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地名管理加強地名公共服務的意見
成辦發〔2013〕28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地名既是基礎地理信息,又是社會文化形態,具有鮮明的
社會性、
歷史性和時代性,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展現著一座城市的歷史文化底蘊,體現著一座城市的管理水平。按照“大城市、細管理”的理念規範提升地名管理工作,對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城市建設轉型升級和方便民眾生產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塑造城市形象,現就全面推進地名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和科學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地名命名原則
地名命名要以突出歷史文化特色為總體導向,堅持人文性、前瞻性、整體性、大眾性和專有性。
(一)人文性。地名命名要注重歷史傳承、突出文化特色,充分反映成都自然、歷史、人文與地理特徵,體現成都特有的歷史文化內涵。
(二)前瞻性。地名命名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時編制地名命名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方案,確定地名預名,避免地名命名工作的滯後。
(三)整體性。地名命名要注重統籌,突出整體性,做到規範有序,系統設計,體現層次化、序列化。
(四)大眾性。地名命名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不使用生僻字,做到琅琅上口、方位感強、好找易記。
(五)專有性。地名命名要與城市形態、業態、文態和生態的塑造相結合,並避免出現一地多名、重名、同音等現象。
二、加快地名規劃工作
(一)編制全市地名總體規劃。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市規劃局、市建委、市交委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地名總體規劃,細化命名原則,確定區塊命名導則,制定主要道路的命名方案,經專家評審、公示後報市政府審批。
(二)編制地名命名分區規劃方案。地名命名分區規劃方案依據地名總體規劃,結合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地名預名。地名分區規劃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並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建議。中心城區地名命名分區規劃方案由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交委等部門和中心城區所在地政府共同編制;其他區域地名命名分區規劃方案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組織編制;捷運站點命名規劃方案由市民政局牽頭,會同市規劃局、成都捷運公司共同編制。
三、最佳化地名命名程式
(一)城市道路、橋樑和隧道命名。對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包括跨區(市)縣道路〕、橋樑和隧道,市建委應使用地名預名下達《建設任務書》,同時函告市民政局啟動命名審批程式。市發改委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必須使用市政府批准的標準地名。
對其他投資主體建設的城市道路〔包括跨區(市)縣道路〕、橋樑和隧道,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據地名命名分區規劃方案向市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請,由市民政局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在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按程式審批。
(二)快速通道、公園和水利工程命名。快速通道、市級公園和市管水利工程(湖泊、河道、水庫)的命名,分別由市交委、市林業園林局、市水務局向市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請,由市民政局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其他公園和水利工程的命名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按程式審批。
(三)捷運站點命名。捷運站點的命名由成都捷運公司按照站點命名規劃方案向市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請,由市民政局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
(四)農村公路命名。農村公路的命名由所在地政府按程式審批。
(五)建築物名稱備案。住宅小區、高層建築、大型樓群等建築必須依法辦理建築物名稱備案手續。規劃部門在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告知建設業主到民政部門辦理建築物名稱備案手續;建設部門在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核查建設業主取得的《建築物名稱備案通知》,並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中使用已備案的標準名稱,建設業主未取得《建築物名稱備案通知》的,建設部門應及時函告民政部門。中心城區內的建築物名稱報市民政局備案,其他區域的建築物名稱報所在地區(市)縣民政部門備案。
四、加強地名更名管理
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使用生僻字、低俗詞和整體性不夠等情況的地名可予以更名。在地名更名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與地名命名相同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因地名更名,單位和個人需更換相關證件證照的,相關部門應免收費用。
五、完善地名命名標準和論證制度
市民政局負責牽頭做好地名的標準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道路、橋樑、隧道、公園、湖泊等的通名、專名命名規則,明確道路分級分段標準,修訂建築物名稱備案標準;進一步完善地名命名的專家論證制度,聘請大專院校、機關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充實地名專家庫,強化對地名規劃和地名命名的論證,增強地名命名的科學性。
六、統籌地名標識標牌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全市範圍內道路交通指示牌、路名牌和橋樑、隧道、公園、湖泊、河道、水庫等地名標識標牌,依據政府審批的標準地名設定地名標識標牌。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市民政局、市規劃局、市交委、市水務局、市林業園林局和市城管局等部門編制地名標識標牌設定規劃、完善各類地名標識標牌設定標準。市政府外辦負責標準地名翻譯工作。市質監局負責對地名標識標牌的圖形、符號和顏色等開展標準符合性評價。市民政局負責牽頭組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務局、市林業園林局、市政府外辦和市質監局等部門對地名標識標牌設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七、強化地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組建工作機構,加強綜合協調。成立市地名和標識標牌管理工作協調推進小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務局、市林業園林局、市文化局、市政府外辦、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地誌辦、成都傳媒集團和成都捷運公司等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地名和標識標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和工作流程。協調推進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負責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分管負責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
(二)加強協調協作,實現信息共享。將地名管理信息系統納入全市信息化體系建設,構建地名管理服務平台,實現地名信息、規劃信息和地理空間信息共享,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和能力。地名經政府審批後,民政部門要及時將標準地名信息向社會公告,宣傳推廣普及使用標準地名。財政部門要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資金保障,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三)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責任落實。市政府將地名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下達年度專項工作目標任務。市地名和標識標牌管理工作協調推進小組辦公室要及時會同市政府目督辦督促檢查各區(市)縣和相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不斷提高地名管理規範化、標準化和科學化水平。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見》(成辦發〔2011〕91號)同時廢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