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電網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4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電網建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建設目標、加強政策支持、最佳化政務服務3部分。建設目標是:2014-2017年期間,計畫投資200億元以上,新(擴)建500千伏輸變電工程5項、220千伏輸變電工程29項、110千伏輸變電工程70項,新增變電容量3230萬千伏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電網建設的若干意見
  • 地點:成都市
  • 發布文號:成辦發〔2014〕2號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電網建設的若干意見
成辦發〔2014〕2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成都電網建設,進一步提高成都電網的可靠性和供電能力,現就支持電網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目標
2014-2017年期間,計畫投資200億元以上,新(擴)建500千伏輸變電工程5項、220千伏輸變電工程29項、110千伏輸變電工程70項,新增變電容量3230萬千伏安。
二、加強政策支持
(一)變電站建設方式。
1.鼓勵成都供電公司通過技術創新和建設模式創新推動中心城區變電站建設。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範圍內以地上戶內式變電站為主,可利用公園綠地建設地下式變電站,其中,三環路以內、天府新區成都核心區範圍內的變電站可與建設面積在3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場、寫字樓和城市綜合體等建設項目聯合規劃建設地下式變電站。
2.其他區域的變電站以地上戶外式為主,在負荷密度較高的城市核心區和對市容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區域採用地上戶內式變電站建站方式。
(二)變電站供地政策。
1.110千伏及35千伏變電站供地政策。按劃撥方式無償移交成都供電公司並辦理供地手續。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和天府新區成都片區範圍內的新征土地費用計入土地整理成本;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的舊城或國有土地的房屋徵收費用由當地政府先行支付,結算時按市、區財政6∶4比例分擔;變電站用地屬於市級平台公司配置地的,由市級平台公司承擔土地整理費用。二、三圈層區(市)縣範圍的新征土地費用、舊城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
2.22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供地政策。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和天府新區成都片區範圍內的土地由成都供電公司按綜合指導價繳納土地款;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的舊城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費用,由當地政府先行支付,若供地價格低於房屋徵收費用,不足部分按市、區財政6∶4比例分擔;變電站用地屬於市級平台公司配置地的,由市級平台公司承擔土地整理費用。二、三圈層區(市)縣範圍的土地由成都供電公司按當地土地整理成本或綜合用地指導價格繳納土地款,以劃撥方式辦理供地手續;該區域內新征土地的供地價格若低於土地整理成本,不足部分計入地塊所在片區土地整理成本;該區域內舊城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
(三)變電站用地報征和場平等工作。變電站建設用地指標由市經信委會同市國土局審定下達,變電站項目的用地報征、征地實施、房屋徵收、場平等工作由項目所在地區(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四)地下變電站投資分攤原則。
1.利用中心城區公園綠地建設地下式變電站的土建費用由政府出資,電氣部分由成都供電公司出資。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的,按市、區財政6∶4比例分擔,市級財政承擔部分納入市城建資金安排;屬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範圍內的,由其自行承擔。
2.與商場、寫字樓和城市綜合體等建設項目聯合規劃建設的公用地下式變電站,變電站土建部分由房地產開發商按照地下變電站建站標準出資建設,並無償移交成都供電公司,電氣部分由成都供電公司出資建設。
(五)電力通道建設方式及投資原則。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含外側綠化帶)、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一城一帶一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和成華區範圍內的電力通道原則上採用地下電力通道方式實施建設,其他區域可採用架空電力通道方式實施建設。涉及跨區(市)縣的電力通道建設,由變電站所在地政府負責牽頭完成整體線路設計,由電力通道沿線相關區(市)縣政府牽頭負責本區域電力通道施工建設。
1.地下電力通道投資原則。以成都三環路中心線為界,三環路中心線以內的地下電力通道及電氣、電纜由成都供電公司負責出資建設;三環路中心線以外、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及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一城一帶一區”的地下電力通道由政府出資建設,電氣、電纜由成都供電公司出資建設。三環路中心線以外、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的地下電力通道由市經信委牽頭審查建設項目計畫,市建委根據市經信委審查的建設項目計畫下達電力通道建設任務,相關區(縣)政府為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建設費用由相關土地業主承擔,建成後無償移交成都供電公司,移交後由成都供電公司承擔運行維護和相應安全監管責任;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一城一帶一區”的電力通道由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負責投資建設,建成後無償移交成都供電公司維護管理。
2.架空電力通道投資原則。架空電力通道下青苗、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零星林木、成片林木補償和房屋重置價格按照項目實施時的省政府批覆的相關補償標準執行,費用由成都供電公司承擔;房屋拆遷安置費、人員過渡費等其他費用由沿線區(市)縣政府承擔,拆遷工作由沿線區(市)縣政府負責。架空電力線路拆遷範圍為: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架空線路拆遷範圍為拆除建築與邊導線之間在未考慮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的水平距離,原則上分別為5米、2.5米、2米,具體按照國家標準《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範》(GB50545-2010)規定執行。
(六)變電站投運獎勵。
1.對按年度建設計畫完成投運的變電站,按變電站等級給予成都供電公司獎勵,新(擴)建500千伏、220千伏變電站每座獎勵100萬元,110千伏變電站每座獎勵50萬元。
2.對未按年度建設計畫投運的變電站不予獎勵。
3.對成都供電公司超前建設的變電站,實施“一事一議”的獎勵政策。
三、最佳化政務服務
(一)加強規劃管理。
1.市經信委會同成都供電公司根據成都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組織對全市電網建設規划進行修訂,下達年度建設計畫。
2.市規劃局負責將中心城區已規劃批准的變電站、高壓線走廊等電力設施用地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二、三圈層區(市)縣政府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已規劃批准的變電站、高壓線走廊等電力設施用地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3.市國土局負責指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工作。
4.市經信委負責會同市規劃局、市國土局、相關區(市)縣政府、成都供電公司確定涉及跨區(市)縣的電力通道線路路徑最優方案。
(二)最佳化行政審批。
1.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部門要簡化、最佳化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劃選址意見、環評手續、水保等程式,提前介入,積極協調省級對口部門加快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的前期審批工作。對110千伏及以上的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屬國土資源廳批覆的,市、區(市)縣國土部門要在接收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報國土資源廳;屬市國土局批覆的,要在接收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當場一次性告知或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供電公司。對110千伏及以上的電網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市、區(市)縣規劃部門在接收申請材料後的4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材料不齊全的,要當場一次性告知或3個工作日內告知供電公司。
2.市發改委負責在收到項目核准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意見並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市規劃局負責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電網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出具規劃設計條件,8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電網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市國土局負責在收到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不含上報政府審批時間)辦理完成《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三)加快電網項目前期工作。凡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的電網項目,市規劃局和區(市)縣政府負責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市經信委出具年度用地計畫確認函後,市國土局負責指導相關區(市)縣完成用地報批工作;市經信委負責及時下達年度用地計畫指標;相關區(市)縣政府要按照電網年度建設計畫提前安排電力通道建設、拆遷安置、人員過渡等電力建設配套費用;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林業園林局等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將110千伏及以上電網建設項目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綠色通道管理,加快辦理項目施工、占道、開挖、樹木移栽等相關批覆手續。
(四)做好督促協調服務。將110千伏及以上的電網建設項目納入目標管理,市經信委、市政府目督辦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促檢查,確保電網建設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各區(市)縣要落實專門機構,指派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推進中的有關問題。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成都供電公司和市級媒體要加大對電網建設宣傳力度,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支持電網建設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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