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縣公路養護管理,更好地服務於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理順公路養護管理體制的意見》(渝辦發〔2010〕162號)、重慶市交委和市財政《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理順公路養護管理體制的意見的通知》(渝交委〔2010〕260號)以及《重慶市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渝文審〔2006〕13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公路包括:國、省、縣、鄉道、村道公路及其橋樑、隧道和公路附屬物。
專用公路建設及養護管理由主要使用的受益單位或個體自行負責。原撤鄉並鎮形成的自然村公路參照現有行政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我縣公路養護管理堅持“有路必養、分級負責、以路定補、管養分離”的原則,以人為本,服務發展,積極提高服務質量,改善公路通行條件,保障公路暢通。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縣人民政府是全縣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制訂全縣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審批全縣公路養護規劃和計畫,落實公路養護機構及人員編制,籌集全縣公路養護資金,將公路養護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組織協調交通等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抓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縣交通委員會負責全縣公路養護的具體管理和指導。
1.制定全縣公路發展規劃、養護規劃;
2.統籌安排上級養護補助資金和縣財政專項資金,編制公路養護計畫;
3.監督、檢查、考核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和各鄉鎮的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並根據養護管理檢查及考核結果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條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的主要職責:
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是全縣國、省、縣道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單位。
1.指導全縣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2.擬制國、省、縣道公路養護建議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
3.組織國、省、縣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4.負責國、省、縣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路政管理工作;
5.審核鄉、村道公路養護計畫報縣交通委員會備案。指導、檢查和監督鄉、村道公路養護計畫執行情況;
6.負責制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技術規範,檢查驗收鄉、村道公路養護質量。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鄉、村道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單位。
1.編制鄉、村道公路養護計畫,送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審核,報縣交委備案;
2.籌集和管理轄區鄉道公路養護資金,並組織實施鄉道公路養護計畫;
3.負責鄉、村道公路小修保養及日常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4.組織開展轄區公路養護管理知識培訓和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活動;
5.負責鄉、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6.檢查、指導和考核村道公路養護工作;
7.協助縣交通部門做好轄區國、省、縣道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各村民委員會(社區)是轄區村組道路養護管理的責任單位。
負責籌集轄區村道公路養護資金和實施養護管理,組織實施公路養護計畫,配合鄉鎮做好轄區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維護工作,通過專業承包、成立民眾性的農村公路養護協會或聘請專人等方式分段實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目標任務
第九條 國、省、縣道公路養護嚴格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最新《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鄉、村道公路養護參照交通部頒布的最新《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條 國、省、縣、鄉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村道路政管理參照《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中鄉道公路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應對所管轄國、省、縣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每月進行全面的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並建檔保存原始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應對全縣鄉道公路參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每季度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每半年對村道公路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鄉、村道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年終進行一次養護綜合質量考核評比。各鄉鎮、村還應分別對鄉、村道公路每月進行一次綜合質量自查,並切實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
第十三條 縣交通委員會及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要對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鄉、村道公路養護不力、管理不善和社會反映大的鄉鎮,扣撥或停撥該鄉鎮的公路養護補助經費,並在全縣範圍內進行通報。扣撥的鄉、村公路養護經費,主要用於表彰獎勵年度養護質量綜合考核評比較好的鄉鎮及村。
第十四條鄉鎮應組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並接受路政委託執法,落實公路養護管理目標任務、人員和經費。鄉、村道公路日常養護及小修應做到有人管護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無大的坑凼,路面路肩整潔,無堆積物,並使之達到晴雨通暢的要求。發生公路災害,要對危險路段做好警示標識並及時處置。
