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金融業發展的主要任務
(一)總體目標。堅持市場化推進與政府引導相結合,以健全金融機構體系、完善金融市場功能、加快金融產品創新、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為重點,大力發展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信託業、產業投資基金及相關配套產業。到2012年,全市金融業增加值占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14%,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7%;到2015年,金融業增加值占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18%,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9%,金融業成為我市重要的支柱產業。
(二)構建西部金融機構集聚中心。大力引進金融機構總部和地區總部,到2012年,金融機構數量達到200家,其中新培育和引進國內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50家以上,新增國內外知名的金融業配套中介服務機構20家以上,金融業集群發展態勢初步形成。
(三)構建西部金融創新和市場交易中心。爭取成都成為西部地區金融組織、金融產品、金融交易、金融服務和金融管理創新的試驗區,重點把成都打造成為西部地區票據市場中心、銀團貸款中心、產權交易中心、金融創意中心、金融中介服務中心和居民理財中心。
(四)構建全國一流的金融後台服務中心。全力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各類數據中心、資金清算中心、銀行卡中心、研發中心、呼叫中心、災備中心等後台服務機構。到2012年,後台服務中心達到45家,其中新增後台服務中心30家,從業人員超過20萬人,使成都成為全國金融後台服務機構最多、配套服務功能最完善的城市之一。
二、引導金融機構集聚發展
(五)加快金融集聚區規劃建設。繼續加快東大街“金融一條街”建設(始於錦江區東大街鹽市口,止於東大街二環路口);著力打造南部新區金融總部商務區(北起高新區繁雄大道,南至民豐大道,東起天府大道,西至站華路);加快推進天府新城金融後台服務中心建設;抓緊規劃第二金融後台服務中心。
(六)進入集聚區的金融機構總部、地區總部,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給予連續3年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月20元/平方米;自建自用辦公用房所需土地,可按照土地拆遷整理成本掛牌出讓。每家金融機構享受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資金按照市、區稅收分享比例承擔。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貼,須提供5年內不遷離集聚區的書面承諾。進駐天府新城金融後台服務中心的金融後台服務機構,享受成都高新區的相關扶持政策。
(七)進入集聚區的金融機構總部、地區總部以及金融後台服務中心的高級管理人員,自機構開業年度起3年內,按其當年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市、區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補貼。
三、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
(八)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金融機構年度貸款餘額每增加30億元,給予5萬元獎勵。金融機構設立小企業貸款專營服務機構,該機構對小企業年度貸款餘額每增加5億元,給予10萬元獎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郊區(市)縣支行年度新增存款的70%以上投放當地的,由所在地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九)圍繞我市主導產業和重大項目,鼓勵金融機構推廣信用證貿易融資、票據保貼融資、智慧財產權抵押融資、保單融資、倉單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業務;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併購貸款、銀團貸款、搭橋貸款、小企業聯保貸款、小城鎮建設貸款。支持銀行設立小企業專營服務機構,支持保險機構設立專業信用保險業務部。規範發展民間借貸,建立多層次信貸供給市場。
(十)支持發行信託理財、資產證券化、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產品;加快推進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工作;爭取地方金融機構發行次級債補充資本金;探索發行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收益債券。
(十一)大力發展和引進各類投資基金,加快設立城鄉統籌產業投資基金、西部旅遊產業投資基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
(十二)積極爭取保險機構以債權、股權等方式投資我市交通、通信、物流等重大基礎設施和災後重建項目。單項融資額在10億元以上且融資成本不高於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可按融資額的0.5‰獎勵項目業主。
四、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
(十三)設立成都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企業上市和地方資本市場建設工作,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
(十四)建立企業上市工作推進機制,力爭到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20家。選擇一批有上市潛力的優質企業進入我市企業上市資源後備庫。入庫企業完成上市輔導並驗收合格後,給予20萬元補貼;發行上市申請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的,再給予50萬元補貼;發行完成後再按融資額中投入成都資金的1%給予補貼。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上市的,按融資額中投入成都資金的1%給予補貼。對單戶企業的補貼累計不超過500萬元。通過重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權且將上市公司註冊地變更到我市,並承諾5年內不遷離的,給予300萬元補貼。
(十五)已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發行公司債、可轉債等進行再融資,按照其融資額的1‰獎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對單戶企業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六)健全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努力把成都聯合產權交易所建設成為服務全省、面向西部、輻射全國的區域性產權交易中心。積極爭取成都高新區成為全國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園區。積極爭取建立區域性商品遠期交易市場。
(十七)積極拓展保險市場。大力發展各類人身和財產保險業務,確保保險業務增長速度高於全市經濟成長速度,保險深度和密度位居中西部地區前列;爭取國家和省加大對成都保險業發展的支持力度,賦予成都保險改革和保險創新試點權,爭取設立區域性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
五、發展壯大地方金融機構
(十八)整合地方資源,努力使成都投資控股集團公司發展成為全國一流的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支持成都銀行跨區域經營,力爭3年內設立5家跨省分支機構,監管評級達到二級以上;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儘快在統一法人社股份制改革的基礎上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支持地方證券、期貨、信託公司做大做強。
