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

為了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適應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服務和支撐鄉村振興,推進和保障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年3月3日
條例內容,解讀,審議結果,審議意見,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內容

(2020年3月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養護
第五章 運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故定去糠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農村公路發展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分類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確保質量、安全適用、綠色發展、建管養運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將農村公路發漏頌充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和考核工作機制,促進農村公路事業協調可持續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制,加強養護管理能力建設。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監督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主體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有關工作,並組鍵判跨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並協助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等相仔埋只關工作。
推行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店舟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道的建設、管理、養護和鄉道的管理以及農村公路的相關運營工作,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以及村道的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本條例規定的涉及村道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應當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為輔的資金保障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充辨照有關規定將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資金和農村公路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籌集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採取先養後補、以獎代補等多種資金補助方式支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支持利用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運營。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危臭乃煮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的投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績效評價要求的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補助機制,並根據農村公路建設進度以及養護狀況適時調整資金補助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革命老區、經濟薄弱地區、交通欠發達地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予以重點支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位化信息管理和服務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農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為目標,與最佳化村鎮布局、農村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適應,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路。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保護等規劃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農村公路規劃合理有序安排。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村道規劃。村道規劃和鄉道規劃可以合併編制。
縣道規劃、鄉道規劃的編制和批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指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意見。
經批准的村道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並按照原程式批准和備案。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規定命名和編號。
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充分利用舊路等資源。
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安排。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農村公路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下同)外緣起向外不少於一米範圍的公路用地,並向社會公告。
村道的用地範圍因客觀原因不能符合前款規定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標準。
縣道的建設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道、村道的建設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對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經過技術安全論證,可以適當降低技術指標,但應當完善相關設施,確保全全和暢通。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模、功能、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簡化建設程式,具體確定標準和建設程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建設跨行政區域農村公路橋樑、隧道的,其建設主體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定交通安全、防護工程、排水設施,以及必要的交通運行監測、公交站(亭)、停車區等服務和管理設施,並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提高建設質量。
鼓勵農村公路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後一定時期養護任務採用整體發包等模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設施的,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與城市道路共線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標準,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
經過學校、農貿市場等混合交通量較大區域的農村公路應當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定人行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路邊停車位、公共衛生間等設施。
農村公路與村內街巷、農田間的機耕道應當相互銜接,方便村民生產生活。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合法權益,不得強行要求單位和個人出資或者出工、備料。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加強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線路等監管,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加強農村公路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交通安全意識和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於三米範圍的村道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
受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築控制區範圍不能符合前款規定標準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告。
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六條 進行下列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公路安全,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意見,並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定:
(一)在村道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三)在村道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設定非公路標誌;
(四)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村道橋樑、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六)其他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村道用地的活動。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
第二十七條 在村道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收費、非法設卡;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
(三)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四)利用公路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或者設定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五)在公路橋樑橋孔、通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六)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
(七)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八)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附屬設施;
(九)傾倒垃圾、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十)其他損壞、污染村道和嚴重影響村道暢通、危及村道安全的行為。
農業機械因作業需要在村道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村道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項限制,但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用於村道的修復。
第二十八條 違法超限運輸以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農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以及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車輛通行,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限高、限寬設施。
設定限高、限寬設施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會商、論證,並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鄉道、村道出入口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限行、禁行、限載等交通標誌。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防止超載、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運輸車輛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逃避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限高限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監督檢查工作。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路保護的需要,在農村公路的重要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運輸動態檢測監控設施。
