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成都市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省政府《關於四川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4〕35號)精神,為理順成都市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市政府決定對成都市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實施改革。特制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成都市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省政府《關於四川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4〕35號)精神,為理順我市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實施改革。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實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保護國土資源的責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到實施。
二、範圍 全市19個區(市)縣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部納入體制改革範圍,其中,錦江區等5箇中心城區的國土資源體制改革工作已於2004年4月實施。
三、幹部管理體制
按照省政府和省委組織部的有關檔案精神,調整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幹部管理體制,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局本級管理體制不變。各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市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為主,區(市)縣黨委協助管理。各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職副職以上幹部,包括同級非領導職務和事業單位同級職務幹部,由市國土資源局徵求所在區(市)縣委、政府意見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
高新國土資源分局管理體制不變。高新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高新區黨工委管理為主,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協助管理。正職領導幹部由高新區黨工委書面徵求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意見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副職領導幹部由高新區黨工委書面徵求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意見後,由高新區黨工委任免;中層幹部的任免由高新區黨工委批准後,送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備案。高新區的國土資源業務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正式授權委託高新區管委會管理。
四、機構、編制管理
(一)體制改革後各區(市)縣國土資源局仍延用原來的名稱。
(二)各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同級政府的工作部門,其機構、編制仍由當地政府管理。
(三)鄉、鎮國土所為各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其人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人員編制為財政撥款的事業編制。
(四)切實加強土地和礦產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各區(市)縣不得在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外設定與國土資源相關的行政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目前已單獨設立,並作為地方政府直屬部門的統征、儲備、交易等機構,應統一划歸同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管理。
五、資產及經費
(一)體制改革後,各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和設備由所在區(市)縣政府提供和保障。
(二)經區(市)縣編辦核定後的行政編制、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和行政執法編制人員的基本工資、職務補貼、各種津補貼、辦公經費及業務經費,由區(市)縣財政納入財政預算核撥。
(三)各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業務經費和人員工資,納入財政事業預算管理,在土地收益中列支。
(四)建立健全會計和系統財務審計機構和制度,加強國土資源專項資金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六、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工作
(一)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戰略性任務。體制改革期間,各區(市)縣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嚴格土地管理和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省市政府的決策和部署上來,繼續做好規劃、執法等土地管理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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