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政府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關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關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意見》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批轉並實施,旨在進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規範行業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政府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關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7〕31號
渝府發〔2007〕3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關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關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的意見
市政府金融辦 市中小企業局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規範行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渝委發〔2003〕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確立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狀況為核心,堅持以市場化運作為主、政府積極引導發展和規範管理並重的方針,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向信用記錄、信用評價、信用擔保相結合的社會化信用機構的發展轉化,逐步形成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化信用擔保體系。
(二)基本原則:政府指導扶持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加快發展和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相結合;提供信用擔保和促進企業信用提升相結合;適度競爭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分類指導與扶優限劣相結合;堅持法制化、市場化、規模化、規範化的發展方向,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
(三)發展目標: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體系,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做大做強政策性擔保機構,大力發展商業性擔保機構,鼓勵發展互助性擔保機構。在“十一五”期末建成較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體系,培育和促進各類擔保機構規模化、專業化發展,擔保餘額達到500億元,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狀況。
二、完善機構體系建設
逐步形成由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多元化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股份制公司、事業性單位等多種組織形式並存,從服務全市、服務各區縣(自治縣)到服務各工業園區的多層次信用擔保機構組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體系,逐步培育出一批註冊資本金上億元的行業龍頭企業。
(一)提高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扶持和幫助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市場化運作和規範管理水平。政府出資組建的事業性機構,在條件基本成熟時可改制為企業,以適應市場競爭及規範運作的需要。
(二)有市場需求但沒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區縣(自治縣),要努力創造條件儘快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更好地促進當地中小企業發展。
(三)鼓勵民間資本出資組建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支持具備條件的社會法人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斷擴大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擔保的規模。
(四)鼓勵各類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升信用、分擔風險,建立和完善擔保貸款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同行業、同區域的中小企業依法建立互助性擔保機構,增強中小企業自身的融資能力。
(五)增進信用擔保行業的國際、國內交流,開展多層次、寬領域的交流合作,吸引外資投資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積極引進有實力的跨國、跨地區信用擔保機構。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財政性資金支持力度
從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在市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體系建設,對營運規模較大、經營業績突出、制度健全、管理嚴格、運作規範,風險防範與控制較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政府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也應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於促進當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
(二)加大稅收扶持力度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經市政府批准,可再免徵2年營業稅。為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做大做強,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加大開發性金融支持力度
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的軟貸款,幫助經營業績突出、信用良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增強資本實力。
四、加強行業管理
(一)明確管理職責
由市中小企業局會同市政府金融辦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管理。指導、引導其公平競爭、規範管理,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培育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制度
1.設立跨省區或註冊資本1億元及以上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由市中小企業局初審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2.設立不跨省區、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涉及市級財政、區縣(自治縣)財政出資,需市政府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相關程式報批並辦理工商登記後,報市政府金融辦和市中小企業局備案;企業或民間出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由當地工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報市政府金融辦和市中小企業局備案。
(三)建立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價機制
要委託專業資信評級機構對擔保機構營運風險、擔保資產運營質量、資本充足性、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和持續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以促進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對業務開展不好、虧損金額較大、償付能力弱的信用擔保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四)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支持和幫助重慶市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協會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指導和支持協會開展業務培訓、服務標準制定、業務統計、融資諮詢、理論研究和對外交流,組織會員業務合作,協調會員與銀行間的相關事務等活動。
五、培育發展環境
(一)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互利合作關係,對貸款風險實行比例分擔。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信用好、貢獻大、實力強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給予適當的金融政策支持。對運作規範、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應簡化審貸程式,提高審貸效率,可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鼓勵商業銀行創新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寬合作領域,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針對中小企業規模小、有效抵(質)押資產少等現實情況,研究制定更多適合中小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政策性銀行可依託商業銀行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
(二)加強政府服務
1.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主動幫助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排憂解難,解決其在開展業務和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維護擔保機構業務的自主性,不得強制擔保機構為其指定的項目提供擔保。
2.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產業政策和企業需求信息。擔保機構在徵集被擔保人信息時,公安、工商、稅務、國土房管、交通、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擔保機構開放企業資信查詢業務,並為擔保機構提供詢證服務。
3.國土房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門在辦理反擔保物的登記時,對被擔保企業提供的土地、房產、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反擔保抵(質)押物,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同時,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業務開展。
六、加強經營指導
(一)市場化經營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服務對象主要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信用、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優先扶持技術密集型、出口創匯型和吸納就業型中小企業。
(二)規範化管理
1.規範財務會計制度。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報告,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頒布的《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執行,如實反映資產負債、利潤、現金流量、擔保對象、擔保金額、擔保責任餘額、擔保期限、保費收入、代償金額等情況。
2.規範擔保費收取標準。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鈎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後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3.規範業務操作流程及相關內控制度。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事前評估、事中控制、事後追償等管理運作機制。
4.加強行業隊伍建設。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定期開展對從事信用擔保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嚴格控制風險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營運資金,加強風險防範與控制。
1.擔保機構應堅持風險分散原則,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餘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對操作規範,制度健全,風險控制能力較強,信用品牌較好,銀行認同度較高的擔保機構放大倍數可達到10倍。
2.擔保機構應建立科學的項目評價體系和嚴格的項目評審制度,全面收集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財務與非財務等相關信息,系統評價項目風險,設計完備的風險控制方案,打造信用品牌。今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3.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的風險控制,實行全程風險管理。
4.擔保機構要嚴格控制操作風險,建立審保分離、內部報告與警示、追究責任等內控制度,嚴禁違規操作。同時,要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對項目評審、決策程式和內部財務管理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審查或審計。
5.擔保機構應建立風險準備制度。按當年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擔保賠付。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擔保責任餘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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