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地名命名及門樓牌編制工作的通知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渝府辦發[2001]4號)精神,為加強地名管理,進一步規範地名命名及門樓牌編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居民住宅區的名稱屬於地名管理的範疇,必須經審批許可權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後,方可開始社會使用。
二、居民住宅區的地名命名,應嚴格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和2005年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精神完善報批程式。即:主城九區(含經開區、高新區)範圍內的居民住宅區,由市民政局審核,市政府審批;主城九區以外的其他31個區縣(自治縣)範圍內的居民住宅區,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審核,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本通知所稱居民住宅區系指:屬於商品性質、數量在兩棟(含)以上、以居民住宅為主要功能的建築物。
四、各類單體建築樓和單位集資建設的住宅樓及經濟適用房的名稱,由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填寫《重慶市各類建築物名稱登記備案表》,到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主城九區(含經開區、高新區)範圍內由各區民政部門初審後報市民政局審核登記;主城九區以外的由所在地民政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申請登記備案的名稱,應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建設單位向公安部門申請門(樓)牌編制時,應向樓盤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派出所在受理申請後,按編制規範進行審查、編制,經報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審核批准後製作並向申請方發放門(樓)牌。
六、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在向公安部門申請門(樓)牌編制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並按規定交納門(樓)牌製作工本費:
1.編制門(樓)牌的書面申請。
2.政府批准命名的《重慶市地名命名更名報批意見表》或民政部門審核登記的《重慶市各類建築物名稱登記備案表》。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房地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
6.經規劃部門批准的項目規劃總平面圖。
7.經規劃部門批准的各棟建築分層平面圖。
8.申請方出具的樓盤表(樓盤表應明確表示各棟和各套房的具體預擬門牌號碼、樓層)。
七、各級民政、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將地名命名和門樓牌編制工作結合起來,納入規範管理,把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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