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0號公布《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電子招標,電子投標,電子開標、評標和中標,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9章66條,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公布時間:2013年2月4日
- 決定會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施行時間:2013年5月1日
基本信息
起草背景
必要性
辦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令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的不同,分為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務平台是滿足交易平台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並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台。行政監督平台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線上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台。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所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平等競爭。
第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一)線上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
(二)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
(三)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
(四)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體相兼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範規定的工具軟體與其對接。
第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註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註冊許可權登錄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認證,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在省級以上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上公布。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伺服器應當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十一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信息技術、招標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建立健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規範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
第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採用可靠的身份識別、許可權控制、加密、病毒防範等技術,防範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台的安全、穩定、可靠。
第十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驗證初始錄入信息的真實性,並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以技術和數據接口配套為由,要求潛在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體。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網路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項目的上述相關公告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和國家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同步發布。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載入至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供潛在投標人下載或者查閱。
第十九條 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等應當標準化、格式化,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準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註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定註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向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下載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並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載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註冊登記,如實遞交有關信息,並經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驗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通過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遞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
第二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允許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檔案,並且具備分段或者整體加密、解密功能。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要求編制並加密投標檔案。
投標人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檔案,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拒收並提示。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檔案的傳輸遞交,並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檔案。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檔案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檔案。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拒收。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檔案,應當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並妥善保存投標檔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檔案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檔案。
第二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編制、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適用本辦法關於投標檔案的規定。
第三十條 開標時,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自動提取所有投標檔案,提示招標人和投標人按招標檔案規定方式按時線上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後,應當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檔案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檔案;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檔案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檔案,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部分投標檔案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檔案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檔案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檔案應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作出回響。
第三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生成開標記錄並向社會公眾公布,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線上進行。
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進入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登錄招標項目所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進行評標。
評標中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檔案澄清或者說明的,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交換數據電文。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提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進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以數據電文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向未中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
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以數據電文形式與中標人簽訂契約。
第三十七條 鼓勵招標人、中標人等相關主體及時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遞交和公布中標契約履行情況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解密、開啟、評審、發出結果通知書等,適用本辦法關於投標檔案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法對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開標和評標結果提出異議,以及招標人答覆,均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進行。
第四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下列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並進行電子存檔: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及其澄清、補充和修改;
(三)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投標檔案及其澄清和說明;
(四)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
(五)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和中標通知書;
(六)契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檔案。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和主要技術要求;
(三)招標代理機構名稱、資格、項目負責人及聯繫方式;
(四)投標人名稱、資質和許可範圍、項目負責人;
(五)中標人名稱、中標金額、簽約時間、契約期限;
(六)國家規定的公告、公示和技術規範規定公布和交換的其他信息。
鼓勵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公布項目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等契約履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在本部門網站及時公布並允許下載下列信息: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二)取得相關工程、服務資質證書或貨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名稱、營業範圍及年檢情況;
(三)取得有關職稱、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的姓名、電子證書編號;
(四)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情況;
(五)依法公開的工商、稅務、海關、金融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的原則,推動建立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一)連結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網站,收集、整合和發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市場監管和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連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發布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信息;
(三)連線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共享;
(四)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五)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監察所需的監督通道;
(六)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
屬於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無償提供。
公共服務平台應同時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在任一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註冊登記,並向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及時提供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及時交換招標投標活動所必需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與上一層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連線並註冊登記,及時交換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註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人、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註冊許可權登錄使用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定並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許可權、監督環節、程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繫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四十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務平台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向行政監督平台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關規定及時對接交換和公布有關招標投標信息。
行政監督平台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務平台與其對接交換信息,並參照執行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依法設定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如實記錄招標投標過程、數據信息來源,以及每一操作環節的時間、網路地址和工作人員,並具備電子歸檔功能。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記錄和公布相關交換數據信息的來源、時間並進行電子歸檔備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信息。
第五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除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得干預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並遵守有關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台進行投訴。
第五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台發出的行政監督或者行政監察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並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一)不具備本辦法及技術規範規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監督通道;
(三)不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
(四)不開放數據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規定註冊登記、對接、交換、公布信息;
(六)不滿足規定的技術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規定通過檢測和認證。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利用技術手段對享有相同許可權的市場主體提供有差別的信息;
(二)拒絕或者限制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註冊並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
(三)違規設定註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
(四)故意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並符合技術規範規定的工具軟體不兼容對接;
(五)故意對遞交或者解密投標檔案設定障礙。
第五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一)違反規定要求投標人註冊登記、收取費用;
(二)要求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體;
(三)其他侵犯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檔案內容或者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參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招標人泄密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損毀招標投標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履行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造成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干涉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某些環節需要同時使用紙質檔案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約定;當紙質檔案與數據電文不一致時,除招標檔案特別約定外,以數據電文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技術規範作為本辦法的附屬檔案,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