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負責酉陽縣的財政工作,貫徹執行財務制度,按照政策組織財政收入,保證財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財政資金,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和各項事業發展;培訓專職財會人員,提 高科學理財的素質和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提高 經濟效益;積極開發財源,為振興地方經濟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 負責工作:酉陽縣的財政工作
  • 核定編制:102名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基本概況,簡介,領導分工,組織機構,部門職能,內設機構,

基本概況

簡介

酉陽自治縣財政局是綜合管理全縣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實施財政監督與指導,進行國有資產行政監管,參與全縣經濟調控的縣政府組成部門,下設9個行政科室,2個參公管理事業單位,2個財政全額撥款法人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02名。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的領導下,局黨組及局領導班子帶領全局幹部職工緊緊圍繞“開拓、高效、廉潔、文明”八字方針,唱響“科學理好財、自信展風采”主旋律,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努力營造發展環境,著力強化服務建設,團結協作、銳意進取,奮力扭轉我縣財政收入低、支出大、負債重、保障低、運行難的狀況,為推進縣域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鞏固民族地區團結做出了積極貢獻。局機關先後榮獲市級“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和市級“最佳文明單位”稱號,局領導班子被縣委連續多年評為“特優領導班子”,局機關支部被縣委多年表彰為“先進黨支部”、“紅旗黨支部”。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99號)和《中共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酉陽委發〔2009〕71號)精神,設立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家和重慶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契稅征管職能劃入地方稅務部門。

領導分工

冉國祥 財經系統黨委書記 主持系統黨委全面工作;
高 勝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財政局全面工作,重點聯繫預算科(含鄉財科)、國庫科;
滕 紅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機關事務、農業農村和基層財政財務相關工作及農口部門財務管理工作,重點聯繫辦公室、農財科;
冉景華 副局長 分管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企業資產財務管理以及財政資金集中收付、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工作,協助分管國庫科工作,重點聯繫行財科、國資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唐佰琰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經濟建設財務管理、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協助分管機關,重點協助分管機關黨務、文秘、宣傳工作,重點聯繫經建科、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陳治華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紀檢監察、會計監督、政策法規、稅收政策,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財政票據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重點聯繫會計監督科、綜合科、採購辦;
冉海燕 副局長 分管社會保障財務管理、會計集中核算管理工作,協助分管預算科工作,重點聯繫社保科、會計集中核算中心。

組織機構

部門職能

(一)擬定和執行全縣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及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和財政改革方案;參與巨觀經濟分析預測和全縣巨觀經濟政策的制定;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全縣財力的建議;制定構建地方公共財政體系的政策、制度;指導全縣財政工作。
(二)研究、擬定全縣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地方性規章、制度;執行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貫徹執行《預算法》,編制全縣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擬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及專項資金;核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制定和規範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辦法。
(四)參與巨觀經濟的決策,運用財政、稅收等經濟槓桿對國民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進行有效調控;參與基建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制定相關的財務制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聯繫、協調與國稅、地稅等部門的稅政業務工作;提出國家授權的地方稅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建議意見。
(五)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貫徹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等;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制定相關的支出政策及其開支標準。
(六)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縣級政府的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參與研究、制定國有企業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
(七)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審核國有獨資企業的章程,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績效評價;組織實施縣級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權屬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轉讓,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指導監督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定和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有關具體辦法和補充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稱和會計職稱資格考核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九)負責全縣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擬定財政監督的規章制度;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
(十)擬定、執行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評審辦法,實施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評審。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起草、修改有關報告和檔案;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文印、檔案、信訪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幹部、人事、工資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上級機關交辦的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活動和接待工作;負責財政宣傳、信息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二)預算科
草擬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牽頭編制縣級年度預算草案,匯總編制全縣財政預、決算;研究財政分配政策和財政收支平衡的措施;編制縣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統一辦理預算追加(減)事宜。
(三)鄉財科
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管理,監督鄉鎮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負責鄉鎮財政統計報表等鄉鎮部門決算的審核分析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指導鄉鎮財政改革及預算管理的相關政策及制度;負責制定村級財務管理辦法,指導村級財務管理;監督指導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負責鄉鎮財政轉移支付工作。
(四)國庫科
組織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財政資金調度,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統一管理預算單位的銀行開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推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五)行財科
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行政事業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縣級行政事業經費支出標準;制定行財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行財口行政事業單位年度預算,審核匯總聯繫單位年度財務決算;辦理單位預算追加(減)事宜。
(六)農財科
參與研究制定農口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和各級涉農專款;制定農業綜合開發的財務管理辦法,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指導農口預算單位財務核算,會同農口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審核和提出農口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的建議,辦理農口部門、單位預算追加(減)事宜;制定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對涉農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負責相關項目績效評價和考核;負責辦理縣級農業項目報賬制財務管理;負責辦理涉農各項財政直補資金的工作,負責財政直補農民資金髮放監督管理工作;審核匯總農口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對相關部門和單位財務運行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
(七)社保科
制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編制社會保障資金預算草案;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撫恤、安置資金的管理和政策執行,監督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政策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及社保口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聯繫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審核社保口行政事業單位年度預算及匯總年度財務決算;辦理單位追加(減)事宜。
(八)經建科
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承擔交通、環保、建設、國土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負責國家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申報及各種基建專項資金的監管,審核提出城鎮建設等基本建設專項資金預算建議;負責政府性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政決算審批;擬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制度,負責土地出讓、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開墾費等收入管理;審核匯總聯繫單位部門決算,辦理聯繫單位部門預算追加(減)事宜。
(九)會計監督科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執行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負責會計委派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法紀案件;監督局內各科室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負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和管理業務培訓和會計電算化工作;組織對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條款的討論和審查;研究提出稅收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按稅法規定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負責財稅扶持政策的審核,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依法監督檢查,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草擬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負責政府採購計畫的下達及政府採購監管工作,上報全縣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建立對評審專家、供應商、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評價制等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十)綜合科
草擬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並參與標準的確定;負責領、發、繳銷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監督彩票發行,並負責彩票公益金的管理;編制縣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負責廉租房建設資金及廉租住房租賃資金的管理;負責燃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
(十一)國有資產管理局
1.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縣屬企業改革和重組;對縣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縣屬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2.按照縣人民政府要求,對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行使投資收益和處置權。依據有關規定,指導、監督集體企業資產的管理和處置。
3.負責縣屬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事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發展規劃、經營計畫、收益分配計畫和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完善產權交易市場,並加強監督管理。
4.代表縣人民政府向縣屬大中型及重點企業派出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5.依照法定程式對縣屬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6.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縣屬企業國有資產和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健全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對縣直機關、事業單位使用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情況進行評價,提高使用效益。
7.監繳縣屬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並對其使用提出意見。
8.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9.依法對鄉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0.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主要負責財政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結算審查,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竣工決算、材料設備降價處理和工程報廢的審查;負責財政性投資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國土資源勘探等項目的評估、審查、諮詢及事後評價工作,提供投資項目前期決策分析及項目建成後效益評價;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招標標底編制與審查、招標監督、參與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採購工作;開展與財政性投資諮詢有關的市場研究、財務管理和分析、投資風險分析、信息服務等業務;負責財政投資政策等有關課題的研究、投資統計和效益分析等。
(十三)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負責國庫集中支付及其相關業務的具體組織與落實,設定並管理國庫單一帳戶體系。
(十四)會計集中核算中心
加強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履行預算單位的會計核算職能,負責組織會計核算,及時記錄、計算和報告預算單位各項資金收支情況,真實、完整、正確地反映各單位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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