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年9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3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明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職責;穩定養護資金渠道,保障足額落實到位;強化管理,切實提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強化監管,完善考核獎勵機制4部分。本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15〕30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1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9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15〕30號
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農村公路路況和服務水平,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四川省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協調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15〕5號)、《成都市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7號)及公路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前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際,現就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進一步明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職責
(一)市交委負責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行業管理,負責制定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規劃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業指導和檢查考核。
(二)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是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審定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要將農村公路養護經費足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並保障及時落實到位;負責落實本級交通運輸、財政、發改、城管、水務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中的具體責任,並督促其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三)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在現有編制和機構範圍內建立配置合理、運作高效、保障有力的縣級公路養護與應急保障體系,規範公路管理機構。區(市)縣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橋樑、隧道的養護管理、縣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組織實施縣道、鄉道的大中修工程,負責對鄉道、村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行業指導和檢查考核。
區(市)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強化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鄉道、村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鄉鎮交通管理站,在區(市)縣交通運輸及公路管理機構指導下,全面組織實施鄉道、村道公路養護管理。村民委員會具體承擔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
二、 穩定養護資金渠道,保障足額落實到位
養護資金足額投入是搞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區(市)縣政府應切實履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主體責任,在養護資金投入方面要給予充分保障,制度化地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足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的經費主要包括:按行業標準及實際需求測算的縣道小修保養經費,縣道、鄉道公路大中修工程經費,轄區內農村公路橋樑定期檢測費及整治維修經費,公路應急搶通保通和水毀道路恢復經費,鄉道、村道公路小修保養及村道公路大中修補助經費,縣級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人員經費等。本級財政預算安排金額不得低於市級燃油稅分成資金額度,且應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而逐步增加。
三、 強化管理,切實提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一)嚴格公路項目交驗程式和規範接養工作。公路建設及大中修工程項目質量直接影響道路使用周期和周期性養護成本,也是保持公路長期良好路況和服務質量的根本保障。各地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公路建設及養護項目交(竣)工驗收及接養工作,嚴格落實工程缺陷責任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凡質量不合格項目,責令施工單位完成缺陷修復後方能驗收和接養;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因施工原因出現的橋樑、結構物等重大質量問題應責令原施工單位無條件修復並追究相應責任。
(二)加強日常養護管理。日常小修保養工作是養護管理工作的核心,是保持公路隨時處於“暢、安、舒、美”良好運行狀態的重要手段。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要求,制定日常養護標準,保持路面清潔、排水暢通,及時修復路面、橋樑病害及設施缺陷,確保公路運行安全暢通,公路服務水平保持良好。
(三)切實開展公路大中修整治。公路大中修整治是提升公路路況和服務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護工程計畫實施決策機制。綜合考慮公路路況、交通量等因素,確定大中修年度計畫,將大中修年度計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縣道公路每年大中修里程應不少於縣道公路總里程的13%,次差等路比例較高的區(市)縣,應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提高大中修里程比例。對鄉道、村道公路大中修,各區(市)縣應作出相應要求。
(四)加強橋樑、隧道養護及安全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視橋樑、隧道養護及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橋樑、隧道養護管理工作制度。應切實加強橋樑、隧道的檢查和安全評估工作,橋樑、隧道的經常性檢查由橋樑、隧道養護工程師組織實施,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由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有資質的橋樑、隧道檢測單位組織實施,確保橋樑、隧道檢查評估的準確性。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化隊伍承擔橋樑、隧道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工作。
(五)加強路政執法和“雙超”治理工作。各區(市)縣要建立“政府牽頭、部門聯動、民眾參與、綜合治理”的管理體系,切實加強農村公路路政執法和“雙超”治理工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縣道、重要鄉道、旅遊公路等道路兩側規劃控制並加大對非法接道、非交通標誌設定、亂挖亂占、超載超限運輸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積極指導各鄉鎮(街道)交通管理站和村民委員會配合參與鄉道、村道路政管理,引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員、沿線民眾積極參與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六)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要著力加強預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信息發布等應急運行機制建設,構建以縣級公路養護單位為主體的公路應急搶險保通機構,配備應急搶險機具、設備和物資,增強公路應急搶險保通能力。
四、強化監管,完善考核獎勵機制
(一)建立路況水平目標考核制度。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數(PQI)是反映公路路況服務水平的核心指標,市交委負責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檢測工作,並將縣、鄉PQI納入區(市)縣的年度考核體系。
(二)落實日常檢查和通報制度。市交委應加強對區(市)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日常抽查,通報檢查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責令整改,通報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養護管理單位和鄉鎮(街道)養護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養護管理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通報檢查情況和存在問題。
(三)完善考核獎勵機制。市財政每年安排農村公路養護以獎代補資金,專項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考核獎勵,並根據財力和養護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考核工作由市交委牽頭負責,主要對PQI和養護規範化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其中,規範化管理考核主要包括養護資金、公路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大中修計畫安排、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制度、橋隧養護管理、安全應急保障、對養護單位及鄉鎮政府(街道辦)養護工作監管等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具體考核獎勵辦法由市交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
(四)完善社會監督機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各區(市)縣要結合實際,落實養護責任公示制度,設立養護責任公示牌,公示養護單位名稱及責任人等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各區(市)縣政府應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細則,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對其交通運輸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進行考核。
本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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