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而制定。該條例旨在加強山東省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該條例以保護環境、保障投入、節約土地、建養並重、確保質量、安全暢通力措施,扶持農村公路發展。

修訂後《條例》共七章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
  • 外文名:Shandong Province Rural Highway Bill
  • 類別:管理條例
  • 適用地區:山東省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條例施行,條例全文,條例說明,解讀,

條例施行

(2008年9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五章 公路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保護環境、建管養運並重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將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體制,完善農村公路工作機制,促進農村公路事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公路工作,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和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與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構建比例適當、銜接順暢、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農村公路網路,並滿足鄉村振興和國防建設的要求。
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和村道規劃。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並按照原程式報經批准和備案。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技術標準。縣道、鄉道建設一般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村道建設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新(擴)建村道的路面寬度一般不低於六米。有條件的地方在農村公路設計時可以結合旅遊等需求設定休息區、觀景台等設施。
農村公路客運站點和物流網點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籌建設並符合規定標準。
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和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堅持嚴格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者擴建。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用地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一)公路兩側有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的,其用地範圍為邊溝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區域;
(二)公路兩側無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的,其用地範圍為公路路緣石外緣或者坡腳線向外不少於三米的區域。
實際徵收土地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其公路用地範圍以實際徵收土地的範圍為準。
村道的用地範圍因客觀原因不能符合第一款規定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分為重要建設項目和一般建設項目,具體劃分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模、功能、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制定。建設項目的具體類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農村公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可以多個項目一併進行。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農村公路的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樑、隧道等專項工程,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進行施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保證農村公路工程質量。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責任公告牌,公告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質量舉報電話。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交工驗收由項目業主負責,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可以合併進行。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定保修期限和質量保證金。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不低於二年,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不低於一年,具體期限由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契約中約定,自項目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單位不能進行修復的,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修復,修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評價,並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人員或者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編制農村公路養護髮展規劃,健全養護評價機制,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和附屬設施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縣道大中修養護工程計畫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鄉道、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計畫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小修和日常養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做好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按照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式,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修復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農村公路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繞行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臨時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需要挖砂、採石、取土、取水的,由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村公路綠化規劃,組織實施公路綠化。
縣道、鄉道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四章資金保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建立健全以省市獎補為引導、縣級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為補充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投入機制。
第三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資金,包括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債券等資金;
(二)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三)企業投資和社會各界捐助;
(四)利用農村公路冠名權和路域資源開發經營權等市場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補助,並逐步增加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偏遠山區和革命老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相應的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日常養護。
有上級補助資金來源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前,地方政府可以先行墊付資金啟動實施,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後撥付歸墊。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農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鼓勵社會力量捐助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作。
鼓勵利用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和路域資源開發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
第三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公路保護
第三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鄉道的保護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保護工作,協助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縣道、鄉道的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可以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加強對村道保護的宣傳,增強村民護路意識。
第四十條縣道、鄉道的保護管理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的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村道的保護,發現危害村道安全行為的,應噹噹場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緣起一般不少於三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並向村民公告。
禁止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在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損壞村道。
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並按照不低於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從事採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物料及設定其他障礙物;
