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結合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2017年工作總體部署,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山東建設需要,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著力抓好完善市場經濟秩序、創新社會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推進城鄉建設、加強公共安全和政府自身建設等重點領域亟需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項目。在完成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充分發揮立法促進和引領改革發展的重要作用,為加快推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走在前列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地方性法規草案
一、年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立法項目(10件)
(一)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提請審議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二)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提請審議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草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三)為了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最佳化投資結構,引導企業全面提升設計、製造、工藝、管理水平,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提請審議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草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四)為了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請審議山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改草案(省科技廳起草)。
(五)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提請審議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草案(省地震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六)為了增強公民法治觀念,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法治山東建設,提請審議山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草案(省司法廳起草)。
(七)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提請審議山東省水資源條例草案(省水利廳起草)。
(八)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提請審議山東省禁毒條例草案(省公安廳起草)。
(九)為了貫徹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提請審議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省體育局起草)。
(十)為了保障和促進青島西海岸新區發展,發揮青島西海岸新區的示範和帶動作用,提請審議山東省青島西海岸新區條例草案(青島市政府起草)。
二、條件成熟時爭取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項目(32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平穩健康發展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0件)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修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修改)(省交通運輸廳起草),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修改)(省統計局起草),山東省專利條例(修改)(省科技廳起草),山東省違法建築處置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郵政條例(修改)(省郵政局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修改)(省質監局起草),山東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種子條例(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改)(省人防辦起草)。
(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2件)
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山東海事局起草),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慈善條例(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修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修改)(省民委起草),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改)(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修改)(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信息網路安全保護條例(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改)(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律師工作條例(省司法廳起草),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修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三)促進文化發展,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0件)
山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土壤防治條例(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改)(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齊長城保護與管理條例(省文物局起草),山東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省氣象局起草),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修改)(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黃河條例(山東黃河河務局起草),山東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條例(省海洋漁業廳起草)。
三、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28件)
山東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不動產登記條例(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曲阜孔廟、孔林、孔府保護管理條例(省文物局起草),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修改)(省鹽務局起草),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修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修改)(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公益廣告管理條例(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自然保護區條例(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崑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煙臺、威海市政府聯合起草),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改)(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農業植物檢疫條例(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防汛抗旱條例(省水利廳起草),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修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森林公園條例(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修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質量促進條例(省質監局起草),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條例(修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修改)(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省政府規章
一、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4件)
(一)為了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二)為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制定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三)為了加強古樹名木保護,提升歷史文化傳承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省林業廳起草)。
(四)為了規範審計結論落實,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力度,提升審計結果運用成效,制定山東省審計結論落實辦法(省審計廳起草)。
另外,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關於建立規章清理長效機制、2017年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完成對現行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組織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並於年底前公布清理結果。
二、條件成熟時爭取完成的立法項目(29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市場監管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8件)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省畜牧獸醫局起草),山東省價格成本調查監審辦法(省物價局起草),山東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修改)(省鹽務局起草),山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省打私辦起草),山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廢止)(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省工商局起草)。
(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11件)
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省殘聯起草),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鄉村消防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修改)(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修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修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修改)(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省人防辦起草),山東省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辦法(省交通運輸廳起草),山東省官方獸醫管理辦法(省畜牧獸醫局起草)。
(三)保護資源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7件)
山東省綠化辦法(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綠色建築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修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管理辦法(省煤炭局起草),山東省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省文物局起草),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修改)(省農業廳起草)。
(四)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3件)
山東省行政調解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山東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行政違法案件責任追究規定(省文物局起草)。
三、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20件)
山東省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省國防科工辦起草),山東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省畜牧獸醫局起草),山東省城鎮體系規劃實施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果樹種子苗木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省地震局起草),山東省工傷保險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修改)(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修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修改)(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辦法(修改)(省科技廳起草),山東省特困人員供養辦法(修改)(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殯葬管理辦法(修改)(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行政裁決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修改)(省殘聯起草),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修改)(省衛生計生委起草),山東省兒童計畫免疫管理辦法(修改)(省衛生計生委起草),山東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省質監局起草),山東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鄉村和城鎮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從事旅遊經營管理辦法(省旅發委起草)。
此外,未列入計畫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並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的,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