檢測監控設施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證據應當查證屬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定,並徵求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落實公路安全保護、環境保護措施;施工車輛應當按照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線路行駛;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協定對農村公路及時予以修復、改建。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道管理,組織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
村道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勸阻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擅自進行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村道巡查人員發現村道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並告知村道養護管理單位。
涉及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移交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建設造成農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由有關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與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協商後,將相應路段整體或者行車道以外部分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劃、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加強農村公路交通運行監測,合理設定相應的交通運行監測設施,提高農村公路交通安全運行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立即採取措施排除險情、搶修保通;無法及時恢復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等安全設施,必要時可以採取封閉措施,並公告路況信息。
第四章 養護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實施,保持路基、路面、橋樑、隧道、涵洞和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編制農村公路養護髮展規劃,健全養護評價機制,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農村公路路況檢查、檢測和評定,並根據檢查、檢測和評定結果,提出養護方案。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縣道養護計畫,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護方案編制鄉道、村道養護計畫,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要求,堅持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鼓勵創新農村公路養護方式,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沿線村民委員會有序組織村民參與鄉道、村道的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以及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民養護隊伍。
第四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橋樑、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速裝置等設施。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經檢測評定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農村公路橋樑和隧道,及時採取限載、限行、禁行等措施,設定警示、繞行標誌,並組織維修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籌城鄉綠化、特色田園鄉村、旅遊鄉村建設,實施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治理,推進農村公路沿線潔化、綠化、美化,促進農村公路與生態環境自然和諧。
第五章 運營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況信息發布等運營服務。
農村公路運營應當滿足城鄉一體、客貨並舉、運郵結合、鄉村旅遊等需要,提升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水平,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扶持農村公路運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農村客運專項規劃,完善城鄉客運線網布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通農村客運班線,鼓勵農村客運班線實行公司化經營和公交化營運。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行政村開通鎮村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結合實際和村民出行習慣,最佳化鎮村公交發展模式,拓展鎮村公交服務功能,促進鎮村公交與城市公交銜接融合。
第四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技術條件、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農村客運發展要求相匹配。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經審核達不到通行條件的,不予開通農村客運班線。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商務、供銷、郵政等單位建立完善縣域農村物流網路節點體系,推進縣級農村物流中心、鄉鎮物流服務站、村物流服務點建設,整合農村物流資源,促進客貨運輸、商貿、供銷、快遞等融合發展。
鼓勵依託城鄉客運網路,推行貨運班線、客運班車代運郵件等農村物流組織模式。鼓勵農村客運站拓展貨物運輸服務功能,建設農村綜合運輸服務站,滿足農產品運輸、快遞、物流配送等需求。
第四十七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體育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整合農村公路沿線服務設施和服務資源,實現鄉村旅遊融合發展。
鼓勵沿農村公路設定提供休憩、觀景、農產品展示、文化交流等服務設施,建設農村公路綠道、步道和腳踏車專用道等慢行交通體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氣象等部門應當將農村公路名稱、編號以及橋樑限載等信息、中斷交通的養護施工信息、景區景點信息、氣象信息等依法向社會公開。
鼓勵取得導航電子地圖資質的單位向社會提供農村公路導航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擅自新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擅自在村道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擅自進行涉及村道有關施工活動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收費、非法設卡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拆除非法設定的關卡設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造成村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侵害村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鐵輪車、履帶車或者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車輛在村道上超限運輸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擅自移動農村公路限高、限寬設施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縣道是指連線縣城和縣(市、區)內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鎮與鄉鎮之間、鄉鎮與行政村之間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鄉道以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行政村與行政村、行政村與自然村等行政村與外部聯絡的公路,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五十五條 涉及縣道、鄉道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履行農村公路相關職責、居民委員會承擔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的,適用本條例關於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農村地區未納入公路規劃的道路、橋樑、隧道,以及與城市道路共線的農村公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管理主體,履行管理職責。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20年3月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省農村公路條例的制定和出台,強化了政府對農村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促進了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和養護,突出了農村公路的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著力解決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需要,為我省農村公路事業的長遠發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必將有力推動我省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農業農村的現代化。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條例,本刊特邀幾位參與條例制定的嘉賓為您做全方位的解讀。
問:我省公路領域的地方性法規有《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為什麼這次還要制定專門的《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請您介紹一下此次農村公路條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何平:農村公路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織密交通運輸網路,促進鄉村振興和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高度深化對建設農村公路重要意義的認識,聚焦突出問題,完善政策機制,既要把農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廣大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省委婁勤儉書記也強調,要著眼全省鄉村振興大計和高質量發展大局,系統謀劃、創新舉措、統籌推進,確保我省“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近年來,我省農村公路事業發展迅速,截止2018年底,全省農村公路總里程達14.2萬公里,“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了全國前列。農村公路事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不足,比如:農村公路通達程度和服務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地區管養責任落實不到位,資金投入不足,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無法滿足農村公路管養工作需要,部分農村公路交通安全標誌和安全生命防護工程還不完善,危橋改造還需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比較高,這些問題大都和體制機制不健全有關。儘管國家層面有《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省里也有《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的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只對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作了相關規定,並未涉及村道,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導致相關問題長期存在得不到解決,亟需通過立法從根本上破除我省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的體制機制障礙。這次我省制定出台專門的農村公路條例,就是從立法層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農村公路發展的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合理借鑑外省(市)先進做法,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構建起職責清晰、管理高效、科學規範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推進我省農村公路事業再上新台階。
問:農村公路是服務三農的重要民生工程,是農村生產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基礎,直接影響著廣大農民民眾的美好生活質量。作為公益性的公共基礎設施,條例在提升民眾獲得感、彰顯為民情懷方面有哪些亮點
