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2年1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2〕44號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加強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提升城鄉火災防禦能力;加強和創新社會消防管理,改善城鄉消防安全環境;完善綜合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城鄉滅火救援水平;強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質;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推動消防工作順利開展5部分1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 文號:成府發〔2012〕44號
  • 時間:2012年11月20日
  • 類別:地方法規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12〕44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營造良好消防安全環境,確保全市火災形勢持續穩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2〕27號)精神,結合成都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提升城鄉火災防禦能力
(一)強化城鄉消防規劃管理。科學編制城鄉消防規劃。2013年3月底前,各區(市)縣政府要完成與當前城市總體規劃相配套的城市消防規劃和所轄鎮消防規劃編制工作,並對所轄鄉和村(社區)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提出規劃指導意見;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鄉、村(社區)消防規劃編制或者在城鄉總體規劃中明確消防規劃內容。加快推進《四川省天府新區成都部分消防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將消防規劃同步納入“天府新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
(二)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認真組織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切實加強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維護和管理,確保消防基礎設施與公共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與城鄉建設同步發展。力爭到2013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設定基本達標;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7個普通公安現役消防站、9個特勤消防站、47個政府專職消防站、1個進口消防裝備區域性維修中心,每個普通公安現役消防中隊全面達到新一輪消防裝備建設 “六個一”標準,基本解決高架道路、立交橋和城市隧道消防供水及農村新型社區消防水源問題,基本杜絕商業區、居民住宅區停車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現象,基本完善捷運、大型城市綜合體、易燃易爆場所、化工區等消防安全高危區域防災救災和緊急救援避難設施與場所,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三)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加強公安現役消防力量建設,充分發揮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核心作用。加快推進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合理確定人員規模,切實落實人員待遇。積極發展消防文員隊伍,定編配備消防文員。督促需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開展專職消防隊建設,並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志願消防隊伍、治安聯防、保全隊伍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主動承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四)完善消防法規和科技支撐。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法》,積極組織起草和修訂消防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技術標準,切實加強消防工作法制保障。積極開展消防科研課題攻關,加快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和消防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消防科技支撐水平。
二、加強和創新社會消防管理,改善城鄉消防安全環境
(五)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認真總結“清剿火患”戰役的經驗做法,建立健全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對“三合一”(生產、存儲、居住為一體)場所、租賃用地建築、大型批發市場、“城中村”和“三邊”(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工程消防安全薄弱環節,要經常組織開展拉網式排查,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要逐一落實整改;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切實加以整改。進一步規範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和約談機制,確保火災隱患得到及時有效整改。
(六)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全面推行建設工程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黑名單”制,督促落實建設工程從業機構和人員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消防安全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稚園、社會福利機構、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不得對其評定星級賓館、A級景區。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依法取締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強化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加大防火性能見證取樣檢驗力度,確保建築材料、外保溫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抓緊研究制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界定標準和管理規定》,積極推行火災高危單位“戶籍化”和消防安全評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納入信用評級參考依據,督促消防高危單位強化自身管理,嚴格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高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逐步建立以區(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居民小區(或社會單位)為“四級格線”的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體系,力爭到2013年底前,全面實現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目標。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提升社會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四個能力”,力爭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化管理全面達標;2015年底前,全市人員密集場所的非重點消防安全單位標準化管理全部達標。規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引導社會機構依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
三、完善綜合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城鄉滅火救援水平
(九)完善綜合應急救援體系。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儘快完善全市綜合應急救援體系。在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設定市綜合應急救援力量調度辦公室,統一協調調度市域範圍內各類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各區(市)縣政府要依託當地各類消防力量組建城鄉一體的綜合應急救援力量,建立相應應急救援力量調度體系。強化應急救援專家庫建設,建全應急回響、跨區域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加強綜合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協同作戰能力。
(十)提高隊伍綜合應急救援能力。深入開展“鐵軍中隊”創建活動,推動消防執勤中隊“攻堅班組”人員裝備全面達標。加強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築、石油化工火災撲救和地震救援、防化反恐事故處置專業隊伍建設,全面提升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各區(市)縣政府要根據當地防災減災工作實際,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消防隊伍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加強裝備配備和技術支撐,強化物質保障,提升隊伍應急救援能力。
四、強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宣傳工作機制。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區域、本行業特點,制訂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畫,落實宣傳教育責任,完善宣傳教育指導、督查、考評、監測工作機制,實現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格線化、常態化。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參與消防公益宣傳。探索建立消防新聞發言人制度,促進消防信息公開透明。
(十二)廣泛開展社會化消防安全宣傳。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進企業、進學校、進農村、進景區、進社區、進家庭活動,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2012年底前,錦江區、金牛區要完成社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示範區創建工作;2013年底前,其他區(市)縣要結合各自特點,分別完成企業、學校、農村和景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示範區創建工作。
(十三)深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加大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投入,推動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職業教育和專業培訓順利開展。教育部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教職工培訓和學生課堂教育課程,人社、司法、行政學院、科協等部門(單位)要將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普法教育、領導幹部培訓、科普教育內容,各鄉鎮(涉農街道)要著力開展以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負責人、大學生村官為重點的“農村帶頭人”消防安全培訓。
五、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推動消防工作順利開展
(十四)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各區(市)縣政府要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同志按照“一崗雙責”制度負責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完善消防安全委員會,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
(十五)強化部門日常監管。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結合行業系統特點,制訂消防工作計畫和具體推進措施,堅持與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全面改進和提高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水平。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協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十六)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完善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備案申報、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消防安全狀況自我評估等制度,確保單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類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切實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十七)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和績效考核管理,著力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對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公安、公安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社會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有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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