

第三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申報、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向區經發局、區財政局和人行餘杭支行申報上年度小企業貸款實績和當年小企業貸款新增計畫,經審核後,作為計算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小企業貸款增量的基數。次年2月底之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向區經發局、區財政局和人行餘杭支行申報上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的相關資料。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審核工作,由區經發局、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和人行餘杭支行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十一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單獨建立符合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業績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積極創新產品與服務,簡化信貸流程,提高貸款發放效率。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挪用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將已撥付的風險補償資金全額收回。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經發局、區財政局和人民銀行餘杭支行共同負責解釋。本辦法執行期暫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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