(二)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三)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四)其他損壞、污染村道和影響村道使用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村道上短距離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第四十六條超過村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村道上行駛。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限高、限寬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誌和夜間反游標志。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村道附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村道上非法設卡、收費。
第四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組織有關部門結合公路等級、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設施、交通事故特點等具體情況,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進行動態排查,並及時進行處理,提高農村公路通行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村公路上設定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幾何尺寸、車輛圖像等信息。
在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投入使用三十日前,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設定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的位置向社會公告,並在醒目處設定超限技術監控告知標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或者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安全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挖掘、損壞村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從事採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堆放物料或者設定其他障礙物的;
(二)挖溝引水、漫路灌溉的;
(三)堆糞漚肥、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
(四)其他損壞、污染村道或者影響村道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村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村道上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村道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村道上設卡、收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農村公路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招標而未招標的;
(二)在農村公路建設中監管失職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截留、侵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除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等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四)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專用於農村公路安全防護、排水、養護、綠化、管理和服務等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各位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下同)是全省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條件。我省是農業大省、交通大省。長期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公路工作,省委連續幾年出台檔案,對加快農村公路發展提出要求;2003年4月5日,省十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中明確:“爭取用三到五年時間,基本實現所有行政村通柏油路。”省政府2003年5月印發了《關於實施全省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意見》(魯政發[2003]38號),明確了全省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目標任務,並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2003年以來,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大力實施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累計完成投資300多億元,新建和改造農村公路10.8萬公里。到2007年底,全省農村公路通車裡程達18.6萬公里,行政村通油路比例達到94.3%。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實施,極大地改善了農村交通條件,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了良好的交通保障,贏得了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衷心擁護。
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不斷增加,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任務日益艱巨。近年來,國家和省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十分重視,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對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提出了具體要求。2006年,省政府印發了《山東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魯政辦發[2006]2號),省交通廳也制定了實施細則,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分解。但是,隨著農村公路的快速發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通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的任務繁重。到2007年底,全省還有4916個行政村和相當數量的自然村未通瀝青(水泥)路,到2010年,需新建改造農村公路2.4萬公里。我省農村公路占公路總里程的88%,鄉道和村道又占農村公路的88%,除日常養護和小修保養外,按照設計標準,目前已陸續進入大修期,養護的任務日益繁重。二是農村公路養護主體不到位,機制不健全。儘管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檔案規定縣級政府是本行政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但配套規定不具體,落實不到位。農村公路養護的機制不健全,養護人員明顯不足,部分農村公路出現了失管失養現象。三是農村公路養護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目前,農村公路較為穩定的資金來源只有按照國家規定從汽車養路費中列支的補助資金,以及市縣交通部門徵收的拖拉機養路費。棗莊、德州和日照等市及部分縣(市、區)明確從財政資金中列支一定數額和比例用於農村公路養護,部分市和縣(市、區)試行利用公路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養護資金。但這些籌資渠道都不固定,養護資金缺口總體較大。四是農村公路執法管理難度大。《公路法》未將村道納入路政管理的範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無法對農村公路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農村公路特別是村道上損壞、污染、占用的違法現象比較嚴重,部分超載超限車輛繞行農村公路,給農村公路造成嚴重破壞。
為切實解決我省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農村公路條例非常必要,十分緊迫。通過制定出台條例,一是有利於解決農村公路無法可依的問題。公路法對國道、省道、縣道、鄉道進行了規範,但未對村道進行規範,而村道是構成農村公路的主體;加之公路法出台時間較早,對涉及農村公路的規定又比較原則,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夠強,從現狀看,農村公路在許多方面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條例一旦制定出台,將成為公路法有益的補充,從法規上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行為。二是有利於建立農村公路發展的長效機制。在近幾年加快公路建設的實踐中,各地積極性高漲,相繼出台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但各地工作開展不平衡,許多地方還存在責任主體不到位、資金來源不固定等問題。條例的出台實施,在保護各地積極性的基礎上,可以把各地成功的經驗做法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有效解決存在的上述問題,保證農村公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三是有利於全面完成我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任務。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農村公路仍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條例的制定出台,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全省上下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從根本上解決當前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推動農村公路事業更好更快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2006年開始,省交通廳在認真總結幾年來全省農村公路改造及養護管理情況的基礎上,開始著手《條例草案》的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該項目列入了2008年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計畫,作為2008年安排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規項目。為做好起草工作,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交通廳抽出專門工作人員,共同組成起草小組,集中開展調研和起草工作,並於今年1月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起草小組先後兩次組織有關專家和管理人員研究論證有關制度規範,並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修改,於4月初完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在全省交通系統廣泛徵求了意見。5月上旬,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交通廳分別在德州和青島召開了立法片區座談會,22個市、縣(市、區)的交通主管部門及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參加會議,進一步聽取了基層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就意見集中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論證。在認真研究吸收論證會、座談會以及各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送請省直有關部門進行會簽;同時,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登載在山東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6月份,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與省交通廳組成3個調研組,赴5個市進行了立法調研,進一步聽取了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大代表的意見。根據各部門的會簽意見和調研意見,省交通廳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審稿,並按立法程式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省政府法制辦在認真吸收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草案。6月30日,經省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
