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

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

《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為山東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由2013年8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
  • 發布單位:山東省政府
  • 施行時間:2013年12月1日起
  • 地區:山東省
檔案全文,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說明,審議結果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檔案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護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並對公路路域環境依法實施保護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提高公路綜合管理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經營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行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損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六條 對保護公路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公路保護管理
第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等路產進行調查核實,建立健全路產檔案資料。新建公路竣工時,應當同時建立路產檔案資料。
公路報廢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核准報廢的有關資料送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由縣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公路用地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公路兩側有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下同)的,其用地範圍為邊溝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區域;
(二)公路兩側無邊溝的,其用地範圍為公路路緣石外緣或者坡腳線向外不少於三米的區域。
實際徵收土地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其公路用地範圍以實際徵收土地的範圍為準。
第九條 進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涉路工程建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的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利用跨越公路橋樑等設施懸掛或者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的,應當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並提交施工圖設計、施工方案及相應的技術評價報告。
設定非公路標誌,應當符合非公路標誌設定規劃、技術標準和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人提交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方案進行評審。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徵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施工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並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建設。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橋樑,應當設定必要的檢修通道和設施。除公路建設需要外,禁止其他設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
第十四條 涉路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線或者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按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與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簽訂協定,並按照協定進行施工作業,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建成後,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不得交付使用。
涉路工程設施和非公路標誌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設施、標誌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十六條 需要更新採伐公路用地範圍內的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更新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代為補種。
第十七條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二)擺攤設點、進行集市貿易、堆放物品、修車洗車、設定障礙、種植作物、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
(三)傾倒垃圾、焚燒物品、挖溝引水、堵塞邊溝或者利用邊溝排放污物;
(四)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五)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標誌、護路林、護欄、隔離柵、防護網等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線、懸掛物品;
(六)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七)在公路橋樑下、公路隧道、涵洞內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八)擅自在公路和橋樑兩端設定限高、限寬設施;
(九)其他破壞、損壞、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路橋樑經檢測評定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影響安全通行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橋樑兩端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和限載等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
第十九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具體管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管理的規定執行。
在高速公路上設定的超限檢測站,可以採取貨物運輸車輛和其他車輛分道行駛等措施,對貨物運輸車輛實施檢查,但不得影響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第二十一條 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發現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行為的,應當對損壞現場進行勘驗、調查、收集證據,並及時製作責任認定書。
路域環境保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公路路政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加強公路路域環境整治,最佳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環境。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重疊的,經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後劃定。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已劃定範圍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
第二十四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並提交施工圖設計、施工方案和相應的技術評價報告。
埋設的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並符合公路發展規劃要求。
第二十五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和經許可的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外,禁止修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對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六條 新建學校、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在公路一側進行,不得在兩側對應建設,並應當與公路建築控制區保持規定的距離。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建設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擴建;影響公路運行安全的,公路沿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改造或者遷移。
第二十七條 編制城市、村鎮規劃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應當徵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註明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巡邏檢查,依法查處車輛違法行為,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疏導交通,維護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
涉路工程施工影響公路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處置交通擁堵等突發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到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占用公路的集市貿易、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公路沿線可視範圍內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損山體等進行整治,綠化美化公路通行環境。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完善規章制度,公開辦事程式,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公正執法,熱情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統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公眾查詢、許可辦理等功能,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收集、匯總公路交通流量、養護施工作業、公路交通阻斷等與路網運行有關的信息,並通過媒體、可變情報板等形式及時播發。
第三十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服務設施建設,並保持服務設施的完好。公路養護機構駐地和服務區應當修建供司乘人員免費使用的衛生設施。
第三十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涉路工程建設、非公路標誌設定、護路林更新採伐等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許可要求實施的,應當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路政執法人員和必要的裝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路政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
路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第三十六條 路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規範著裝,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執行公務時免費通行。
第三十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路保護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檢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橋樑未設定必要的檢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許可要求組織建設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許可證。
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協定進行施工作業或者未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和橋樑兩端設定限高、限寬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橋樑下、公路隧道、涵洞內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阻礙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影響公路運行安全和公路發展規劃實施的;
(二)編制城市、村鎮規劃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未徵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意見,致使新批建築物占用公路建築控制區的;
(三)未及時處理交通事故,採取措施疏導交通,導致公路長時間堵塞的;
(四)未按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五)未按規定對許可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導致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村道的路政管理,按照《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幾年來,我省公路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到2012年底,全省公路通車總里程已達24.45萬公里。但是在公路建設快速發展的同時,各類危害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現象時有發生,既影響路產路權的保護,又危及交通安全。針對公路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的法規制度,切實把公路保護好、利用好,已成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由於上位法《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的都比較原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予以細化。因此,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制定《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0年條例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調研項目後,省交通運輸廳經過深入調研、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於2012年11月中旬徵求了各市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2012年12月省交通運輸廳分別在德州、濟南組織召開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的片區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今年3月份,省交通運輸廳召開廳務會議進行研究,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送請省直有關部門會簽。4月中旬,根據各部門的會簽意見,省交通運輸廳邀請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法制辦負責立法的同志參加,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按立法程式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省政府法制辦在認真吸收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5月20日,經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的草案。

