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國務院以國發〔2011〕46號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
《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切實強化火災預防;著力夯實消防工作基礎;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4部分 18條。
《意見》要求,到2015年,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覆蓋城鄉的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全社會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
- 發文字號:國發〔2011〕46號
- 成文日期:2011年12月
- 發文單位:國務院
背景
意見
“十一五”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加強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全面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不斷提升,火災形勢總體平穩,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災因素明顯增多,火災發生幾率和防控難度相應增大,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民眾的安全需求不相適應,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同現代社會管理要求不相適應,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總體上仍處於火災易發、多發期。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加強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實責任,強化預防,整治隱患,夯實基礎,進一步提升火災防控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不斷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堅持改革創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堅持綜合治理,著力夯實城鄉消防安全基礎;堅持科技支撐,大力提升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主要目標。到2015年,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覆蓋城鄉的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全社會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實強化火災預防
(四)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制定城鄉規劃要充分考慮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間距,確保消防車通道等符合標準。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和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遊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質檢部門要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工商部門要依照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查處。
(五)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城鄉結合部、城市老街區、集生產儲存居住為一體的“三合一”場所、“城中村”、“棚戶區”、出租屋、連片村寨等薄弱環節的消防安全治理,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的,當地政府要制定並組織實施整治工作規劃,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督促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後,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受理的火災隱患。
(六)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要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備急救和防護用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界定範圍、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
(七)嚴格建築工地、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用火用電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築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並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相關標準規範,加快研發和推廣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築保溫材料,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建築外保溫材料系統的防火性能,減少火災隱患。建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相關部門要儘快研究提高建築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機制,將部分易燃、有毒及職業危害嚴重的建築材料納入淘汰範圍。
(八)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要認真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不斷深化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注意加強對老人、婦女和兒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視發揮繼續教育作用,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和普法教育、義務教育內容。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中國小要在相關課程中落實好消防教育,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居(村)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充分依託公安消防專業院校加強人才培養。國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與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關的專業和課程,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培訓,積極培養社會消防專業人才。要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全、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著力夯實消防工作基礎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要及時制定消防法實施條例,完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和市場準入制度、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審核和消防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有立法權的地方要針對本地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及時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技術標準。直轄市、省會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從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隱患排查整治、滅火救援等方面制定並執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標準。
(十)強化消防科學技術支撐。要繼續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畫,積極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不斷提高利用科學技術抗禦火災的水平。要研究落實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和推廣套用。要加強火災科學與消防工程、災害防控基礎理論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要加強高層、地下建築和軌道交通等防火、滅火救援技術與裝備的研發,鼓勵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國際先進技術,推廣套用消防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加快推進消防救援裝備向通用化、系列化、標準化方向發展。要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和套用,不斷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對沒有消防規劃內容的城鄉規劃不得批准實施。要合理布設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和場所,確保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確保符合國家標準。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保證其能夠正常使用。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要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得挪用、擠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十二)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要逐步加強現役消防力量建設,加強消防業務技術骨幹力量建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要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開展相應的業務訓練,不斷提升戰鬥力。繼續探索發展和規範消防執法輔助隊伍。要確保非現役消防員工資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所從事的高危險職業相適應,將非現役消防員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對因公傷亡的非現役消防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參照有關規定評功、評烈。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明確建隊範圍、建設標準、用工性質、車輛管理、經費保障和優惠政策。
(十三)規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要制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嚴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規範發展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規範服務行為,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資格。要加強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完善消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許可類消防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推進社會消防從業人員職業化建設。
(十四)提升滅火應急救援能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託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和社會聯動機制,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強化滅火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撲救和地震等災害應急救援的技戰術研究和套用,強化各級指戰員專業訓練,加強執勤備戰,不斷提高快速反應、攻堅作戰能力。要加強消防訓練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設,最佳化消防裝備結構,配齊滅火應急救援常規裝備和特種裝備,探索使用直升機進行應急救援。要加強滅火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建立平戰結合、遂行保障的戰勤保障體系。
四、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十五)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設、商務、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文物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建築工地、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社會福利機構、烈士紀念設施、旅遊景區(點)、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監管、工商、質檢、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強核電廠消防安全檢查,落實火災防控措施。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採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安全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要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十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嚴格督查考評。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中央和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消防事業發展給予一定的支持。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並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消防裝備建設,整治消除火災隱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紮實推進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認真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和統計工作。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主動報告火警和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
(十八)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