《條例草案》共7章51條,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結合山東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實際,從規劃建設、養護管理、資金籌措與管理以及路政管理等幾個方面設定了權利義務規範;同時,為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條例草案》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村公路建設問題
我省農村公路工作雖然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今後一個時期,仍然面臨著進一步改造提升與發展農村公路問題,為此《條例草案》專門規定了規劃建設一章,明確了農村公路的規劃要求、建設標準、設計施工要求、工程驗收等內容。為了統籌農村公路與農村客運發展,方便民眾出行,草案明確,農村公路客貨站場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農村公路防護、排水、交通安全等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為在農村公路改造中節約用地,儘量少占耕地,草案對農村公路建設標準提出了要求,規定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為保障農村公路的質量與安全,草案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樑、隧道等專項工程,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的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
(二)關於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問題
能否鞏固農村公路改造成果,更好地服務於新農村建設,關鍵在於養護管理。為此,《條例草案》明確了養護要求,規定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做到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保證公路正常使用。關於養護方式,草案進一步明確,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的方式,推進農村公路養護的市場化,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為加強養護工程管理,保證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質量,草案分別對養護工程計畫編制和養護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質量保修等作出了規定,提出了要求。總結多年來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經驗,為更好的發揮農村公路沿線民眾愛路護路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做好日常養護工作,草案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鄉道、村道日常養護。
(三)關於農村公路資金問題
《條例草案》關於資金問題的規定原則是,落實國家和省已有的政策規定,穩定資金來源,規範資金渠道,加強資金管理。在此前提下,不另外增加各級地方財政壓力,不增加民眾負擔。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規定,“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渠道”,除從汽車養路費中列支的補助資金和拖拉機、機車養路費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的實際需要,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按照國家和省關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來源的現行政策規定,借鑑各地資金籌措好的做法和經驗,《條例草案》對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資金籌措機制問題進行了明確。為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建設、養護資金籌措渠道,《條例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需求和財政狀況,逐步增加投入。《條例草案》延續了現行的建設資金定額補助政策,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列入省級農村公路建設計畫的建設項目實行定額補助。《條例草案》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預算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為了多渠道籌集資金,《條例草案》還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經營權、綠化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通過村莊的村道,其村內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下,採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方式籌集建設、養護資金。
(四)關於農村公路管理主體問題
根據《公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要求,《條例草案》分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所屬交通主管部門在農村公路工作中的職責分工,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關於各級交通部門的職責分工,按照《公路法》和我省目前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的實際情況,草案規定,省、市兩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派駐鄉(鎮)的交通管理機構,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五)關於路政管理與法律責任問題
依照《公路法》和我省農村公路實際,《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其確定的養護組織和養護人員,應當協助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做好農村公路保護工作。針對超限超載車輛嚴重損壞農村公路的問題,草案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縣道、鄉道上設定超限超載車輛檢測站(點);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員會根據村道設計標準,可以在村道上設定限高限寬設施,這也是省內外目前治超工作中的實際做法和經驗。此外,草案還參照公路法和我省農村公路實際,對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涉路工程、公路安全和公路保護等問題提出了要求。關於草案中的法律責任,是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解讀

農村公路少人管、沒錢養的尷尬局面將成為歷史。11月28日上午,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於9月25日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下稱《條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將從根本上規範和解決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等方面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村道也不能建孬了
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截至2007年底,我省農村公路通車裡程達到18.6萬公里,其中村道13.3萬公里。現實情況是,占農村公路70%多的村道,普遍技術等級偏低,不少路段失管失養現象嚴重。
“《公路法》對公路的建設養護主體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公路法中規定的‘公路’卻不包括村道。”省交通廳副廳長高洪濤介紹說,村道的建設養護責任主體不明確、 不到位,導致養護機制不健全,成為制約農村公路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條例》的出台從法規上彌補了這一缺陷。其中規定,縣級政府是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政府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不僅有人管,還要建好管好。《條例》規定:“縣道、鄉道建設不得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村道建設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技術標準,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燃油稅改革不影響養護費徵用
沒錢養護是農村道路管理的最大難題。《條例》除明確規定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資金籌措機制外,還規定,全省每年統籌安排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養路費資金比例不低於當年養路費總收入的20%。同時,要求市、縣級政府要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需求逐步增加投入。同時,鄉(鎮)政府也要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
但當前適逢實施燃油稅改革的當口,將來養護費用會不會受影響?高洪濤肯定地說,實施燃油稅改革並不妨礙《條例》條款的實施意義。他解釋說,原來養路費的上交是通過交通系統,實行燃油稅以後是通過財政系統。但公路的建設養護資金,仍然是切塊的,即這部分錢將由國家財政從燃油稅中剝出來切給交通部門用於公路的養護。
“水泥墩”隔離合法化
“很多拉煤的超載車打這兒過,把好好的路都給壓壞了。”在東平,記者看到一些道路口都被“水泥墩”擋住了,寬度只許小車通過。當地人無奈地說,道路壓壞了沒人管,這也是被逼出來的法。
這一隔離做法得到了肯定。針對超載超限車輛嚴重損壞農村公路的實際,《條例》規定,經鄉鎮政府同意,村委會可以根據道路設計標準,在村道上設定限高、限寬設施。
《 條例》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縣道、鄉道設定超載超限車輛檢測站(點),可對損害農村公路特別是村道上損壞、污染、占用的違法行為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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