王臘生:農村公路是民生工程,與廣大農民的民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著基層百姓的獲得感和滿意度,也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始終將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作為鮮明的立法價值取向,許多條款都彰顯了濃濃的為民情懷。條例在第一條的立法目中明確規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應當“適應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規定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意見,特殊情況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的,應該聽取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儘量降低對村民出行的影響;為了完善農村公路的功能配套,條例規定“經過學校、農貿市場等混合交通量較大區域的農村公路應當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定人行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路邊停車位、公共衛生間等設施”;為了方便百姓出行,防止出現斷頭路,條例規定“農村公路與村內街巷、農田間的機耕道應當相互銜接”;為防止農村公路建設違法增加農民負擔,條例規定“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合法權益,不得強行要求單位和個人出資或者出工、備料”;為了體現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和普惠化的要求,推動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向鄉村覆蓋,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行政村開通鎮村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為了更好地服務農村生產生活,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的運營內容,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況信息發布等運營服務”。
問:規劃建設好農村公路是“四好農村路”的重要內容和核心要求,也是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的基礎和前提,條例在保障和促進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方面有哪些重要舉措
江建平:資金和土地是建設好農村公路的核心要素,保障不到位將嚴重製約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影響農村公路事業長遠發展,條例為此作了很多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為解決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缺口大的問題,條例明確“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資金和農村公路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規定政府“應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採取先養後補、以獎代補等多種資金補助方式支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為了確保農村公路的規劃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合理有序安排建設進度,條例規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保護等規劃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要求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為了強化用地保障,最大限度解決農村公路建設中存在的用地難問題,條例規定“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安排”。另外,在農村公路的信息化建設方面,為了促進信息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造成資源浪費,條例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位化信息管理和服務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
問:農村公路是民眾出行的重要通道,管護是否到位直接關係到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危,條例在強化監管和保護方面有哪些規定
陳志紅:農村公路的監管和養護質量高低,與民眾的出行安全息息相關。條例在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和突出設施保護方面作了很多規定,千方百計確保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參照河長制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長制,規定縣、鄉、村三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為了確保農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符合要求,條例規定“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設施的,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為了加大對超限超載的監管力度,保護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防止超載、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運輸車輛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逃避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限高限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監督檢查工作”;為了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的排查,切實保障公路通行安全,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橋樑、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速裝置等設施”。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建好、管好、養好、運營好農村公路,推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草案框架結構合理,內容切合實際,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掛鈎聯繫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諮詢專家和法制專業組代表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改變調研方式,委託徵求基層對草案修改稿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發布”微信公眾號上徵求社會意見,並徵求了長三角兩省一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省人大財經委對各方面意見逐一研究,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召開協調會聽取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我們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農村公路發展的最新要求。2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強化政府對農村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
1.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和第五條關於各級政府和交通運輸等部門職責的規定,邏輯不夠清晰,責任不夠明確。因此,對相關內容進行梳理後作適當調整,並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集中規定了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相關運營工作的具體責任主體。
2. 參照河長制的成功經驗,有的委員建議在農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長制。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推行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安全管理和養護等工作”。
3. 省人大財經委提出,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由省級統籌,避免重複建設、資源浪費,促進信息共享。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位化信息管理和服務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
4.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明確農村公路運營的內容,以便更好地服務農村生產生活。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況信息發布等運營服務”。
二、加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和養護力度
1. 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公路屬於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養護的資金需要納入財政預算。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缺口仍然較大,可以明確通過平台融資等方式籌措,加大支持力度。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中明確“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資金和農村公路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在有資金合法來源用作償還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統籌融資用於農村公路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一般債券支持範圍”。
2.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村公路的建設應當與城鎮、村莊布局和有關規劃相銜接,併合理有序予以安排。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條第一款分為兩款,分別規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為目標,與最佳化村鎮布局、農村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適應,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路”“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保護等規劃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規定“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
3. 有的部門提出,農村公路建設需要強化用地保障。有的地方提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草案規定由鄉鎮政府統籌安排集體所有土地用於村道建設不合適。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自然資源部門具體辦理。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安排”。
4. 省人大財經委提出,我省農村公路里程長,現有基層養護力量難以滿足實際需要,應當充分調動沿線村民參與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沿線村民委員會有序組織村民參與鄉道、村道的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以及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民養護隊伍”。
三、突出農村公路的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
1. 有的部門提出,草案應當對農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驗收提出明確要求。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設施的,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省人大財經委提出,為防止超限超載,保護農村公路,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管。因此,建議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防止超載、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運輸車輛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逃避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限高限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監督檢查工作”。
3. 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公路的安全事故發生率較高,要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的排查,切實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橋樑、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速裝置等設施”。
