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4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工作保障3部分。工作重點是:完善精神衛生工作制度體系;提高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服務水平;加強精神衛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突出抓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療管理;拓展精神疾病康復照料功能;健全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服務體系;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精神衛生服務。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編號:成辦發〔2014〕5號
  • 檔案類型:政策法規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辦發〔2014〕5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進一步加強我市精神衛生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的通知》(川辦函〔201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精神衛生工作事關民眾身心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區(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以貫徹落實《精神衛生法》為契機,切實把精神衛生工作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突出防治、管理和服務等重點,共同推進精神衛生工作。
到2016年,建成較為完善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全市常住人口每萬人擁有精神衛生編制床位由2.2張增加到4.0張,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檢出率從3‰提高到4.5‰,檢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納入社區管控體系。
二、工作重點
(一)完善精神衛生工作制度體系。各區(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出台、誰清理”原則,清理已經發布但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的檔案,清理結果報同級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根據《精神衛生法》及相關配套檔案規定,完善精神衛生工作的制度措施。市衛生局要牽頭負責,會同市委編辦研究全市精神衛生防治機構及編制設定工作;會同市政府法制辦研究起草《成都市精神衛生條例(草案)》,並按程式報審;會同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肇事肇禍或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制止、送診和接診銜接機制。市司法局要牽頭制定全市精神障礙醫學鑑定管理辦法。
(二)提高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服務水平。
1.強化市級專業醫療機構職能。在成都市第四人民醫院加掛市精神衛生中心牌子,承擔精神疾病防治技術指導和管理職能;要進一步加強該院基礎設施建設,在人員編制、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必要保障,切實改善其軟、硬體條件,充分發揮市級專業醫療機構在精神疾病防治和技術指導方面的示範帶動作用。
2.加強基層專業醫療機構建設。各區(市)縣要將精神疾病醫院建設作為重大民生項目,優先納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統籌安排。具備條件的區(市)縣要設定1所精神疾病專科醫院;暫不具備條件的區(市)縣要確定1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設定精神衛生科;各區(市)縣綜合性醫院要開設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在精神疾病專科醫院或設立精神衛生科的醫療機構,加掛區(市)縣精神衛生中心牌子,承擔當地精神疾病專業防治技術指導和管理職能。
3.提高精神衛生服務水平。各級衛生部門要指導和督促精神衛生專科醫院積極參加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到2016年,全市力爭新增三級精神專科醫療機構1所,現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中達到二級精神衛生專科醫療機構標準的占50%以上。各級衛生、科技等部門要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開展精神障礙流行病學、精神疾病防治技術等科學研究,並將研究成果轉化為臨床運用。
(三)加強精神衛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1.強化人才引進。各級人社部門要牽頭會同衛生部門研究制定引進精神衛生專業人才的政策措施,加大高層次專業人才引進力度,確保到2016年,全市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總數明顯增加,精神科執業醫生達到600人以上,具有高級職稱人員達到100人以上。
2.加強隊伍培訓。市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現有精神衛生專科、非精神衛生專業醫護人員及其他從事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鼓勵其他執業醫務人員轉崗執業精神衛生專科,免費為轉崗醫師提供執業培訓或專業學習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精神衛生專業人員職稱晉升。
3.充實基層力量。進一步充實社區精神疾病防治專業技術力量,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確定專門工作人員開展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有關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績效考核辦法,逐步提高精神衛生工作崗位一線人員待遇水平。
(四)突出抓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療管理。
1.加大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發現力度。市衛生局要牽頭負責,會同公安、城管、民政、司法、殘聯等部門及各區(市)縣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共享和篩查機制。注重發揮社區居民自治組織作用,建立精神疾病患者線索報告獎勵制度,可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即時掌握轄區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及時開展診斷和危險性評估,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檢出率。
2.加強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管理。市衛生部門要指導督促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衛生部《關於印發〈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的通知》(衛疾控發〔2009〕104號)要求,加強醫學管理,不斷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治療率和病情穩定率。鼓勵社區精神衛生康復指導醫生專業化發展,不斷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重性精神疾病個案的康復訓練效果,有效減少住院和托養人數。對肇事肇禍或有肇事肇禍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流浪乞討精神疾病患者,各級衛生、公安和民政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依法加強管理、救治及救助工作。
3.強化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保障能力建設。要充分整合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精神疾病康復等政策和資源,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保障水平。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改進付費方式,提高保障水平;對貧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按照“自願申請,應助盡助”原則,結合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逐步提高陽光救助標準,確保其得到及時救治。
(五)拓展精神疾病康復照料功能。
1.加快建立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托養照料機構。市衛生局要牽頭負責,會同殘聯、民政等部門深入調查研究慢性重性精神疾病、老年精神疾病等患者托養照料問題,不斷創新托養照料模式,積極推進托養照料機構建設。
2.加強社區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康復場所建設。各級殘聯、民政、體育、財政和衛生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共同推進精神和智力殘疾人託管照料工作,支持發展職業康復型、庇護勞動型陽光家園。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積極參與精神和智力殘疾人陽光家園建設,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康復託管照料提供醫學指導和幫助,共同提高社區對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的康復照料能力。
(六)健全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服務體系。市人社、衛生、工商和教育等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明確精神衛生科醫師、精神衛生科護士、心理治療師、心理諮詢師及學校心理輔導員的執業範圍和職責,共同推動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行業發展。加強公益性心理諮詢、未成年人心理諮詢和社區心理諮詢工作,為民眾提供便捷的心理援助和諮詢服務。加大對成都市心理諮詢行業協會支持力度,強化行業監管和自律,提高服務質量。
(七)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精神衛生服務。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精神衛生專科醫療機構、精神疾病康復機構、精神疾病患者托養照料機構和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服務機構。鼓勵社會捐助、慈善資金投入精神衛生工作。引導志願者參與社區精神疾病患者託管照料、康復輔導和心理諮詢服務工作。
三、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神衛生工作,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屬地管理,健全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全域覆蓋的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路。市衛生局要發揮總牽頭作用,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全力配合,確保全市精神衛生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經費投入。加大精神衛生工作財政投入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本地精神衛生疾病防治、人才隊伍培訓等經費納入重大公共衛生專項經費給予保障。將社區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其經費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統籌安排。
(三)強化普法宣傳。各區(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精神衛生法》普法宣傳,增強人民民眾的法制意識,切實抓好專業人員和執法隊伍法律知識及專業技術培訓,著力營造尊重、理解、關愛精神疾病患者的社會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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