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4年1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改造範圍和方式、目標任務、運行機制、支持政策、組織保障6部分。目標任務是:根據中央、省計畫及成都市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改造方式相結合,區分輕重緩急,實施分類改造,按照Ⅰ類、Ⅱ類、Ⅲ類順序優先的原則,全面推進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調查摸底、統計分類、改造成本測算等工作,按要求形成本轄區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實施計畫方案報市房管局。成都市房管局編制完成《成都市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實施規劃》,報成都市人民政府審批實施。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 地點:成都市
  • 發布文號:成辦發〔2014〕6號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辦發〔2014〕6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立城優城”戰略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五城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棚戶區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民眾住房條件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入貫徹“立城優城”戰略部署,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確保居民住房條件逐步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不斷提高,城市品質不斷提升。
二、改造範圍和方式
(一)改造範圍。按照科學規劃、分類改造的原則實施五城區棚戶區改造。根據實際情況將五城區範圍內棚戶區大致分為四類:
1.Ⅰ類:項目地塊為綠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塊內現有房屋經鑑定為影響安全必須拆除的危房居住區及其他建築物。
2.Ⅱ類:項目地塊內房屋系平房或低層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損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設施不齊全,衛生環境差、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的居住區(含城市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築物。
3.Ⅲ類:項目地塊內房屋建築標準較低,配套設施不完善,基礎設施落後,居住環境差的城鎮舊住宅區及其他建築物。
4.IV類: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改造範圍。
嚴禁將因城市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帶來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
(二)改造方式。棚戶區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採取拆舊建新、改建(擴建、翻建)、綜合整治等多種方式實施,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並維護城市空間形態和傳統風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對危房集中、但不具備搬遷改造條件的,通過實施改建,調整區域內平面布局,完善、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可適當增加建築面積。
三、目標任務
根據中央、省計畫及我市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改造方式相結合,區分輕重緩急,實施分類改造,按照Ⅰ類、Ⅱ類、Ⅲ類順序優先的原則,全面推進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調查摸底、統計分類、改造成本測算等工作,按要求形成本轄區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實施計畫方案報市房管局。市房管局編制完成《成都市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實施規劃》,報市政府審批實施。
四、運行機制
(一)分類實施。各區政府作為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按照《成都市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實施規劃》實施改造工作。
優先改造Ⅰ類棚戶區項目,開展對改造範圍內居民改造意願的調查工作,成熟一個,改造一個。改造工作由市房管局牽頭組織實施,市房管局下屬單位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簡稱市住保中心)作為融資主體,改造虧損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按5∶5比例分擔。
具備改造條件的Ⅱ類、Ⅲ類棚戶區項目由各區政府統籌組織實施,盈虧由各區政府自行統籌承擔,但融資成本不得高於金融機構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利息。市房管局商各區政府實施並提供融資支持的棚戶區項目,確有收益的,由市住保中心按不高於土地收益的50%分成或按投資年回報率不高於實際投資金額的10%獲得投資回報,專項用於彌補Ⅰ類棚戶區項目改造虧損。
由市住保中心融資實施的棚戶區項目,改造完成後的土地配置給市住保中心,經營性用地上市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配置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成辦發〔2013〕62號)的規定執行;屬於公建配套用地的,按有關規定移交實施建設。
(二)加強融資。市房管局要切實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機構的聯繫溝通,積極爭取棚戶區改造融資貸款支持。根據實施進度,由市財政按預算安排5億元資金,各區政府各安排1億元資金,以資本金形式注入市住保中心。市住保中心的存量資產可轉化為單位註冊資本金,以擴大融資力度。
由市住保中心融資實施的棚戶區項目,市國土局應當按照項目融資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國有土地。除應當納入項目改造成本的費用外,市住保中心按不高於補償安置費用總額0.5%的標準支付各責任主體工作經費。
棚戶區改造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嚴格管理,專賬核算,做到專款專用。
五、支持政策
(一)財稅政策。市、區兩級財政在公共財政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中,加大財政統籌力度,調整支出結構,每年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加大對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資金用於改造支出。在充分考慮棚戶區存量和各區財政狀況的條件下,按照既有政策集中使用的原則,中央、省棚改資金補貼向重點項目傾斜。
棚戶區改造整理出來的土地以招拍掛方式供地,其土地出讓價款返還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五城區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意見》(成委發〔2010〕4號)規定執行。
各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以及市屬國有公司的剩餘房源,可按規定轉為安置用房。安置房、公建配套、基礎設施等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新建安置房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稅收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執行。
(二)用地政策。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土地置換的,在項目所在地行政區內按照公平原則,經協商可採取等價置換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的方式進行處置。安置房用地應納入當年土地供應計畫優先安排。
(三)規劃政策。五城區的Ⅰ類、Ⅱ類棚戶區,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二類住宅用地,並屬於第三分區的,容積率按4.0執行,其他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實施規劃時,改造範圍內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社區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應當進行最佳化設計,在符合國家規範的前提下可採取疊建的方式。
(四)住房保障。改造範圍內居民原私有住宅產權建築面積低於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不低於48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內的補差款。選擇貨幣補償的居民,可憑房屋補償協定再新購普通商品住房,貨幣補償款按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貨幣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憑房屋補償協定購買一套限價商品房,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實施改建的項目,原有房屋的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的,改建後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不得高於22平方米。對改建和增加的建築面積,由市房管局牽頭,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規劃局等部門配合制定改建審批程式。各部門按程式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五)徵收補償。充分尊重民眾改造意願,優先安排資金對改造意願強烈、基礎設施落後的區域進行改造,改造範圍內居民簽訂模擬搬遷協定的比例達到95%,方可組織實施。
各區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舊城改造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的通知》(成辦發〔2013〕57號)規定的標準和執行辦法制定補償方案,不得增減補償項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補償方案應當經市房管局審查確定後方可公布實施。
六、組織保障
(一)強化統籌協調。成立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房管、發改、建設、財政、規劃、國土、監察、審計等部門及各區政府為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棚戶區改造政策措施,統籌協調重大問題,審批棚戶區改造的計畫和方案,督促檢查各成員單位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負責具體落實領導小組決策、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工作推進情況,市房管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區政府和市級成員單位要設立專門工作機構,為有力推動棚戶區改造工作提供保障。
(二)明確工作責任。市房管局作為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項目改造中補償方案的審核;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和政策標準規範,加強對項目的指導、監督和協調,確保棚戶區改造項目有序推進。市級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確保政策到位、資金到位、規劃到位、供地到位、監管到位。各區政府是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棚戶區改造工作,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措施。
(三)加強督促檢查。市政府目督、監察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實施進度滯後、任務未完成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責任。市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跟蹤審計工作,確保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北改片區的計畫和政策按北改已確定的辦法執行,市房管局可以參照此辦法參與提供支持。其他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如需市住保中心代為融資,在滿足貸款條件並具備足額抵押物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後,可納入市住保中心融資改造項目範圍實施,並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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