四、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1. 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要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應當“適應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2. 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增加規定: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意見;特殊情況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的,應該聽取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儘量降低對村民出行的影響。
3. 有的委員提出,學校、農貿市場等農村公路特殊路段要設定人行道和其他相關設施;農村公路要方便出行,防止出現斷頭路。因此,建議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經過學校、農貿市場等混合交通量較大區域的農村公路應當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定人行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路邊停車位、公共衛生間等設施”“農村公路與村內街巷、農田間的機耕道應當相互銜接,方便村民生產生活”。
4. 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公路是鄉村振興的基礎工程,要體現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為農村居民提供鎮村公交的普遍服務。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增加“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行政村開通鎮村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的規定。
五、完善法律責任
根據有的委員和專家的意見,對草案法律責任規定建議作兩方面修改。一是將草案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的罰款幅度作適當調整,體現過罰相當。二是對車輛在村道上超限運輸以及損壞農村公路限高、限寬設施的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14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農村公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發展農村公路事業,事關廣大農民致富奔小康、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近年來,全省各地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加快推動農村公路發展,我省農村公路密度、技術等級、養護管理、運輸服務水平都處於全國前列,農村路網更暢通,農村物流更便捷,農民出行更便利。與此同時,也存在著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缺口較大,管理養護體制機制不盡完善,道路安全存在諸多隱患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工作,理順職能分工,加大政策支持,解決農村公路發展瓶頸,根據我省實際,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準備情況,並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10月下旬,我委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赴常州金壇、南通如皋兩地進行立法調研,召開由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鄉鎮、街道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並實地進行了考察。同時,還書面徵求了部分縣級人大財經委、部分省人大財經預算專業代表小組成員,以及長三角兩省一市人大財經委的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基礎較好,針對性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明確農村公路範圍
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貫穿條例草案通篇,對於準確理解、把握條例內容至關重要,應當在總則中對農村公路範圍首先予以界定,以使條例適用範圍更加明確。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二條關於農村公路的定義調整到第二條之後,作為第三條。
二、明確農村公路信息化主體責任
推進農村公路信息化,是提升農村公路發展水平的重要路徑。條例草案第九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作了規定,但比較含糊,不夠明確。有必要強化省級統籌和主導作用,避免信息孤島,促進信息共享,防止重複建設、資源浪費。為此,建議在該條中明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中的主體責任,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位化信息管理和服務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三、完善治理超限超載規定
超限超載運輸嚴重損害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對治超的總體要求、源頭治理、動態檢測作了規範。建議在此基礎上加以完善,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之前增加一條,明確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和承運人的責任:“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有效防止超載、超限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運輸經營者和駕駛人員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採取短途駁載、繞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限高限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監督檢查工作。”同時,對運輸經營者和駕駛人員超載超限違法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增加有關養護隊伍建設的規定
隨著我省農村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長,現有的基層養護力量難以適應實際需要,有必要充分調動沿線村(居)民的積極性,參與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沿線村(居)民委員會有序組織村(居)民參與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居)民養護隊伍。農村公路保潔、綠化等日常養護項目,可以交由沿線村(居)民委員會通過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具體實施。”
此外,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的內容、文字表述還需要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各地區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建設農村公路重要意義的認識,聚焦突出問題,完善政策機制,既要把農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廣大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必須堅持立法引領,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管、養、運體系,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強化統籌協調,加大政策支持。
二是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農村公路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高質量發展重要組成部分。省委婁書記要求著眼全省鄉村振興大計和高質量發展大局,系統謀劃、創新舉措、統籌推進,確保我省“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截止2018年底,全省農村公路總里程14.2萬公里,“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全國前列,但與交通強省建設、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要求相比,農村公路通達程度和服務水平還有待提升,亟需通過立法,創新體制機制,提升服務水平,建設“特色致富路”“平安放心路”“美麗鄉村路”“美好生活路”。
三是解決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問題的現實需要。第一,需要明確村道的法律地位。《公路法》規定了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但未涉及村道;其他法律法規對村道建設、養護和管理也沒有明確規定。第二,需要建立農村公路管養長效機制。部分地區管養責任落實不到位,資金投入不足,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無法滿足農村公路管養工作需要。第三,需要更嚴格措施解決農村公路安全問題。目前,部分農村公路交通安全標誌和安全生命防護工程還不完善,危橋改造還需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比較高。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18年開始《條例》立法前期工作。2018年9月-2019年3月,省交通運輸廳組織起草了《條例》初稿,開展省內外調研,修改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先後兩次在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和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9年4月-6月,組織對各方面反饋意見進行研究,並與部分市、縣交通運輸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村委會進行座談調研。結合徵求意見和調研情況,對《條例》進行多輪修改。2019年7月,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2019年7月18日,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批轉的《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後,三次向省有關單位以及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市)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赴南京市六合區、淮安市洪澤區進行座談、實地調研。2019年10月16日,省司法廳組織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等有關部門召開了最後一次立法協調會,並根據會上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對相關條款再次進行推敲和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2019年11月5日,省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一)關於調整範圍
《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明確調整範圍:一是依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將調整範圍界定為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及其相關工作,並設四個專章予以規範,有關規劃內容納入相應專章。二是界定農村公路定義。明確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要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按規定命名、編號。三是對農村地區未納入公路規劃的道路、橋樑、隧道,以及與城市道路共用線的農村公路的管理、監督職責,授權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二)關於農村公路工作職責分工
堅持問題導向,並結合我省實際,《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工作職責分工。一是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省、市人民政府應當監督其履行主體責任,這與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的規定保持一致。二是明確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的建設、管理、養護,鄉道的管理和涉及村道的行政處罰,以及農村公路的相關運營工作。三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村道的管理。四是明確開發區範圍內農村公路由開發區管理機構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轄區內有農村公路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行使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職能。
(三)關於促進農村公路發展的創新舉措
一是加強農村公路資金保障。明確農村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資金保障機制,規定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的資金保障責任,明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的投入,建立農村公路資金補助機制並適時調整。二是明確農村公路建設標準。規定縣道的建設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道、村道的建設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並同步建設必要的交通運行監測、公交站(亭)、停車區等服務和管理設施;城市道路共線段農村公路,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三是創新村道涉路施工管理方式。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轉變傳統的涉路施工許可管理模式,規定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由建設單位徵求村(居)民委員會意見,並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定。四是明確農村公路運營要求。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扶持農村公路運營,滿足城鄉一體、客貨並舉、運郵結合、鄉村旅遊等需要,提升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水平,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並規定了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支持農村公路運營的具體舉措。
