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融資扶持的意見

為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支持力度,支持我市金融業和小企業加快發展,推動金融機構和小企業稅收增長,促進財源建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以及市委市政府對支持我市小企業加快發展的有關意見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融資扶持的意見
  • 編號:19
  • 發布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政字[2010]19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一、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貸款投放,促進小企業和金融業稅收增長
建立金融機構新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市小企業貸款投放,進一步促進財源建設工作。
(一)風險補償對象
風險補償對象為年度對小企業貸款增幅大於其人民幣貸款(不含個人貸款、票據融資)同期增幅的金融機構。
本意見所指的小企業是符合《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的企業。小企業貸款是指由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依據小企業貸款統計制度確定的、全年貸款平均餘額不高於500萬元的貸款。
(二)風險補償標準
對金融機構小企業信用貸款和質押貸款(存單質押除外)新增餘額,按0.8%的比例承諾風險補償。
對金融機構小企業保證貸款和抵押貸款同比多增部分,按0.5%的比例承諾風險補償。
(三)辦理程式
1.風險補償的資格申報
對當年新增小企業貸款增幅達到上述條件的金融機構,應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提出啟動風險補償承諾的申請。新增貸款情況由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負責核實。金融機構在申報資格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啟動風險補償承諾申請書;
(2)年度新增貸款情況說明;
(3)其他資料。
2.風險補償金的指標認定
市財政局根據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的審核意見,對符合啟動風險補償承諾條件的金融機構新增小企業貸款情況進行複審,按本意見確定的補償比例,結合當年新增稅收情況,測算承諾風險補償的指標。
3.風險補償的資金兌現
金融機構新增小企業貸款實際發生不良情況時,可申請啟用財政風險補償金,由青島銀監局對小企業貸款損失進行審核確認。風險補償金原則上用於代償金融機構,自本意見實施後新辦理的小企業貸款業務(不含還舊借新貸款)出現的壞賬損失,每年度兌現1—2次。市財政局會同市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金融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金融機構提報的風險補償金使用額度進行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對市財政全額代償的貸款,相關貸款債權劃轉市財政,由市財政委託國有投資公司代收,收回資金的50%以注入國家資本金形式撥付國有投資公司,其餘部分交回市財政用於增加風險補償金。對市財政部分代償的貸款,由市財政與金融機構共同協商貸款債權處理辦法,收回資金按貸款代償比例進行分配。
4.風險補償金獎勵資金兌現
年度終了,對風險補償金指標未使用部分,可按30%獎勵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會同市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金融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金融機構提報的風險補償金使用和結餘情況進行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金融機構申請風險補償獎勵資金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風險補償金結餘資金獎勵申請書;
(2)年度風險補償金使用及結餘情況;
(3)其他資料。
5.風險補償的指標結轉
對未申請實施獎勵的金融機構,市財政局將在年底前將未使用的風險補償指標全額併入以後年度風險補償承諾指標,滾存期暫定三年。
(四)風險補償金的資金安排及監督檢查
1.風險補償金的資金安排。風險補償金由市財政按政府承諾規模,結合各金融機構新增稅收情況在預算中安排。如果金融機構當年新增地方稅收未與新增貸款同步增長,金融機構年度風險補償金規模原則上不超過該金融機構當年新增地方稅收。
2.監督檢查。金融機構要確保風險補償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將風險補償金用於實際發生的不良貸款。市財政局將加大對金融機構風險補償金申請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金融機構,收回代償的風險補償金,並取消其以後年度申請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的資格和財政資金存款行資格。
二、利用財政間歇資金為小企業提供貸款“還舊借新”資金服務,接續小企業資金鍊
利用市財政在各商業銀行中的間歇資金,為小企業提供貸款“還舊借新”資金服務,減輕小企業負擔,緩解短期融資難問題,確保企業資金鍊暢通,維繫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一)支持範圍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年納稅總額10萬元以上,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的小企業。
(二)支持方式
1.市財政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協定,授權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財政間歇資金,為小企業提供“還舊借新”資金服務。
2.符合財政資金支持條件的小企業貸款到期時,如果需要“還舊借新”短期融資,可直接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還舊借新”資金服務申請。
3.金融機構對符合“還舊借新”條件的小企業進行自主考察,嚴格控制風險。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市財政的授權,使用財政間歇資金提供“還舊借新”資金服務。原則上一年內向單個企業提供“還舊借新”資金服務不超過2筆(次),每筆(次)不超過2000萬元,使用期限不超過2周。
4.市財政為小企業提供規定使用期限以內的“還舊借新”資金,不收取任何費用。
5.金融機構可按照協定收取“還舊借新”資金的風險準備金,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也可委託國有擔保機構等第三方辦理“還舊借新”資金服務,由國有擔保機構收取業務代辦費,並承擔業務風險。
6.金融機構按季將“還舊借新”資金辦理情況、財政間歇資金使用明細、風險準備金結餘情況報市財政局。
7.金融機構收取的“還舊借新”風險準備金與市財政承諾的新增貸款風險補償金一併用於代償金融機構新增小企業貸款壞賬損失。實際代償時,首先使用金融機構收取的風險準備金。
8.年度終了,對金融機構收取的“還舊借新”風險準備金彌補新增小企業貸款壞賬損失後的結餘部分,金融機構可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壞賬損失。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實施期限暫定3年,風險補償指標自2010年1月1日起計算;利用財政間歇資金為小企業提供“還舊借新”資金服務實施期限暫定1年。2010年金融機構新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標準按本意見執行,以後年度風險補償標準根據2010年政策實施情況另行規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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