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山西省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於2001年11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外文名:Some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in Shanxi Province
  •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1]38號
  • 發布日期:2001-11-12
  • 生效日期:2001-11-12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晉政發〔2001〕38號)
呂梁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
中小企業是推動經濟成長、緩解就業壓力、最佳化經濟結構和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十五”期間,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集體中小企業,加大對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各類中小企業有突破性發展。借鑑外地經驗,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結構調整
(一)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利時機,大力推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重點扶持創業型、科技型、就業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出口創匯型、社區服務型和商貿物流型等中小企業。各地區要從各自的資源特點、區域優勢等實際出發,研究制定本地區發展中小企業應扶持的重點產業、產品和技術,不斷提升技術含量,滿足市場需求。要依法關閉技術落後、質量低劣、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中小企業,積極推進總量控制與結構最佳化。
(二)把扶持優勢企業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結合起來,培育優秀小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中小企業向“專、精、特、高”的方向發展。各級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鼓勵大企業將部分產品及零配件生產分包給中小企業,形成與大企業、大集體分工協作、專業互補的關聯產業群體,推進企業組織結構調整。
二、推進國有中小企業產權制度創新
(三)國有中小企業要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拍賣、租賃等多種形式,加快國有資本從一般競爭性、非關鍵性行業中退出,基本實現產權多元化。
(四)在改制中,鼓勵有出資能力的自然人大額購股、法人代表持大股和員工自願參股;信息、技術、品牌、智慧財產權等非物化要素折價入股;鼓勵優勢企業突破所有制、行業和地域等體制性障礙,對國有、集體中小企業實行以購併為主要形式的資產重組,最佳化資產配置,使存量資產向優勢企業、優勢產業和優秀經營者集中;企業內部職工、社會法人、自然人整體或者部分購買、先租後買或租一塊買一塊等多種形式購買中小企業。
(五)通過多種形式鼓勵困難企業分立重組。對改制企業留存的國有股份,委託企業經營者管理,承擔國有資本增值的責任。在重組過程中,對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可暫時擱置起來,有條件的可將閒置土地的使用權優先拍賣給重組企業。
三、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
(六)省里比照執行扶優扶強政策,對中小企業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資源綜合利用進行傾斜扶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企業成長中的資金需求,視其商品化、產業化不同階段,採取貸款貼息、貸款擔保和股權投資等措施給予資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進口國際先進的儀器設備,可按照國有科研機構的有關政策向海關申報減免稅;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權,可按標定地價下限收取租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均可計入管理費用。
(七)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技術等生產要素投資創辦中小企業,其作價金額可占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鼓勵科技人員創辦或進入科技型中小企業,保留其公職兩年,工齡連續計算;鼓勵在開發的新產品市場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開發有功人員;鼓勵中小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行成果轉讓、委託開發、聯合開發、共建科技型實體,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四、加大財稅政策扶持力度
(八)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中小企業結構調整、改制改組、技術創新以及對中介機構的扶持。
(九)各類中小企業凡在我省境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可按規定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創辦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凡企業吸收下崗職工並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契約的,自開業之日起,下崗職工達到企業職工總數60%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達到30%不達60%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批准,三年內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對我省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
五、積極拓寬融資渠道
(十二)引導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鼓勵政策性銀行加大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十三)繼續執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利率的浮動政策;銀行要根據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及時完善授信制度,放寬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準入條件,合理確定商業銀行縣(市)支行貸款審批許可權,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要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抵押手續和條件;要積極開拓新的信貸服務項目,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十四)逐步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有選擇地扶持優勢明顯、經營主業突出、發展前景良好、成長性較強的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改組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積極創造條件上市發行股票,提高直接融資能力。選擇有條件的、中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市(地)進行產權交易試點,引導、推動並規範中小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產權出讓等方式利用外資進行改組改造。
六、建立信用擔保體系
(十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為的監督管理,防範擔保風險;公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程式,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與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與自律制度;加快建立以企業、經營者、中介機構為主體,以信用登記、信用評估、風險預警、風險管理、風險分散為主要環節的信用制度,增強中小企業的信用觀念,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十六)省和地(市)列出專項資金,用於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金的補充,建立規範的擔保金補償機制,確保擔保業務長期穩定發展。鼓勵大企業和個人投資、有關社團出資設立擔保基金,作為擴充資本金的主要來源。
(十七)在加快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同時,鼓勵企業互助擔保和商業性擔保業務的發展。支持市(地)、縣或行業投資機構與金融機構聯合組建擔保組織,支持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群體共同出資設立互助擔保機構,為區域內、行業內、群體內的中小企業貸款提供規範有效的擔保,最大限度地滿足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需求。
七、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
(十八)加快建立以資金融通、信用擔保、創業輔導、技術支持、管理諮詢、信息服務、市場開拓、人才培訓和國際合作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對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給予必要的資金及政策支持,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對服務體系的培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九)推動山西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等中介機構的發展。以公益性服務為主體,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方面的服務,通過建立有效的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實現服務的專業化和規範化。充分利用現有管理院校、培訓中心等力量,建立中小企業人才培訓服務體系,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管理培訓、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各地要針對實際情況,通過培育特色服務,以點帶面,逐步建立富有成效和特色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二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鼓勵大中型企業的離退休經營管理人員、具有專業特長的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和科技產業化方面的服務,建立中小企業技術服務體系。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建立中小企業信息網站,有條件的地區可進行中小企業電子商務試點,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技術、市場、人才信息服務,以及項目論證、企業管理等內容的信息服務。
八、推進環境創新
(二十一)創造寬鬆的中小企業市場準入機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提高工作效率,規範審批程式;允許實物資產、智力成果作為註冊資本;清減各類收費,降低開業成本。建立暢通的中小企業市場退出機制,提高中小企業的整體競爭活動。
(二十二)各市(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對現行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屬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擅自設立的收費、罰款項目一律取消,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規範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逐步取消縣(市)國有、集體中小企業上交管理費以及城市供水、供氣的增容費和供電增容費(貼費)等有關規定。對關停企業復產後,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的收費可予以一定比例的緩徵。各級人民政府治亂減負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定期開展對已取消收費項目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出減免本地區中小企業費用的具體措施。
(二十三)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各地要抓好出口退稅政策的落實工作,幫助自營進出口企業落實並用好出口商品配額,簡化進出口環節管理手續,降低收費,加快由審批制向資格登記備案制的過渡;要通過政府間的友好交流和經貿合作活動,為中小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創造條件;中小企業特別是出口高新技術產品的中小企業可享受國家有關鼓勵擴大外貿出口的優惠政策;鼓勵外商獨資或參股創辦中小企業。
(二十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中小企業工作,加強領導,最佳化服務,合理規劃,分類指導,依法清理不利於中小企業公平競爭的政策、法規,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堅持放開搞活與扶持發展並舉的方針,為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山西省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貿委,每年召開一次推動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工作會議,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二十五)本意見適用於城鄉國有、集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夥制和私營、個體、外資等各類中小型工商企業。具體實施辦法由山西省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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