(四)關於農村公路的安全管理
針對農村公路存在的安全問題,《條例》突出了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加強安全監管和教育。要求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加強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線路等監管,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愛路護路意識。二是加強安全設施防護。要求定期排查農村公路安全隱患,完善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反光鏡、減速帶等設施。三是加強橋樑安全管理。要求對農村公路橋樑定期檢查檢測,對危橋及時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的投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績效評價要求的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補助機制,並根據農村公路建設進度以及養護狀況適時調整資金補助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革命老區、經濟薄弱地區、交通欠發達地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予以重點支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位化信息管理和服務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農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為目標,與最佳化村鎮布局、農村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適應,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路。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保護等規劃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農村公路規劃合理有序安排。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村道規劃。村道規劃和鄉道規劃可以合併編制。
縣道規劃、鄉道規劃的編制和批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指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意見。
經批准的村道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並按照原程式批准和備案。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規定命名和編號。
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充分利用舊路等資源。
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安排。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農村公路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下同)外緣起向外不少於一米範圍的公路用地,並向社會公告。
村道的用地範圍因客觀原因不能符合前款規定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標準。
縣道的建設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道、村道的建設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對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經過技術安全論證,可以適當降低技術指標,但應當完善相關設施,確保全全和暢通。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模、功能、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簡化建設程式,具體確定標準和建設程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建設跨行政區域農村公路橋樑、隧道的,其建設主體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定交通安全、防護工程、排水設施,以及必要的交通運行監測、公交站(亭)、停車區等服務和管理設施,並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提高建設質量。
鼓勵農村公路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後一定時期養護任務採用整體發包等模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設施的,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與城市道路共線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標準,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
經過學校、農貿市場等混合交通量較大區域的農村公路應當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定人行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路邊停車位、公共衛生間等設施。
農村公路與村內街巷、農田間的機耕道應當相互銜接,方便村民生產生活。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合法權益,不得強行要求單位和個人出資或者出工、備料。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加強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線路等監管,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加強農村公路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交通安全意識和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不少於三米範圍的村道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
受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築控制區範圍不能符合前款規定標準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告。
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六條 進行下列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公路安全,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意見,並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定:
(一)在村道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三)在村道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設定非公路標誌;
(四)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村道橋樑、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六)其他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村道用地的活動。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
第二十七條 在村道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收費、非法設卡;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
(三)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四)利用公路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或者設定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五)在公路橋樑橋孔、通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六)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
(七)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八)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附屬設施;
(九)傾倒垃圾、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十)其他損壞、污染村道和嚴重影響村道暢通、危及村道安全的行為。
農業機械因作業需要在村道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村道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項限制,但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用於村道的修復。
第二十八條 違法超限運輸以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農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以及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車輛通行,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限高、限寬設施。
設定限高、限寬設施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會商、論證,並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鄉道、村道出入口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限行、禁行、限載等交通標誌。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防止超載、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運輸車輛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逃避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限高限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監督檢查工作。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路保護的需要,在農村公路的重要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運輸動態檢測監控設施。
檢測監控設施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證據應當查證屬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定,並徵求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落實公路安全保護、環境保護措施;施工車輛應當按照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線路行駛;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協定對農村公路及時予以修復、改建。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道管理,組織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
村道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勸阻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擅自進行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村道巡查人員發現村道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並告知村道養護管理單位。
涉及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移交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建設造成農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由有關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與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協商後,將相應路段整體或者行車道以外部分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劃、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加強農村公路交通運行監測,合理設定相應的交通運行監測設施,提高農村公路交通安全運行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立即採取措施排除險情、搶修保通;無法及時恢復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等安全設施,必要時可以採取封閉措施,並公告路況信息。
