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現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自治縣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或者市級制定的公路建設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縣道指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指縣道及其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與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指納入自治縣農村公路規劃,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行政村與行政村、行政村與自然村、行政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公路和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農村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實用、確保質量、生態環保、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的原則。
農村公路實行政府主導、行業監管、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並指導自治縣公路養護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自治縣公路養護機構負責縣道養護工作,並對鄉道、村道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鄉道、村道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村道建設管理及日常養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林業、農業農村、水利、公安、民政、應急、扶貧、文化旅遊、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農村公路相關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的投入,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政府預算投入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
農村公路資金來源包括:
(一)自治縣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中央和市級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市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四)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資金;
(五)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自願原則通過“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贊助資金;
(七)通過出讓農村公路冠名權等公路資源開發權依法籌集的資金;
(八)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
農村公路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管理使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並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農村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阻擾農村公路正常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農村公路規劃為交通專項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縣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集鎮規劃、村莊規劃,並與旅遊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和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相協調。
縣道規劃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縣道規劃、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經批准後,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規劃項目,納入全縣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所有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未入庫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畫。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經審定的年度計畫項目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 農村公路應當根據國家和市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結合自治縣實際,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者擴建。縣道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和村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農村公路,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改造使其達到相關規範要求。
第九條 農村公路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重要的縣鄉道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其餘農村公路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可以多個項目一併進行。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有重大或者較大設計變更的,應當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縣道、鄉道、村道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安全保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並納入項目建設成本。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誌、標識標牌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市級有關標準。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自治縣招投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檔案及資格預審檔案按照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市級有關規定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自治縣與鄰縣接邊農村公路建設用地具體工作,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與鄰縣協商解決。通鄉公路建設用地具體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通村公路建設用地具體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受益的村組調劑解決或者通過“一事一議”方式解決。跨村公路建設用地具體工作,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村道建設用地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清除地上果木、青苗、林木、墳墓等具體問題,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一事一議”方式解決。農村公路建設發生的土地、山林糾紛,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農村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式核准後作報廢處理,並向社會公告。農村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業主)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並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民眾參與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技術難度低的路基和附屬設施建設。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依照相關法規決定工程監理。農村公路建設施工,項目業主應當依法向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要求設立質量、安全責任公示牌,公開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及主要質量、安全控制指標和質量監督舉報電話。施工期間應當符合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
農村公路建設在半幅施工的情況下,施工方應當設立標示標牌、安全警示標誌。對過往車輛、行人進行安全疏導,確保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應急管理和工程質量相關法規規定。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安全主體責任,勘察、設計、監理及其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依法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質量管理責任,落實質量保證措施,建立質量責任檔案。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建設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預留或者繳納質量保證金。縣鄉道建設項目保修期限不少於兩年,村道建設項目保修期限不少於一年,具體期限由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契約中約定,自項目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屆滿且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的,質量保證金應當及時返還施工單位。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施涉及的村組可推薦二至三名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已完工但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的臨時通行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指導。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信用評價,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信用評價結果按照規定時間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治縣招投標綜合監督部門和信用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交工、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新建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移交養護管理單位。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業主組織交工驗收,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交工、竣工驗收合併的項目,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邀請同級公安、應急等相關部門參加。驗收結果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時,驗收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項目承包契約,組織質量鑑定檢測,核定工程量。交工驗收時發現存在質量缺陷的,施工單位必須限期完成整改。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驗收程式執行。
