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4年1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4〕3號印發《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目標和重點任務、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不斷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推進教師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依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和待遇、落實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措施6部分。
主要內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14〕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40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加強我市教師隊伍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重點任務
(一)總體目標。到2020年,建成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優良、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為率先在中西部全面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強有力支撐。
(二)重點任務。全面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補足配齊學前教育教師,最佳化義務教育師資均衡配置,加強職業教育“雙師型”隊伍建設和高等學校中青年教師及創新團隊建設,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教師專業化水平;深化教師國際交流合作,加強教師信息化技術培訓,全面提高教師全員培訓質量。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一)不斷提高教師思想政治素養。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遵守
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幫助和引領學生形成正確的
世界觀、
人生觀和
價值觀。加大師德典型宣傳力度,形成重德養德的良好風氣。建立教師思想狀況調查分析制度,及時解決教師思想問題和實際困難。
(二)全面規範教師從教行為。引導廣大教師著力養成“愛生如子、愛崗敬業、廉潔奉獻”的職業操守,自覺遵守市教育局下發的《成都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引導教師立德樹人,為人師表。完善師德師風考評制度,將師德教育融入教師職前培養、準入、職後培訓和管理全過程,把師德建設作為學校工作考核和辦學質量評估的重要指標,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業績考核、職稱評聘、評先評優的首要內容,實行師德表現一票否決制。
(三)著力營造新型師生關係。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個性,發展學生特長,建立平等的師生關係;尊重學生學習主體地位,做學生的良師益友,建立民主的師生關係;暢通家校溝通渠道,完善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廣泛參與的師德師風監督機制,增強教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不斷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
(一)健全校長和教師標準體系。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專業標準,制定全市相應的校長、教師專業發展標準,並將其作為校長和教師培養、準入、聘任、培訓和考核的重要依據。結合實際,探索推行校長職級制,嚴格實行教師持證上崗制度。
(二)強化教師培養培訓。實施中國小教師素質提升工程,鼓勵和支持教師攻讀教育碩士、教育博士,培養高層次的中國小和職業教育教師。建立健全市、區(市)縣和學校三級教師培訓體系,建設一批高水平的教師培養基地,完善教師培訓質量評估機制,實行每五年一周期且不少於360個學時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加大農村教師、緊缺學科教師和班主任培訓力度,提高教師信息化培訓水平。持續開展全市“十萬教師大比武”、“千名校長大練兵”、教師“師徒結對”活動。
(三)加大名優教師隊伍建設力度。實施“未來教育家”計畫,培養教學名師和教育專家。深入實施“雙名工程”,建設高質量、有特色的“名師、名校長工作室”,加大名優教師考核力度,建立能進能出的考核機制。辦好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提高教育、科研效益。辦好“文翁大講堂”,打造具有成都特色的教育品牌。
(四)深入開展教師國際化交流合作。實施校長和幼稚園園長國際訪問、研習行動計畫和教師專業成長國際化行動計畫。充分發揮國(境)外友好學校、國際化視窗學校、高等教育中外合作項目在拓展全市教師視野、提升教學能力方面的積極作用。在國(境)外設立一批中國小教師培訓和職業院校教師實習基地,每年選派骨幹教師赴國(境)外交流培訓。著力擴大漢語教師培訓規模,促進我市漢語教師外派數量持續增長。聘請具有資質的外籍教師參與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
四、推進教師管理體制機制改革
(一)健全教職工編制動態管理機制。按照國家城市標準核定全市城鄉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市級機構編制部門和教育部門要完善編制總量控制、動態管理機制。各區(市)縣機構編制部門和教育部門負責統籌使用當地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同一區(市)縣域內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可以互補餘缺。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嚴禁教職工在編不在崗。
(二)加快推進教師職務(職稱)制度改革。按照重師德、重教學實績和重一線實踐經歷等要求,完善符合各類教師職業特點的職務(職稱)評價標準。堅持職務(職稱)晉升向農村中國小專任教師傾斜,城鎮中國小教師在評聘高級職務(職稱)時,要具備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
(三)深化“縣管校用”用人機制改革。堅持義務教育教師“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促進城鄉教師合理流動,完善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制度。嚴格執行校長任期制,城區(含縣城)學校校長、副校長在同一學校任職時間超過9年的,首先交流到農村學校或相對薄弱學校任職;每年在縣域內教師交流人數不低於應交流人數的15%,骨幹教師交流人數不低於同級骨幹教師人數的15%。到2020年,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原則,實行縣管教師總量、崗位結構和教師身份,學校按崗配置、使用和考核教師,基本實現縣域內教師無校籍管理。加大農村學校教師、緊缺學科教師公開招聘力度。完善教師退出教學崗位實施辦法,健全教師退出機制。