第四章 養護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實施,保持路基、路面、橋樑、隧道、涵洞和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編制農村公路養護髮展規劃,健全養護評價機制,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農村公路路況檢查、檢測和評定,並根據檢查、檢測和評定結果,提出養護方案。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縣道養護計畫,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護方案編制鄉道、村道養護計畫,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要求,堅持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鼓勵創新農村公路養護方式,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沿線村民委員會有序組織村民參與鄉道、村道的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以及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民養護隊伍。
第四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橋樑、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速裝置等設施。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經檢測評定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的農村公路橋樑和隧道,及時採取限載、限行、禁行等措施,設定警示、繞行標誌,並組織維修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籌城鄉綠化、特色田園鄉村、旅遊鄉村建設,實施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治理,推進農村公路沿線潔化、綠化、美化,促進農村公路與生態環境自然和諧。
第五章 運營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況信息發布等運營服務。
農村公路運營應當滿足城鄉一體、客貨並舉、運郵結合、鄉村旅遊等需要,提升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水平,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扶持農村公路運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農村客運專項規劃,完善城鄉客運線網布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通農村客運班線,鼓勵農村客運班線實行公司化經營和公交化營運。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行政村開通鎮村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結合實際和村民出行習慣,最佳化鎮村公交發展模式,拓展鎮村公交服務功能,促進鎮村公交與城市公交銜接融合。
第四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技術條件、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農村客運發展要求相匹配。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經審核達不到通行條件的,不予開通農村客運班線。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商務、供銷、郵政等單位建立完善縣域農村物流網路節點體系,推進縣級農村物流中心、鄉鎮物流服務站、村物流服務點建設,整合農村物流資源,促進客貨運輸、商貿、供銷、快遞等融合發展。
鼓勵依託城鄉客運網路,推行貨運班線、客運班車代運郵件等農村物流組織模式。鼓勵農村客運站拓展貨物運輸服務功能,建設農村綜合運輸服務站,滿足農產品運輸、快遞、物流配送等需求。
第四十七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體育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整合農村公路沿線服務設施和服務資源,實現鄉村旅遊融合發展。
鼓勵沿農村公路設定提供休憩、觀景、農產品展示、文化交流等服務設施,建設農村公路綠道、步道和腳踏車專用道等慢行交通體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氣象等部門應當將農村公路名稱、編號以及橋樑限載等信息、中斷交通的養護施工信息、景區景點信息、氣象信息等依法向社會公開。
鼓勵取得導航電子地圖資質的單位向社會提供農村公路導航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內擅自新建、擴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在村道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擅自在村道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擅自進行涉及村道有關施工活動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收費、非法設卡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拆除非法設定的關卡設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造成村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侵害村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鐵輪車、履帶車或者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駛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車輛在村道上超限運輸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擅自移動農村公路限高、限寬設施的,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縣道是指連線縣城和縣(市、區)內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鎮與鄉鎮之間、鄉鎮與行政村之間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鄉道以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行政村與行政村、行政村與自然村等行政村與外部聯絡的公路,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第五十五條 涉及縣道、鄉道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履行農村公路相關職責、居民委員會承擔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的,適用本條例關於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農村地區未納入公路規劃的道路、橋樑、隧道,以及與城市道路共線的農村公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管理主體,履行管理職責。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20年3月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省農村公路條例的制定和出台,強化了政府對農村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促進了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和養護,突出了農村公路的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著力解決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需要,為我省農村公路事業的長遠發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必將有力推動我省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農業農村的現代化。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條例,本刊特邀幾位參與條例制定的嘉賓為您做全方位的解讀。
問:我省公路領域的地方性法規有《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為什麼這次還要制定專門的《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請您介紹一下此次農村公路條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何平:農村公路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織密交通運輸網路,促進鄉村振興和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高度深化對建設農村公路重要意義的認識,聚焦突出問題,完善政策機制,既要把農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廣大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省委婁勤儉書記也強調,要著眼全省鄉村振興大計和高質量發展大局,系統謀劃、創新舉措、統籌推進,確保我省“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近年來,我省農村公路事業發展迅速,截止2018年底,全省農村公路總里程達14.2萬公里,“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了全國前列。農村公路事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不足,比如:農村公路通達程度和服務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地區管養責任落實不到位,資金投入不足,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無法滿足農村公路管養工作需要,部分農村公路交通安全標誌和安全生命防護工程還不完善,危橋改造還需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比較高,這些問題大都和體制機制不健全有關。儘管國家層面有《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省里也有《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的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只對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作了相關規定,並未涉及村道,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導致相關問題長期存在得不到解決,亟需通過立法從根本上破除我省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的體制機制障礙。這次我省制定出台專門的農村公路條例,就是從立法層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農村公路發展的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合理借鑑外省(市)先進做法,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構建起職責清晰、管理高效、科學規範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推進我省農村公路事業再上新台階。
問:農村公路是服務三農的重要民生工程,是農村生產生活和經濟發展的基礎,直接影響著廣大農民民眾的美好生活質量。作為公益性的公共基礎設施,條例在提升民眾獲得感、彰顯為民情懷方面有哪些亮點
王臘生:農村公路是民生工程,與廣大農民的民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著基層百姓的獲得感和滿意度,也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始終將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作為鮮明的立法價值取向,許多條款都彰顯了濃濃的為民情懷。條例在第一條的立法目中明確規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應當“適應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規定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意見,特殊情況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的,應該聽取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儘量降低對村民出行的影響;為了完善農村公路的功能配套,條例規定“經過學校、農貿市場等混合交通量較大區域的農村公路應當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定人行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路邊停車位、公共衛生間等設施”;為了方便百姓出行,防止出現斷頭路,條例規定“農村公路與村內街巷、農田間的機耕道應當相互銜接”;為防止農村公路建設違法增加農民負擔,條例規定“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合法權益,不得強行要求單位和個人出資或者出工、備料”;為了體現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和普惠化的要求,推動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向鄉村覆蓋,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行政村開通鎮村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為了更好地服務農村生產生活,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的運營內容,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況信息發布等運營服務”。