三、《條例草案》遵循的原則和基本制度框架《條例草案》的起草堅持了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重實效的原則,分為總則、公路保護與管理、公路路域環境保護、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四十二條。確立的基本制度有:

(一)公路全面保護制度。為保護近年來各級斥巨資修建的農村公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條例草案》將村道的路政管理統一納入了適用範圍(第二條第一款)。同時,《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提高公路綜合管理水平,並將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三條第一款);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公路保護(第五條),並對保護公路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六條)。

(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制度。針對近年來涉路工程逐漸增多的形勢,為了保護公路本身的安全,保證公路的正常通行,確立了涉路工程建設雙審制,即對涉路工程設計檔案和施工方案進行專家審查(第十二條)。《條例草案》規定,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建設;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與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簽訂協定,並按照協定進行施工作業,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第十三條)。《條例草案》還規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第三十五條)。

(三)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整治制度。近年來,省政府持續推動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最佳化了公路通行環境,提高了公路通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了鞏固整治成果,《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路路域環境整治,最佳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環境(第二十條);編制城市、村鎮規劃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應當徵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註明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占用公路的集市貿易、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林業等部門,對公路沿線可視範圍內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損山體等進行整治,綠化美化公路通行環境(第二十八條)。

(四)以人為本、服務便民制度。為了適應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滿足人民民眾安全、舒適、快捷出行的需求,《條例草案》規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公路服務設施,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第二十九條);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收集、匯總公路交通流量、養護施工作業、公路交通阻斷等與路網運行有關的信息,並通過媒體、可變情報板等形式及時播發(第三十條);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服務設施建設,並保持服務設施的完好。公路養護機構駐地和服務區應當提供供司乘人員免費使用的衛生設施(第三十一條)。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問題。對"村道"是否納入條例管理範疇的問題,雖然《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村道的路政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參照其規定執行,但經過論證,我們認為,省級立法規定村道的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履行,並不與上位法相矛盾。而且,由於村道里程長,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將其納入管理,有利於村道的安全保護。在具體規定上,考慮到村道的特殊性,對於不適合村道管理的,如禁止打場曬糧等,沒在《條例草案》中作普遍性規定,這種情況下,國省道和縣鄉道的管理執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公路路政管理的主體問題。《公路法》第八條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條都對路政管理的主體作了規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0〕77號)對此也作了明確,《條例草案》會簽稿據此作了規定。在會簽過程中,有關部門提出,在當前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宜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公路管理機構作為路政管理主體。因此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條第一款)。這樣表述,既不違背上位法的要求,又為今後的事業單位改革留下了空間。

(三)關於治理超限超載問題。治超是路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目前我省已經形成了"五位一體、一超三罰"的治超網路和運行體制,明確了路面檢查的執法主體。鑒於2010年出台的221號省政府令《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對治超的具體工作作了詳細規定,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對此只作了銜接性規定。