第十五條 各參建單位必須建立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規定整理、歸檔,建立工程檔案。建設單位在驗收合格後移交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歸口後再視情況將工程檔案備份材料移交養護單位。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做好交通建設項目基礎數據統計、更新和施工資料歸檔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路政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鄉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路政許可: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
(五)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
(六)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的;
(七)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八)在農村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九)更新採伐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上的護路林的;
(十)因搶險、防汛需要在中型以上的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兩百米範圍內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
前款第一項至第九項活動涉及農村公路縣道的,應當向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涉及鄉道、村道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第十項活動應當向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在農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定路障、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經營性修車洗車及其他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二)傾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污;
(三)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試驗場;
(四)擅自設定、損毀、移動、塗改、遮擋公路標誌或者擅自損毀、移動公路其他附屬設施;
(五)堵塞、損壞、改變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樑、涵洞、排水溝等設施,設定閘門、築壩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七)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土地為公路用地。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村道不少於三米。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公路完好、暢通。
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等影響村道暢通安全的行為,應當徵求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占用、挖掘村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超限超載的治理。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科技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在農村公路重點路段建設動態超限監控檢測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軸數、軸荷、車輛圖像等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搶險救災、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超過農村公路、橋樑、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橋樑上或者隧道內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相關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輸單位不能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造成路面或者設施損壞的,由涉事單位或者個人按照不低於原質量標準進行修復或者支付修復費用。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民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做到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水溝暢通、邊坡平順、構造物和有關設施完好,保證農村公路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其工程性質、複雜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日常養護、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工程。
農村公路養護大修、中修、改建工程,應當按照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實行養護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期限為一年;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及小修保養按照市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實施,對鄉道、村道養護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承擔鄉道的日常養護、小修保養和組織實施鄉道和村道大中修工程。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村道的日常養護和小修保養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的方式,注重預防性養護,逐步實現專業化、市場化養護。
農村公路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選擇養護單位,也可以實行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確定養護單位。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通過分段承包、定額包乾、設定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吸納當地村民從事日常養護,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民眾性養護隊伍,實行路長制,村路村養、組路聯養、戶路自養,實現有路必養。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健全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和道路隱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作業人員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整治要求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安全標誌服裝,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干涉。
農村公路所屬轄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日常公路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搶險預案,積極籌措資金,組織自治縣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能職責進行搶修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提前五天通過相應媒體向公路沿線單位及村民公告施工路段、時間、繞行路線等信息,並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繞行路口設定公告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農村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八條 每年的十二月十六日定為自治縣全民義務養護農村公路日,提倡人民民眾積極參與義務養護農村公路活動。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農村客運公司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促進農村道路客運發展,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的運營應當堅持城鄉統籌、以城帶鄉、城鄉一體、客貨並舉、運郵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農村客運站場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相互銜接,逐步實現客運、物流、郵政等多站合一、資源共享。
第三十二條 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實行交通、公安、應急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聯合審核機制。不符合通行安全條件的,不予投放運營;投放運營後出現不符合通行安全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治,不能整治的應當及時撤銷運營審批。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運營應當執行國家標準,鼓勵採用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縣道的,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涉及鄉道的,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涉及村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造成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按照損毀程度予以賠償。故意損壞、損毀農村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阻擾農村公路正常通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安全標誌、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安全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未作出處罰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農村公路條例》)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
近年來,我縣大力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農村交通基礎設施發生了巨大變化。截至2017年底,全縣農村公路總里程達6752公里,鄉鎮、行政村通暢率和小組通達率均達100%,初步形成了以幹線公路為骨架,縣鄉公路為依託,村組公路為脈絡的公路網路。但是,隨著農村公路建設步伐的加快,其建設、養護、管理及運營方面的薄弱問題日益暴露,管理體制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一是我縣公路整體覆蓋率低,建設欠賬大,資金籌集困難。目前,我縣公路整體覆蓋率為145公里/百平方公里(但有3309公里通村通組路未納入公路統計年報,如果剔除這3309公里,覆蓋率只有79公里/百平方公里),低於全市平均水平。按照交通三年行動計畫,未來我縣還將新建農村公路4000多公里,目前資金缺口較大,籌集十分艱難。二是農村公路管理主體責任不明確,路產路權維護較差。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公路管理,由於力量有限,只能管到國省道和通鄉主幹道。我縣幅員遼闊,轄39個鄉鎮(街道),278個村(社區),2328個村(居)民小組。新增的大量通村通組路,交通局無暇顧及,鄉村兩級未明確責任,導致路產路權維護有名無實,公路用地被違規占用、公路兩旁違規建房現象較為突出。三是養護資金來源單一,養護責任落實不到位。養護資金主要依賴上級補助,縣級財力拮据,尚未納入預算,鄉村兩級根本不具備養護實力,導致只建不養、重建輕養現象突出。四是縣域內地質條件特殊,臨水臨崖路段多,安全防護設施跟不上。我縣屬典型的大山區,境內中小河流多,溝壑縱橫,農村公路多繞行其間,臨水臨崖路約有4015公里,占全縣公路總里程的54%以上,而安全護欄的安裝嚴重滯後,尚需安裝安全護欄3850公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我縣農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車安全和長遠發展。統籌加快公路建設,有效鞏固建設成果,加強後期管理、養護、運營,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因此,制定出台《農村公路條例》確保農村公路建、管、養、運有法可依,既非常必要,又非常緊迫。