問:規劃建設好農村公路是“四好農村路”的重要內容和核心要求,也是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的基礎和前提,條例在保障和促進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方面有哪些重要舉措
江建平:資金和土地是建設好農村公路的核心要素,保障不到位將嚴重製約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影響農村公路事業長遠發展,條例為此作了很多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為解決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缺口大的問題,條例明確“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資金和農村公路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規定政府“應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採取先養後補、以獎代補等多種資金補助方式支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為了確保農村公路的規劃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合理有序安排建設進度,條例規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保護等規劃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要求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為了強化用地保障,最大限度解決農村公路建設中存在的用地難問題,條例規定“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安排”。另外,在農村公路的信息化建設方面,為了促進信息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造成資源浪費,條例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位化信息管理和服務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
問:農村公路是民眾出行的重要通道,管護是否到位直接關係到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危,條例在強化監管和保護方面有哪些規定
陳志紅:農村公路的監管和養護質量高低,與民眾的出行安全息息相關。條例在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和突出設施保護方面作了很多規定,千方百計確保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參照河長制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長制,規定縣、鄉、村三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為了確保農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符合要求,條例規定“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設施的,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為了加大對超限超載的監管力度,保護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防止超載、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運輸車輛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逃避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限高限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監督檢查工作”;為了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的排查,切實保障公路通行安全,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橋樑、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速裝置等設施”。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建好、管好、養好、運營好農村公路,推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草案框架結構合理,內容切合實際,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掛鈎聯繫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諮詢專家和法制專業組代表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改變調研方式,委託徵求基層對草案修改稿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發布”微信公眾號上徵求社會意見,並徵求了長三角兩省一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省人大財經委對各方面意見逐一研究,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召開協調會聽取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我們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農村公路發展的最新要求。2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強化政府對農村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
1.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和第五條關於各級政府和交通運輸等部門職責的規定,邏輯不夠清晰,責任不夠明確。因此,對相關內容進行梳理後作適當調整,並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集中規定了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相關運營工作的具體責任主體。
2. 參照河長制的成功經驗,有的委員建議在農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長制。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推行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安全管理和養護等工作”。
3. 省人大財經委提出,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由省級統籌,避免重複建設、資源浪費,促進信息共享。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位化信息管理和服務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
4.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明確農村公路運營的內容,以便更好地服務農村生產生活。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況信息發布等運營服務”。
二、加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和養護力度
1. 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公路屬於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養護的資金需要納入財政預算。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缺口仍然較大,可以明確通過平台融資等方式籌措,加大支持力度。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中明確“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資金和農村公路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在有資金合法來源用作償還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統籌融資用於農村公路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一般債券支持範圍”。
2.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村公路的建設應當與城鎮、村莊布局和有關規劃相銜接,併合理有序予以安排。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條第一款分為兩款,分別規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為目標,與最佳化村鎮布局、農村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適應,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路”“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保護等規劃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規定“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
3. 有的部門提出,農村公路建設需要強化用地保障。有的地方提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草案規定由鄉鎮政府統籌安排集體所有土地用於村道建設不合適。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自然資源部門具體辦理。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安排”。
4. 省人大財經委提出,我省農村公路里程長,現有基層養護力量難以滿足實際需要,應當充分調動沿線村民參與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沿線村民委員會有序組織村民參與鄉道、村道的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以及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民養護隊伍”。
三、突出農村公路的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
1. 有的部門提出,草案應當對農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驗收提出明確要求。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農村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設施的,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省人大財經委提出,為防止超限超載,保護農村公路,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管。因此,建議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防止超載、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運輸車輛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逃避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限高限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監督檢查工作”。
3. 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公路的安全事故發生率較高,要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的排查,切實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橋樑、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速裝置等設施”。
四、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1. 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要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應當“適應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
2. 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增加規定: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意見;特殊情況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的,應該聽取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儘量降低對村民出行的影響。
3. 有的委員提出,學校、農貿市場等農村公路特殊路段要設定人行道和其他相關設施;農村公路要方便出行,防止出現斷頭路。因此,建議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經過學校、農貿市場等混合交通量較大區域的農村公路應當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定人行道;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路邊停車位、公共衛生間等設施”“農村公路與村內街巷、農田間的機耕道應當相互銜接,方便村民生產生活”。
4. 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公路是鄉村振興的基礎工程,要體現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為農村居民提供鎮村公交的普遍服務。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增加“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行政村開通鎮村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的規定。
五、完善法律責任