第十五條 縣交通委員會應按照交通部《公路統計報表制度》及時向市公路局報送公路養護質量匯總表、水毀工程月報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報送的其他報表。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報送公路養護質量自查表、水毀工程報表以及縣交通主管部門需要報送的其它報表。
第十七條 各養護責任單位應加強管養公路橋樑、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的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工作,使其經常處於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八條 全縣國、省、縣、鄉道公路標誌應齊全、醒目、整齊,無損壞丟失現象。
第十九條 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進行綠化。國、省、縣道公路由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負責實施通道綠化工程,鄉、村道公路主要由鄉鎮及村負責組織通道綠化工程。管養單位要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對行道樹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並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樹正常生長。
第二十條 因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交通部門、各鄉鎮和村民委員會按照分級管理、轄區負責原則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採取多種方式,把公路管養責任落實到位。
1.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應按照管養分離原則,成立養護中心和養護公司,分別承擔國、省、縣道公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
2.各鄉鎮應成立本級公路養護管理常設機構,負責轄區公路養護日常管理,並根據路政執法委託負責轄區鄉、村道公路的路產路權維護。
3.國、省、縣道公路小修保養按照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公路小修保養管理辦法執行;鄉、村道公路可實行聘用養護人員組建專門的養護隊伍、委託(專業養護單位)、成立民眾性養護組織等方式進行實施。開展公路養護創優活動,加強科學管理,進行技術革新,改進養護管理方式,不斷提高養護質量。
國、省、縣、鄉道公路大中修工程項目由縣交通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村道大中修工程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4.公路兩旁建築控制區(從公路邊溝外緣每側起,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內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各級養護部門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獎勵舉報人、聘請路政信息員等方式加強路產路權的維護。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資金應建立和完善“市上補助一點、縣上配套一點、鄉鎮籌集一點、村社民眾投工投勞投入一點、受益企業捐贈一點、金融部門支持一點”的籌融資體系。積極支持縣公路養護公司積極參與全縣農村公路建設,籌集國、省、縣道公路養護資金;支持以車養路通過拍賣農村公路線路經營權所得資金用於農村公路養護;鼓勵民眾“一事一議”集資投勞籌集資金;縣財政每年配套必要的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將國家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籌集配套資金一併打捆使用,設立“國、省、縣道公路養護資金”和“鄉、村道公路養護資金”兩個專戶,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全縣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由縣交通委員會按照相關要求統一撥付,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和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養護資金。
1.縣交通委員會根據養護計畫向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撥付全縣國、省、縣道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及項目資金。
2.縣人民政府根據各鄉鎮鄉、村道公路等級、路面類型和里程確定鄉、村道公路養護經費補助標準。從2011年1月起,鄉道公路路面為油路和水泥路的按每年每公里3000元標準補助,村道路面為油路和水泥路的按每年每公里2500元標準補助,泥結碎石路面按每年每公里3000元標準補助,鄉鎮財政按同比例配套安排養護資金。
3.縣交通委員會根據預算計畫和日常檢查考核情況向各鄉鎮人民政府核撥養護管理經費,各鄉鎮根據各村級公路養護管理質量情況向村核撥村道養護管理經費。補助經費渠道由縣財政統籌市、縣相關資金進行籌集,並將國、省、縣、鄉、村道公路養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國、省、縣、鄉道公路養護資金管理實行單位自查與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辦法;村道公路養護資金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當地民眾公布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公路養護管理考核以我縣2010年農村公路養護里程年報數據為依據,縣交通委員會及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相關人員參加,每月對國、省、縣道公路進行一次定期綜合檢查評定,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及各鄉鎮相關人員參加,每半年對鄉、村道公路進行一次定期綜合檢查評定。檢查評定結果作為養護管理質量評分的主要依據,定期檢查占總分的70%,日常檢查採取不定期方式,主要以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的巡迴檢查記錄為依據進行評分,占總分的30%。鄉、村道公路以每條線路作為評定對象,分別評分。對考核公路得分進行加權平均,綜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為一等;80-89分(含80分)為二等;60-79分(含60分)為三等;得分在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年度綜合考核得分作為評定綜合質量等級和計算補助資金的依據。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將各鄉鎮及其村民委員會的綜合質量考評結果匯總,並報縣交通委員會核定後報縣人民政府備案,以此作為縣交通委員會撥付鄉、村道公路養護補助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養護補助資金撥付:國、省、縣道公路養護資金按月撥付,鄉道公路按季撥付,村道養護資金半年撥付一次。年終縣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公路局)按縣交通委員會核定的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綜合質量考評等次為依據進行資金結算。質量綜合評定為一、二、三等次的分別按補助基數的110%、100%、80%計算補助資金總額,考核質量為不合格的按補助基數的50%計算補助資金總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