(四)關於保障公路安全暢通,加強服務監督問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是《條例草案》的主要立法目的和原則,貫穿在整個條文中。第二章"公路保護與管理"中明確涉路工程的建設、非公路標誌的設定必須符合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第三章"公路路域環境保護"中對相關部門採取措施確保公路安全暢通作了要求。本次立法還專設服務與監督一章,規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及人員的服務監督職責,要求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統,以多種形式及時播發公路交通運行情況,組建處理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隊伍等,真正體現服務民生。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7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我省目前公路的發展情況,全省各鄉鎮人民政府都有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的職責,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僅規定了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的路政管理職責,建議修改。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破損山體治理是改善公路通行環境的重要內容,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整治工作的主管部門,應補充明確其相應責任。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補充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公路沿線可視範圍內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損山體等進行整治,綠化美化公路通行環境。”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條例對於依法推進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最佳化公路通行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同時,通過山東人大立法網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2013年6月16日至20日,於建成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交通運輸廳有關同志,赴青島、濰坊、煙臺、東營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6月2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又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立法諮詢員和調研時有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門提出,村道里程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條例草案雖然將村道納入了管理範圍,但缺乏具體的、有針對性的規範。應依照上位法關於公路範圍的規定,充分考慮村道管理的特殊性以及我省農村公路的現有立法情況,根據我省村道管理的實際,科學界定村道的路政管理體制。根據上述意見,修改時在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款關於本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中,刪去了“村道”,並在條例草案附則中對村道的路政管理體製作了銜接性規定,增加一條:“村道的路政管理,按照《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關於行政許可的範圍與上位法的規定不太一致,第二、三款是涉路工程的施工要求,不應與行政許可事項混淆。修改時根據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第九條和第十三條進行了綜合修改,刪去了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項,將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內容補充至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十四兩條,內容分別為:“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建設。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橋樑,應當設定必要的檢修通道和設施。除公路建設需要外,禁止其他設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涉路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線或者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按規定給予相應補償。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與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簽訂協定,並按照協定進行施工作業,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三、有關專門委員會和調研時有的部門提出,應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公路橋樑、隧道安全的保護,禁止有關危險活動,強化對危橋的監控和管理。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六條關於禁止性行為的規定中增加一項:“在公路橋樑下、公路隧道、涵洞內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七)項,同時補充了相關法律責任條款。並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修改為:“公路橋樑經檢測評定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影響安全通行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橋樑兩端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和限載等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調研時有的市人大常委會和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加強配合,確保公路安全暢通。建議條例草案補充這方面的規定。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補充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巡邏檢查,依法查處車輛違法行為,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疏導交通,維護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涉路工程施工影響公路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處置交通擁堵等突發情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到場調查處理。”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同時刪去了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

五、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補充細化相關規定,加強公路保護的社會監督,並進一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服務意識和水平。修改時根據上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補充修改為:“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完善規章制度,公開辦事程式,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公正廉潔,熱情服務,秉公執法,接受社會監督。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統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公眾查詢、許可辦理等功能,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同時在條例草案第四章中增加一條:“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路保護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檢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時有的部門提出,條例草案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前後有重複,有的罰款範圍過大,不利於規範執法。修改時根據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綜合修改,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兩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和橋樑兩端設定限高、限寬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橋樑下、公路隧道、涵洞內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四十三條,同時對其他法律責任條款的罰款幅度也適當進行了限定。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於2013年8月1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是我省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對路政管理作了全面規範。一是強化保全全、保暢通。嚴格涉路工程建設的許可條件,確立了涉路工程建設雙審制。要求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橋樑,應當設定必要的檢修通道和設施,禁止其他任何設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二是加強公路路域環境保護。規定加強公路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禁止新建學校、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等沿公路平行擴建,明確了編制城市、村鎮規劃時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要事先徵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三是注重服務,關注民生。專設服務與監督一章,規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及人員、公路經營企業的服務職責。要求建立方便查詢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統,方便人們便捷出行。加強服務設施的建設,公路養護機構駐地和服務區提供免費使用的衛生設施。要求路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規範著裝,佩戴標誌,持證上崗。四是強化地方政府的職責,明確路政經費保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公路路政管理經費上,明確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了稅費體制改革以來路政管理經費的來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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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記者從山東省人民政府舉行的新聞發布上了解到,《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山東省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將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到2012年底,山東省公路通車總里程已達24.45萬公里,其中國省道2.5萬 公里,農村公路約22萬公里(其中村道約16.2萬公里)。公里事業的快速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依法保護路產路權,充分發揮公路基礎設施應有的功能和作用也顯得尤為重要。
在此背景下,《條例》於2013年8月1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同日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號公告公布,決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是山東省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結合國家《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在山東省的貫徹實施情況和近年來山東省公路路政工作實際,吸收和借鑑了外省(區、市)公路路政管理的有益經驗和先進立法成果,在堅持法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細化了上位法的一些規定,創設了一些新的規範,體現了較強的地方特色。
據介紹,在體例結構上,《條例》共六章,四十七條,對公路保護與管理、公路路域環境保護、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在適用範圍上,《條例》適用於山東省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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