根據有的委員和專家的意見,對草案法律責任規定建議作兩方面修改。一是將草案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的罰款幅度作適當調整,體現過罰相當。二是對車輛在村道上超限運輸以及損壞農村公路限高、限寬設施的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14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農村公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發展農村公路事業,事關廣大農民致富奔小康、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近年來,全省各地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加快推動農村公路發展,我省農村公路密度、技術等級、養護管理、運輸服務水平都處於全國前列,農村路網更暢通,農村物流更便捷,農民出行更便利。與此同時,也存在著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缺口較大,管理養護體制機制不盡完善,道路安全存在諸多隱患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工作,理順職能分工,加大政策支持,解決農村公路發展瓶頸,根據我省實際,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準備情況,並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10月下旬,我委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赴常州金壇、南通如皋兩地進行立法調研,召開由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鄉鎮、街道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並實地進行了考察。同時,還書面徵求了部分縣級人大財經委、部分省人大財經預算專業代表小組成員,以及長三角兩省一市人大財經委的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基礎較好,針對性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明確農村公路範圍
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貫穿條例草案通篇,對於準確理解、把握條例內容至關重要,應當在總則中對農村公路範圍首先予以界定,以使條例適用範圍更加明確。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二條關於農村公路的定義調整到第二條之後,作為第三條。
二、明確農村公路信息化主體責任
推進農村公路信息化,是提升農村公路發展水平的重要路徑。條例草案第九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作了規定,但比較含糊,不夠明確。有必要強化省級統籌和主導作用,避免信息孤島,促進信息共享,防止重複建設、資源浪費。為此,建議在該條中明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中的主體責任,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位化信息管理和服務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三、完善治理超限超載規定
超限超載運輸嚴重損害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對治超的總體要求、源頭治理、動態檢測作了規範。建議在此基礎上加以完善,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之前增加一條,明確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和承運人的責任:“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有效防止超載、超限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運輸經營者和駕駛人員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採取短途駁載、繞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限高限寬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監督檢查工作。”同時,對運輸經營者和駕駛人員超載超限違法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增加有關養護隊伍建設的規定
隨著我省農村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長,現有的基層養護力量難以適應實際需要,有必要充分調動沿線村(居)民的積極性,參與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沿線村(居)民委員會有序組織村(居)民參與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居)民養護隊伍。農村公路保潔、綠化等日常養護項目,可以交由沿線村(居)民委員會通過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具體實施。”
此外,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的內容、文字表述還需要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各地區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建設農村公路重要意義的認識,聚焦突出問題,完善政策機制,既要把農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護好、運營好,為廣大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必須堅持立法引領,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管、養、運體系,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強化統籌協調,加大政策支持。
二是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農村公路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高質量發展重要組成部分。省委婁書記要求著眼全省鄉村振興大計和高質量發展大局,系統謀劃、創新舉措、統籌推進,確保我省“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截止2018年底,全省農村公路總里程14.2萬公里,“四好農村路”建設走在全國前列,但與交通強省建設、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要求相比,農村公路通達程度和服務水平還有待提升,亟需通過立法,創新體制機制,提升服務水平,建設“特色致富路”“平安放心路”“美麗鄉村路”“美好生活路”。
三是解決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問題的現實需要。第一,需要明確村道的法律地位。《公路法》規定了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但未涉及村道;其他法律法規對村道建設、養護和管理也沒有明確規定。第二,需要建立農村公路管養長效機制。部分地區管養責任落實不到位,資金投入不足,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無法滿足農村公路管養工作需要。第三,需要更嚴格措施解決農村公路安全問題。目前,部分農村公路交通安全標誌和安全生命防護工程還不完善,危橋改造還需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比較高。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18年開始《條例》立法前期工作。2018年9月-2019年3月,省交通運輸廳組織起草了《條例》初稿,開展省內外調研,修改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先後兩次在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和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9年4月-6月,組織對各方面反饋意見進行研究,並與部分市、縣交通運輸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村委會進行座談調研。結合徵求意見和調研情況,對《條例》進行多輪修改。2019年7月,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2019年7月18日,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批轉的《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後,三次向省有關單位以及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市)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赴南京市六合區、淮安市洪澤區進行座談、實地調研。2019年10月16日,省司法廳組織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等有關部門召開了最後一次立法協調會,並根據會上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對相關條款再次進行推敲和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2019年11月5日,省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一)關於調整範圍
《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明確調整範圍:一是依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將調整範圍界定為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及其相關工作,並設四個專章予以規範,有關規劃內容納入相應專章。二是界定農村公路定義。明確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要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按規定命名、編號。三是對農村地區未納入公路規劃的道路、橋樑、隧道,以及與城市道路共用線的農村公路的管理、監督職責,授權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二)關於農村公路工作職責分工
堅持問題導向,並結合我省實際,《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公路工作職責分工。一是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省、市人民政府應當監督其履行主體責任,這與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的規定保持一致。二是明確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縣道的建設、管理、養護,鄉道的管理和涉及村道的行政處罰,以及農村公路的相關運營工作。三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村道的管理。四是明確開發區範圍內農村公路由開發區管理機構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轄區內有農村公路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行使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職能。
(三)關於促進農村公路發展的創新舉措
一是加強農村公路資金保障。明確農村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資金保障機制,規定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的資金保障責任,明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的投入,建立農村公路資金補助機制並適時調整。二是明確農村公路建設標準。規定縣道的建設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道、村道的建設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並同步建設必要的交通運行監測、公交站(亭)、停車區等服務和管理設施;城市道路共線段農村公路,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三是創新村道涉路施工管理方式。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轉變傳統的涉路施工許可管理模式,規定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由建設單位徵求村(居)民委員會意見,並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定。四是明確農村公路運營要求。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扶持農村公路運營,滿足城鄉一體、客貨並舉、運郵結合、鄉村旅遊等需要,提升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水平,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並規定了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支持農村公路運營的具體舉措。
(四)關於農村公路的安全管理
針對農村公路存在的安全問題,《條例》突出了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加強安全監管和教育。要求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加強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線路等監管,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愛路護路意識。二是加強安全設施防護。要求定期排查農村公路安全隱患,完善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反光鏡、減速帶等設施。三是加強橋樑安全管理。要求對農村公路橋樑定期檢查檢測,對危橋及時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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