近年來,我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踐中的積極探索,為農村公路立法積累了寶貴經驗。縣人民政府2011年制定出台的《酉陽自治縣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酉陽自治縣行政村通暢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等,為我縣制定農村公路法規提供了有益的參考。縣人大財經委、縣政府研究室、縣政協社法委多次進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調研,了解社情民意,為立法提供了民眾基礎。近年開展的通組公路建設試點,民眾參與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的積極性大大提升。這些好的做法與經驗需要以法規形式加以鞏固。因此,我們認為,我縣開展農村公路立法的條件基本成熟。
二、《農村公路條例》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鄉村振興的總體目標任務,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中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的新體制,全面推進我縣農村公路快速健康發展,不斷改善農村交通條件,推動全縣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三、《農村公路條例》的起草過程
縣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將《農村公路條例》納入本屆人大立法計畫,並於當年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由縣人大財經委、監察法制委和縣交通局組成起草小組,啟動立法工作。初稿於2018年8月初完成,市人大對此高度重視,將《農村公路條例》立法工作列入市人大2019年立法計畫。今年以來,起草小組按程式積極推進立法工作。廣泛徵求了鄉鎮(街道)、村(社區)、縣屬相關部門和縣內市管領導意見,前往貴州、湖北等地學習借鑑立法經驗,廣泛吸納意見、反覆修改,形成了《農村公路條例》徵求意見稿。2019年5月31日,縣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村公路條例》徵求意見稿。6月中旬,起草小組分別徵求市政府相關部門、市人大相關委室和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意見後再次修改形成了《農村公路條例》送審稿。7月19日,縣委第106次常委會對《農村公路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審定。8月上中旬,起草小組就《農村公路條例》送審稿有關條款與市人大民宗僑外委、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多次溝通。8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對《農村公路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並提出了修改意見。起草小組認真吸納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意見,形成了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村公路條例》草案。8月23日,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 第32次會議對《農村公路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決定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8月29日,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採用電子表決方式,以245票全票贊成表決通過了《農村公路條例》。
四、《農村公路條例》的主要內容
《農村公路條例》共分為七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共6條,明確了《農村公路條例》的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關於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劃分、資金保障及管理要求,明確了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及相關權利和義務。第二章規劃建設共9條,在規劃方面明確了縣道、鄉道、村道規劃編制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街道的責任,規劃及其項目庫編製程序;在建設方面,對農村公路等級標準、設計要求、招投標、建設用地、施工管理、質量安全、工程交竣工驗收、檔案管理等作了規定。第三章路政管理共5條,分別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責任主體、管理模式、許可事項、禁止事項、用地範圍、超限超載等予以明確。第四章養護管理共8條,主要對農村公路養護要求、養護工程、養護模式、隱患整治、交通管制、材料供給、公路綠化等作出規定。第五章運營管理共5條,包括農村公路運營管理目標、運營原則、設施建設、通行審核及運營要求等內容。第六章法律責任共6條,主要對農村公路的執法主體作出界定。對破壞公路行為、違反禁止事項、違反管控界定、公職人員違規行為以及違反《農村公路條例》其他規定的處理、處罰進行了明確。第七章附則總計1條,主要是明確《農村公路條例》施行時間。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村公路建設用地問題。《農村公路條例》將建設用地單列一條,對取得公路建設用地的方式進行了明確。一是作出了“農村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規定;二是在操作層面規定自治縣與鄰縣之間、鄉鎮(街道)與鄉鎮(街道)之間、村與村之間及鄉村內部公路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協調解決方式取得;三是規定“村道建設用地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清除地上果木、青苗、林木、墳墓等具體問題,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一事一議”方式解決”。這樣,一方面保證《農村公路條例》遵循上位法,另一方面又將我縣過去在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上的一些成功做法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二)關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投入問題。《農村公路條例》著重從本級投入、上級專項補助、市級專項債券、公路資源開發、依法爭取金融支持等方面明確資金籌集渠道,特別對財政預算資金須隨著財力增長和公路里程增加逐年有所增加作出了規定,從而達到保障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投入的目的,有利於克服農村公路重建輕養的局面。
(三)關於農村公路管理的責任劃分問題。《農村公路條例》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的責任主體,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的具體工作,鄉級政府具體負責區域內鄉、村道的建設、養護及村道管理工作,規定了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明確提出鼓勵分段承包、定額包乾、設定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吸納當地村民從事日常養護,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民眾性養護隊伍,實行路長制。同時明確其它相關部門的職責。有利於形成政府主導、行業監管、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四)關於農村公路執法主體問題。《農村公路條例》依據《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作出了“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縣道的,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涉及鄉道的,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涉及村道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規定。從而明確了農村公路的執法主體,釐清了縣鄉兩級在公路執法上的責任。
(五)關於設立全民義務養護農村公路日的問題。《農村公路條例》提倡人民民眾積極參與義務養護農村公路活動,將每年的十二月十六日定為自治縣全民義務養護農村公路日,其目的是為了在全縣上下形成全民愛路護路的良好氛圍。
(六)關於法律責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單行條例不能創設行政處罰。因此,《農村公路條例》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之類予以設定,所有處罰條款,都沒有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
《農村公路條例》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查。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對《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條例的立法程式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進一步規範酉陽自治縣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現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
會後,法制委、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民宗僑外委、酉陽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研究,並起草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村公路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批准決定草案)。9月25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的制定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條例由酉陽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於2019年8月29日經酉陽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符合法定立法許可權和程式。
二、條例的內容合法
市人大民宗僑外委提出了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報告,認為條例遵循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對上位法作出變通規定,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的合法性問題也沒有提出意見。法制委員會重點圍繞條例的合法性問題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的內容沒有違背國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沒有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規定。
綜上,根據《重慶市地方立法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條例如獲本次常委會批准,建議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草案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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