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年6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5〕30號印發《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基礎體系、完善農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防控體系、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體系、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體系5部分,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5〕30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6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辦發〔2015〕30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構建農產品全產業鏈質量安全管控體系,整市推進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工作,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28號)要求,現就加強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基礎體系
(一)健全農業投入品配送網路。依法規範農資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發揮供銷合作社主渠道作用,建立和完善新型農資供應體系、農藥銷售溯源體系,改造提升農資配送體系,加強農資放心店、莊稼醫院規範化建設。鼓勵開展農資連鎖經營,實現縣域農藥統供率90%以上;以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莊稼醫院配套開展統防統治,延伸農藥經營服務鏈條;嚴格實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現獸藥經營溯源。
(二)加快推進標準化生產。重點抓好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優勢農產品質量標準及與之配套的生產技術規程的制(修)訂,構建以國家標準為基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相配套的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標準體系。鼓勵和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聯繫和帶動農戶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大力推行綠色增收模式,以畜禽產品健康養殖和種植業產品綠色防控為核心,大力實行統防統治。實施品牌戰略,著力推進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和地理標誌農產品(以下統稱“三品一標”)登記,鼓勵優勢特色農產品主產區域積極申報國家級農產品出口質量安全示範區,對新獲準“三品一標”和出口備案基地認證登記的生產經營主體給予一次性獎勵。到2017年,全市獲得質量安全認證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面積占生產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大力提升產地環境質量。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制度和農產品環境監測資料庫,合理布局農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開展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治理農村面源污染,防止污染物進入農產品生產鏈條。大力推廣有機肥和生物源礦物源農藥,探索建立生物源礦物源農藥施用補貼等鼓勵機制,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強化耕地質量提升,推進種養循環,大力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和有益微生物群,有效提升土壤培肥能力。
二、完善農產品質量監管體系
(一)全面實施格線化監管。以屬地為格線單元,完善縣、鄉、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格線,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責任落實到人。區(市)縣農業部門要設定專門監管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配足專職監管人員;同時按照監管重心下移和監管全覆蓋的要求,實施農業部門內部全員監管,劃片包乾到人,建立區(市)縣監管格線。鄉鎮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站專門負責服務區域質量安全監管,要按要求配齊專職監管員負責服務區域巡查,同時負責指導村級協管員開展工作,建立鄉鎮(涉農街道)監管格線。村(涉農社區)配備兼職協管員,承擔田間地頭、養殖小區的督導巡查,收集上報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重點對投入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建立村(涉農社區)監管格線。
(二)強化質量安全監測。加快推進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和資質認證,重點加大專業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制定職級職稱晉升、經濟待遇提升和有毒有害津貼等方面的鼓勵政策,吸引、穩定優秀人才。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網路和風險評估體系,擴大例行監測、監督抽查、風險評估的品種和範圍,監測產品種類涵蓋“菜籃子”、“果盤子”和“米袋子”主要農產品,監測範圍覆蓋主要種養殖基地,監測重點為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非法添加物等和生豬屠宰。市級監測重點強化投入品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和農產品風險評估,縣級監測重點為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鄉村監測重點為農產品銷前快速檢測。
(三)強化質量安全執法。整合農業行政執法力量,重點加強縣級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強化農業、食藥監、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嚴厲查處生產經營不合格農產品和違法經營使用農業投入品、非法添加物以及偽造、冒用 “三品一標”標誌標識等行為,曝光典型案件,實行違法違規“黑名單”制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防控體系
(一)建立質量安全檢測監管溯源體系。按照“生產有記錄、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界定”要求,用3年時間建立集投入品銷售監管、農產品生產監管、檢驗檢測、產地證明管理與溯源為一體,全市統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管溯源體系,實現對主要優勢農產品的質量追溯,並與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平台對接,形成完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鏈條。
(二)深入推進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強化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的實施,各生產經營主體要積極開展產品自檢或委託縣鄉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的開具統一編號的產地證明;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要加強產地農產品監督抽檢力度。全面實施市場準入,對取得“三品一標”質量安全認證的,在證書有效期內準予免檢入市銷售;其他食用農產品憑批次產地證明或經批發市場、超市配送中心、集貿市場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入市銷售;依法應檢疫的食用動植物及其產品,須經法定機構檢疫合格,附具檢疫驗訖標誌、檢疫合格證明方可入市銷售。
(三)探索建立不合格農產品處置機制。生產環節經快速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要延遲採收、屠宰或捕撈,待檢測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生產者有異議的由檢測機構進行定量復檢,再次檢測不合格的,由相關部門對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流通環節經快速檢測為不合格且銷售者無異議的農產品要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監督銷毀,銷售者對快速檢測有異議的,由銷售者申請有資質機構定量復檢,復檢不合格的依法查處,復檢合格的準予銷售;同時要儘快建立對初檢不合格而復檢合格產品給銷售者造成損失的給予合理補償制度,保障銷售者合法權益。強化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機制的落實,通過完善保險制度,實現養殖、屠宰環節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置全覆蓋。
四、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體系
(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體系。開展農產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培訓考核,市農委每年培訓市級以上示範專合組織、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家庭農場法定代表人的覆蓋面要達到50%,區(市)縣對轄區內農產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培訓面要達到100%。開展以縣、鄉、村檢測技術人員為主要培訓對象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培訓,市農委重點培訓縣級檢測技術人員,區(市)縣重點培訓鄉村和企業(專合組織)檢測技術人員。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所在專合組織、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家庭農場獲得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開展以縣、鄉、村監管和執法人員為主要培訓對象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培訓,市農委重點培訓縣級監管執法人員,區(市)縣重點培訓鄉鎮(涉農街道)、村(涉農社區)監管人員,提高監管水平。
(二)深入開展宣傳和科普教育。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公益性宣傳範圍,通過開展科普培訓等多種方式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引導消費者不斷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增強辨別假冒偽劣農產品的能力;教育生產經營者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在全市範圍內形成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濃厚氛圍。強化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質量安全信用管理,將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企業納入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網路集中向社會公布。
五、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體系
(一)落實屬地政府責任。屬地政府(管委會)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按需逐年增長,在規劃制定、力量配備和條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鄉鎮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要確定監管工作機構,設立專職監管人員,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專項檢查、日常監管監督及宣傳培訓等工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範圍,明確考核內容和分值,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強化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對未履行屬地管理責任造成轄區內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除依法查處外,還要約談和追究轄區行政主要負責人以及分管負責人責任。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食藥監部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監察、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環保、工商、質監、政府督查等部門要各司其職,負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因未履行監管責任造成監管區域內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除依法查處外,約談並追究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具體責任人責任。
(三)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要樹立誠信意識,完善自律機制,建立生產經營檔案,設定專職質量安全負責人,落實產地管理、投入品管控、生產記錄、質量認證標誌、包裝標識等質量內控措施,並向社會公開承諾質量安全。收購、貯藏、運輸企業和行銷經紀人要落實檢驗檢測、進貨查驗、質量追溯、產品召回等制度,並接受監管部門知識培訓和日常監管。建立主體責任約談和追究制度,對不履行主體責任或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查處外,取消其享受政府政策和資金支持資格,撤銷所獲得相關榮譽稱號,並依法向社會公告。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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