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1〕11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步伐,結合《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個五年規劃(2009-2013)》制定。

總體要求,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總體要求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1〕11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步伐,結合《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個五年規劃(2009-2013)》,制定本實施意見。
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大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的實施力度,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以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增強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為著力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步伐,為深入實施城鄉統籌、“四位一體”科學發展總體戰略,加快建設世界現代田園城市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管理

(一)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著力加強城鄉統籌、改善民生、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城市管理以及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制度建設。政府立法要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保證人民民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規章草案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二)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制度。要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除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的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外,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一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各類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要公開徵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強化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實現報備率、規範率、審查率、審查後檔案合法率達到100%。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和依法予以撤銷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將備案審查情況向本級政府報告。
(三)加強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和評估。規章一般每隔5年、規範性檔案一般每隔2年集中清理一次,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市政府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實施機關應適時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保留、修訂或廢止意見。區(市)縣政府、市政府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地區、本部門出台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清理。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四)健全行政決策機制。政府的各項決策都要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堅決防止和糾正越權決策、違法決策。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作出重大決策前,要採取專家論證會、座談會、部門協調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
(五)強化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交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制機構應當就制定主體、許可權、程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健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申請辦理工作制度,及時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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