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1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1〕4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加強統計管理;加強統計基層建設;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加強統計法制建設;強化保障措施6部分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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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背景

2011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11〕4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諮詢和監督作用,更好地為把成都建設成為城鄉一體化、全面現代化、充分國際化的世界生態田園城市目標服務,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1〕19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全文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
(一)提高對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統計是指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認識國情市情、制定政策規劃、進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信息,對各級黨委、政府準確判斷形勢,進行巨觀調控和科學決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意見》精神,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依法統計、科學統計、全面統計。
(二)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統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改革發展工作負總責。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大對統計工作的投入,在機構設定、人員力量、業務經費、辦公條件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給予保障。
二、加強統計管理
(三)加強重要統計數據管理。市統計局是全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指導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行業統計數據評估機制並組織評估全市重要統計數據,發布有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統計信息。各部門公布統計資料,應事先送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核定,未經核定或與政府統計機構數據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各區(市)縣政府對外發布的統計數據必須以市統計局核定的數據為準。
(四)加強和規範部門統計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統計”的原則,建立健全部門統計工作體系,尤其要進一步完善服務業和能源統計體系,加強部門統計的基礎建設。各部門要設立綜合統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綜合統計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按期向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統計資料,杜絕“一門多數”或“數出多門”。切實做好統計數據保密工作。加強統計方法制度改革,完善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制度。加快建立部門行政記錄和統計信息共享機制。部門新增統計調查項目或擴大範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依法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並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內容重複。
(五)建立部門統計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統計局局長為副召集人,市政府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部門統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重點研究統計工作、統計數據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提升統計服務能力。政府統計機構要大力推進統計制度方法和統計調查手段創新,增強統計工作的敏銳性、準確性和全面性。加強對巨觀經濟運行態勢和社會發展狀況的分析、監測和預警,加強科學發展、統籌城鄉、民生民意統計監測,加強與同類城市的比較分析。充分利用網路、報刊、電視等媒體,及時發布統計信息,為企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針對性的統計服務。
三、加強統計基層建設
(七)健全基層統計機構。各區(市)縣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設定獨立的統計機構,配備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統計人員。鄉鎮(街道、產業園區)設定統計機構或配置專門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統計工作負責人由同級中層幹部兼任,依法履行統計工作職責。常住人口較多或統計工作任務較重的鄉鎮(街道、產業園區)可增配兼職統計人員。各區(市)縣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統計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管理,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所轄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要指定人員負責本居住地區的統計工作。企事業單位設定綜合統計機構,也可配備專職或兼職綜合統計人員,或委託統計代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統計工作。
(八)規範基層統計工作。基層統計填報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規範統一的統計制度,認真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市統計局建立鄉鎮(街道、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和部門基層統計工作規範化標準,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抓好組織實施,力爭3年內全市所有基層單位的統計工作實現規範化。政府統計機構和各部門要開展基層統計工作規範化檢查,採取各種激勵措施,加快基層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步伐。
四、加強統計基礎工作
(九)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各級政府要組織統計機構會同機構編制、工商、民政、質監和稅務等部門,建立統計資料以及行政登記資料報送和共享的長效機制,確保名錄庫資料全市共享和高效運轉。實行基本單位準入制度,堅持“先進庫,後有數”,加強源頭單位統計數據的管理。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維護更新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工作機制。
(十)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各級政府要將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地信息化建設的專項規劃。加快推進統計信息網路系統向村(社區)延伸,有條件的村(社區)要配備統計專用計算機設備。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快建設巨觀經濟基礎資料庫和經濟普查、農業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資料庫,逐步實現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積極推動企業配備統計專用計算機設備,加快推進企業“一套表”改革和網上直報工作。
(十一)加強統計隊伍管理。實行統計人員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10號),實行統計持證上崗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力爭在3年內基本實現全市從事統計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各區(市)縣政府統計機構要對鄉鎮(街道、產業園區)、規模(限額)以上企業和規模(限額)以下樣本抽中企業統計人員定期組織培訓,全面提高統計人員素質。
五、加強統計法制建設
(十二)加強統計法制宣傳。各區(市)縣要將統計普法宣傳列入當地的普法規劃。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納入教學內容。各級普法機構要定期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宣傳教育情況,切實增強統計調查對象和幹部民眾的統計法制觀念。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支持和保證統計機構及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報告和監督的職權。
(十三)建立健全統計執法體系。各區(市)縣政府統計機構應明確統計檢查機構或配備監督檢查人員,明確其執法許可權,保證各項統計法規的有效實施。
(十四)加大統計執法力度。各區(市)縣政府統計機構要建立專業抽查、專家核查、統計巡查、執法檢查的統計綜合執法監督體系,構建統計執法檢查的長效機制。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或不完整統計資料、拒報統計資料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監察、法制等部門要通過聯合執法等多種形式,協助統計機構開展執法檢查,必要時可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執法檢查和案件處理。
(十五)建立統計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統計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對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貫徹執行、政府統計機構編制設定、統計人員配備和經費落實、統計數據質量情況等進行定期督查、巡查。督查、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並予以通報。
六、強化保障措施
(十六)強化組織保障。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保持統計隊伍的相對穩定。各區(市)縣政府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應事先徵得市統計局的同意。鄉鎮(街道、產業園區)統計員的調動,應徵得各區(市)縣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十七)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各部門要加大統計工作經費投入。對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組織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調查等專項工作,各區(市)縣政府要按普查單位數量預算普查經費,並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和經濟發展等因素適時提高標準。為滿足本地需要增加統計調查任務的,各區(市)縣政府要保證必要的調查經費和調查戶、調查員、輔助調查員報酬。鄉鎮(街道、產業園區)、村(社區)統計工作經費要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市統計局每年對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就以上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專題向市政府報告。

發布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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