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
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管理的通知》(川府發〔2007〕53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效率和管理水平,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環境,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污水處理廠建設與管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是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我市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近年來,我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城鎮污水處理能力不斷提高,水環境質量已趨於穩定並有所改善,但離實現“還兩江清水”的目標仍有較大差距,水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
二、加快污水處理廠建設
(一)進一步完善排水規劃。各區(市)縣應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在2008年底前,完善覆蓋城鄉的排水規劃編制工作,以指導污水處理廠建設,並在現有排水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污泥處置規劃。
(二)污水處理廠建設目標。2008年8月底前,建成中心城區江安河污水處理廠。2010年底前,實現全市所有鄉鎮和500人以上的農民集中居住區都有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中心城區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郊區(市)縣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
區(市)縣城新建和改建污水處理廠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一級A排放標準,鄉鎮污水處理廠排放主要污染物指標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農民集中居住區(新型社區)污水處理設施排放主要污染物指標達到一級B排放標準。
按照“廠網並重,管網先行”的建設原則,加快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工程建設。到2010年底,實現中心城區污水收集率達到95%以上,郊區(市)縣城鎮污水收集率達到 75%以上的管網建設目標。
2008年,完成第二批錦江流域21條小流域的治理。到2010年底,完成岷江流域和沱江流域污染嚴重、對飲用水源和水環境影響較大的河流治理。實現沱江金堂五鳳出境斷面水質和岷江外江新津岳店子出境斷面水質達標、岷江內江錦江水系雙流黃龍溪出境斷面水質明顯改善的目標。
(三)加大建設資金投入。為確保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市政府建立長期投入機制,每年安排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和水環境治理專項資金。各區(市)縣政府應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的建設和水環境治理。同時,各地應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籌措資金,積極鼓勵污水處理設施使用國內銀行、國外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嘗試以發行市政債券、建立行業基金等方式進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融資。
三、加強污水處理廠管理
按照政府監管、企業運營的總體要求,進一步規範污水處理廠的管理,做到責任明確、制度健全、依法監管、保障有力。
(一)創新污水處理廠管理機制。進一步落實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業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06〕50號)精神,深化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機制改革。明晰政府各職能部門與污水處理廠經營者的關係,實行政企分開。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專業性公司參與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積極推行城鎮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以招、拍、掛等方式確定經營者,並積極探索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新機制。2008年3月底前全面完善現有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化經營規範,使其真正成為多元化投資、產權清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
(二)進一步規範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含小流域治理建設的小型污水處理站)必須在指定位置安裝進水、出水流量計和線上監測系統並確保其正常運行。建立嚴格的取樣、檢測和化驗制度。建立完善檢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報表制度、污水處理設施停運申報制度、突發事件應急制度,規範管理行為,保證城鎮污水處理正常運行。同時,污水處理廠應配套污泥處理設施,規範處理污泥;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嚴格持證上崗制度。
(三)不斷提高排水管網的管理水平。嚴格執行排水許可制度,建立並完善排水管網的巡查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加大排水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持從源頭治理,杜絕排水管網錯接、亂接,確保排水管網安全、暢通。加大排水管網管理、維護投入,提高排水管網管理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建立排水管網監控信息管理系統。
(四)加大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管力度。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市級相關部門和區(市)縣年度目標考核,將各區(市)縣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納入對政府領導幹部的綜合考核評價,並實行定期通報制度。對未完成目標的,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失職、瀆職的,要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不落實收費政策、污水處理廠建成後實際處理水量未達到目標要求、處理不達標的區(市)縣,將予以通報批評並停止安排補助資金,暫緩該區(市)縣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暫緩審批政府投資的新建項目立項、備案。
環保部門要嚴格實施排污許可制度,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申報登記工作,加強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及工業企業排入城市管網污水的監管。禁止超標污水排入收集管網,禁止排入超過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或排入不符合處理工藝的工業污水,以保證污水收集管網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正常運行。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依法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對未經處理排放要從重處罰。建立污染減排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減排運行實績評估制度。
水務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管,對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成本核算、處理效果進行定期監審,建立污水處理廠經營年度公報制度,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水務部門要會同工商、衛生、環保、物價部門,按照《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企業運行監管辦法》對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進行考評。嚴格實施城鎮排水許可制度,對違法超標超量排入污水管網的,可加倍徵收污水處理費。加強對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監管,對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污水處理廠依法進行處罰。
四、完善制度,加大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
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於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5〕2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工作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6〕206號)精神,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2008年6月底,郊區(市)縣城污水處理費綜合平均水平不低於0.6元/立方米,已建和在建污水處理廠的鄉鎮要開徵污水處理費,其收費標準由各區(市)縣制定。2008年底前,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和鄉鎮平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力爭達到保本微利,並根據物價指數和運行成本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達不到這一水平的,應結合本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費標準,最低收費標準不能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區(市)縣政府應予以資金補貼,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確保污水處理費足額徵收。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足額徵收,除對特困戶、低保戶繼續採取適當的優惠扶助政策外,不得擅自減免,切實提高收繳率。市物價、發改、建設、環保、水務部門應根據《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成都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並嚴格貫徹執行。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必須專項用於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維護和建設,水務、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情況進行考評並作為核撥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的依據。同時,水務、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收支監管,實行收支公示、公告制度。各地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在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應將剩餘資金優先用於污水收集管網的建設,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工作的協同配合。發改部門要將城鎮生活污水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項目的規劃和審批工作,爭取國債資金,抓好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部門要認真抓好污水處理廠和管網的建設工作。國土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選址工作,完成污水處理廠項目用地預審,提供土地指標保障,依法加強項目用地和供地管理。環保部門要依法監督檢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質量,對排放不達標的依法進行查處。水務部門要認真抓好排水規劃管理和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管工作,監管城鎮排水系統正常運行,嚴格執行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對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設定進行論證,確保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設定符合水功能區劃、防洪規劃的要求,加強自備水源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破壞排水設施、亂接排水管網等違法行為。財政部門要根據規劃、建設和管理需求提供資金保障。物價部門要落實收費政策,加強價格監管。監察部門要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監管實施監察,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項目建設情況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嚴肅查處截流和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防止損失浪費。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一致,共同把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各區(市)縣政府要依法對本行政區環境質量負總責,建立政府領導、各部門分工負責、公眾參與的城鎮水污染防治工作機制。要通過理順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落實責任,切實抓好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