(十九)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機構,加快組建地方法人保險公司,積極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十)加快推進投融資平台的創新發展,著力推動各類政府投資公司的整合,增強投融資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六、積極推進農村金融改革
(二十一)鼓勵各類商業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組織向農村延伸網點和機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公司,到2012年,全市新增村鎮銀行9家,小額貸款公司20家以上,支持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到相鄰區(市)縣設立分支機構;發展壯大政策性農業擔保公司和農村產權擔保公司,鼓勵商業性擔保機構到農村開展業務。
(二十二)支持擴大農村動產和不動產有效擔保物範圍。鼓勵開展大型農用生產設施(備)、林權、“四荒”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和可轉讓股權、專利權、商標使用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探索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和農村房屋產權抵押貸款;完善和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
(二十三)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支持將符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要求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和農業災害風險分散機制;支持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推動農村養老和健康保險發展;探索開展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融資機制。
七、完善金融配套服務體系
(二十四)加強對擔保機構的規範管理,建立完善多層次擔保體系。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整合資源、擴大規模、創新產品、深化服務,提升融資擔保能力,到2012年,培育5家擔保服務能力在20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全市擔保機構擔保餘額突破500億元。鼓勵設立再擔保機構。
(二十五)加快金融支付體系建設,有效整合銀行卡發卡和受理資源,發展符合金融標準聯網通用的“城市一卡通”;擴大銀行卡在公用事業、公共運輸、商業、旅遊、餐飲等行業的使用範圍,加速銀行卡受理網路從城市向農村地區延伸;加快銀行卡支付渠道創新。
(二十六)積極引進國內外知名會計、律師、評估、評級等與金融核心業務密切相關的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建成全國重要的區域性金融中介服務中心。
(二十七)加快發展金融設備製造、金融服務外包、金融人才培訓等配套產業,延伸和完善金融產業鏈。
(二十八)加強徵信體系建設,積極整合金融、工商、稅務、勞動、國土、環保、質監、公安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加快建立覆蓋全市所有農戶和農村企業的信用檔案,建立和完善全市企業與個人徵信體系。
(二十九)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推出適合城鄉居民需要的金融理財產品,增加城鄉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完善理財從業人員監管體系,支持第三方理財機構加快發展。
八、加強金融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三十)金融機構需要引進外國專家、留學人員或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在立項申請、經費資助等方面給予支持;市外事、公安等部門在許可權範圍內,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出國及赴港澳申請予以優先辦理;為金融機構聘用的外籍專家申請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或居留許可證提供便利。
(三十一)設立成都金融業發展專家諮詢委員會,聘請一批國內外知名的金融專家,為我市金融業改革發展和金融中心建設提供諮詢服務。
(三十二)構築金融人才培訓高地,依託我市各類金融培訓資源,爭取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支持,聯合設立成都金融培訓中心,為成都金融中心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九、加強金融業發展的協調服務
(三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在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建設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建立市政府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和日常工作機制;建立市政府與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四川證監局、四川保監局及金融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各區(市)縣政府要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或明確具體承辦部門,提高協調服務能力。
(三十四)設立成都市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市財政從2009年開始每年安排不低於5000萬元資金,專項用於扶持金融業加快發展。相關區(市)縣也要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三十五)建立完善金融單位年度考評制度。對在推動金融創新、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獎勵。獎勵每年評定一次,具體辦法由市政府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
(三十六)加強政府資源統籌調控力度,建立財政性資金存放、行政事業單位和政府類公司銀行開戶、國有企業上市保薦以及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承保等政府資源與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掛鈎機制。
(三十七)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建立金融維權“綠色通道”。加大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和保險詐欺的力度,切實減少貸款違約率,維護金融企業的合法權益。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銀行卡犯罪等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金融穩定。做好地方金融企業重組改革、金融風險處置工作,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三十八)加強金融知識宣傳,向社會公眾提供準確的金融信息,增強公眾現代金融意識,切實提高全民金融素質。加強新聞宣傳,營造金融業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十、附則
本意見中所指的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是指註冊地和主要辦公場所在成都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是指國內外法人金融機構在成都設立的省級及省級以上分行(分公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獲得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資格核准,並在上述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等職務的人員。
本意見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