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配置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2013年12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3〕6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配置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工作重點、保障措施3部分。工作重點是:嚴格國家投資項目招投標管理;加強國土資源監管;加大國資監管力度;規範特許經營權出讓;規範政府採購行為;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本意見由成都市發改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配置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 時間:2013年12月27日
  • 地點:成都市
  • 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配置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成辦發〔2013〕62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鞏固我市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配置權力(以下簡稱資源權)運行,加強公共資源配置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規範資源權運行,加強公共資源配置管理,按照“權責一致、程式規範、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以最大限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目標,以解決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台建設,減少政府對公共資源的直接配置,避免權力尋租、暗箱操作。凡符合市場化配置要求的公共資源項目,一律納入市場化配置的軌道;凡進行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項目,一律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網路電子競價等市場化公平競爭方式,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規範交易;凡公共資源交易的相關信息,一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發布,接受民眾監督。儘快全面實現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實現資源權公開規範運行。
二、工作重點
(一)嚴格國家投資項目招投標管理。
1.依法核准招標事項。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國家投資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核准,加大對不按照招標核准事項開展項目招投標活動等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2.嚴格把關應急工程審批。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應急工程申報批准程式,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應急工程的適用範圍和審批許可權,避免以應急工程為名規避招投標。
3.規範編制招標檔案。加強對項目業主編制招標檔案的審查和指導,做到招標檔案內容敘述簡明、數據準確,契約條款中責權利明確、約定合法、要求合理,契約形式規範,明確約定風險因素、範圍、解決辦法以及履約責任和擔保方式。招標檔案中不得加入限制性、排斥性、歧視性等違法違規條款。
4.嚴禁拆分項目規避招標。加大對違規拆分項目的查處力度,嚴禁將依法應招標、比選的工程項目進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項目分段實施,嚴禁將附屬工程直接發包而只對項目主體工程進行招標。
5.強化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建立完善招投標活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打擊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的業績造假、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6.嚴控工程量變更。建立健全項目工程量變更審批程式,加強對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加大對人為因素造成工程結算價超工程概算的查處力度,防止出現工程項目完成招投標後出現工程量變更較大的問題。
7.全面推進電子招投標。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信息化建設,建立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投標的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以信息化手段促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
(二)加強國土資源監管。
8.嚴格審核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加強對土地出讓前置條件的審核監督,加大土地出讓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布擬出讓的土地權屬、補償安置狀況等信息。依法處理違規設定約束性出讓條件的行為,嚴禁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存在土地權屬來源不清楚、補償安置不到位、“毛地”出讓、不以宗地為單位設定規劃建設條件和設定影響市場化競爭的約束性條件等行為。
9.完善土地出讓後的監管制度。嚴格遵守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得在國有土地出讓後違規調整宗地規劃建設條件,未經法定程式,嚴禁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對已出讓的土地使用情況要跟蹤管理,掌握土地閒置或延期開發情況,及時依法處理。
10.依法統一開展國土資源出讓。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儘快制定出台我市規範國有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協定出讓和劃撥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國土資源出讓方式,嚴禁將應招標、拍賣的經營性用地變通為掛牌、協定等其他方式出讓。要將採礦權有償出讓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實施招標。
(三)加大國資監管力度。
11.明確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完善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制度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逐步理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切實規範企業出資人、董事會與經理層的權責分配與制衡格局。
12.最佳化國企股權結構。深入推進市屬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積極採取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多種方式,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形成不同利益主體的相互制衡關係。
13.完善國資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國資監管制度體系,加快清理、修訂步伐,增強制度的時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強化對企業執行制度情況的有效監督,加大問責力度,切實增強制度的權威性,提高制度執行力。
14.加強國有企業產權管理。進一步深入排查和摸底,加強動態記載與分析,全面掌握企業國有資本分布與配置信息。進一步強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嚴格執行進場交易、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信息披露、程式報批等工作制度,加強對登記、評估、出讓等環節的管理,有效促進國有產權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
(四)規範特許經營權出讓。
15.嚴格執行法定出讓程式。嚴格按照《成都市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申報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不得以各種方法規避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監管,不得越權批准應由市上審批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
16.科學安排出讓計畫。加強出讓規模和效益的評估,規範有序設定戶外廣告公共載體,科學合理調配新增客運出租汽車和入城貨運汽車容量,提高社會公共資源配置水平。
17.合理設定出讓條件。加大出讓信息公開和政策優惠力度,以豐富投資結構為目的,激發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熱情,吸引民間資本積極參與投資,通過競爭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18.加強出讓質量管理。制定全市統一的計程車和客運班線服務質量行為規範,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要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定程式,以服務質量和有利於規模化經營管理為主要競標條件的招標等方式出讓新增城市計程車運力和客運班線特許經營權。
(五)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19.嚴格執行公開採購的要求。制定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辦法,將公開招標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嚴格規範非公開招標項目的採購行為,不得將採購項目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
20.推進統一的政府採購平台建設。將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及部門集中採購的公開招標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要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服務質量,積極吸引分散採購項目入場交易。
21.提高採購檔案編制水平。按照政府採購項目的分類編制採購檔案,統一同類項目採購評審標準,提高採購檔案質量。
(六)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
22.提高資源權項目管理水平。科學界定資源權範圍,將《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作為載明政府資源權範圍的主要政策檔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及時清理本級涉及資源權運行的項目,實施動態管理,不斷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各涉及資源權運行的部門要及時梳理權力運行流程,明確將公共資源配置權力交由市場行使的實施程式,並做好向社會公布的有關工作。
23.抓好進場交易。各涉及資源權運行的部門要會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儘快完成各項公共資源統一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的工作方案和交易管理規則,於2014年1月15日前報同級公管辦、公監辦。2014年3月底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和本意見中明確的公共資源項目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統一交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市)縣和涉及資源權運行的部門要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加強組織領導,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於2014年1月15日前報同級公管辦、公監辦。
(二)加強目標考核和監督檢查。將規範資源權運行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不斷完善考核評價辦法。強化監督檢查,加大典型案件問責、查處力度,確保公共資源配置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本意見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屬檔案:加強公共資源配置管理工作任務分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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