(四)完善“市域統籌”的教師交流機制。深化教育圈層融合發展,建立區(市)縣“一對一”教育聯盟,有效開展對口支援農村學校、薄弱學校各項工作;選派農村學校骨幹教師到城區學校鍛鍊。對從城區主動交流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的教師,在評先評優、職稱評聘等方面予以傾斜。通過實施農村學校教師補貼、專項獎勵等方式,強化支教教師的待遇保障。深入實施“常青樹——名優退休教師下鄉興教計畫”、“成都市師範生免費教育計畫”和“特崗教師”計畫,吸引名優退休教師和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
(五)落實教師資格準入和定期註冊制度。認真落實《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嚴格執行教師資格考試,全面實施教師定期註冊制度,建立我市教師職業信用系統,不斷提高教師任職學歷標準、品行修養和教育教學能力。健全教師公開招聘制度,鼓勵綜合性大學畢業生從事教師職業。
(六)健全職業院校教師選聘培養機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市本級及區(市)縣在2012年底事業編制總量核心定職業院校教職工編制。在學校與企業之間建立人才交流和互聘長效機制。中職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每兩年應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和生產一線實踐。
五、依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和待遇
(一)完善教師參與治校治學機制。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和依法治校工作,落實中國小校長負責制,實行校務會議等制度。認真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全面實行校務公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決策的合法權利。建立健全教師人事爭議處理制度,依法維護教師權益。
(二)強化教師工資和社會保障機制。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教師工資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健全符合教師職業特點、體現崗位績效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從教和赴艱苦邊遠地區支教的教師,實施傾斜政策。推進教師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規定為教師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積極支持教師周轉房建設,鼓勵將符合條件的教職工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三)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合法權益。健全民辦學校教師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考試、職稱評聘、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評優和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暢通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人事勞動關係轉接渠道。民辦學校要建立完善教師聘用機制,依法依規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切實保障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
(四)完善名優教師優待機制。健全名優教師推薦評選制度,定期開展成都市教育專家、特級校長、特級教師和學科(技能)帶頭人等評選活動,落實名優教師優待政策,提升教師職業社會榮譽感。
(五)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各級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報導優秀教師的先進事跡,發揮先進典型引領示範作用,不斷提高成都教師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大力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引導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師隊伍建設,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促進我市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六、落實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市)縣政府、
成都高新區管委會、
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要加強對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實抓好。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師隊伍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嚴格政策標準,完善工作聯動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教師隊伍建設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機構編制、發改、財政和人社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合力推進教師隊伍建設。
(二)強化經費保障。加大對教師隊伍建設投入力度,新增財政教育經費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投入重點之一,切實保障教師培養培訓等方面的經費投入。教師培訓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幼稚園、中國小和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高等學校根據不同層次和規模,統籌安排教師培訓經費。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定向捐款、免費培訓等途徑支持教師隊伍建設。加強教育經費使用監管,完善教育支出分析考評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強化考核督導。把教師隊伍建設納入對區(市)縣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目標考核,作為學校辦學水平評估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先評優、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市政府教育督導團要定期對全市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進行督導檢查,並通報督導結果,不斷提高教師隊伍建設水平,為全市教育均衡化、現代化、國際化提供有力支撐。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