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正文
贛府發[2010]10號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既是我省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也是當前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緊迫任務。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精神,促進全省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一)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加強對符合上市條件、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上市輔導工作,為擬上市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和政策諮詢,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利用國內外資本市場直接上市融資。完善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政策,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企業。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繼續加大票據、理財等融資業務的同時,有針對性地開發出一批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積極培育和規範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產權和股權交易提供服務。
(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設立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形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對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收入,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後,免徵其三年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比例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和風險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註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工作,提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等級,促進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引導其規範發展。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保險產品。
(三)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績效評估。從2011年起,省財政每年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適量資金,在績效評估的基礎上,對優秀、優良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資金資助,鼓勵開展貸款擔保業務,提升服務功能和經營管理能力,防範和控制信用擔保風險。各市、縣(區)也要制定相應辦法,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當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績效評估和資金資助。
(四)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完善以信用徵集、信用評價、信用培植和信用激勵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服務體系。加快整合各部門、各行業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作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交易的有效依據。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培植工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創建活動,培育和提升中小企業信用意識。
(五)完善中小企業財產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制定出台新型抵、質押方式的登記認定辦法,適度調減登記費用,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和融資需求,擴大抵押、質押的範圍,不斷創新貸款品種,推動應收賬款、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倉單、提單質押貸款及股權質押和存貨抵質押業務,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國土資源、房管、金融、工商等部門要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
二、加大對中小企業財稅扶持力度
(六)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逐步擴大省財政預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結構調整、節能減排、市場開拓、品牌建設、人才培訓、擴大就業,以及改善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各市、縣(區)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七)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工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降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商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降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80萬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降為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財稅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
(八)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凡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公開前置性審批項目、程式和收費標準,嚴禁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規範執收行為,全面實行中小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各級政府要健全中小企業負擔監督制度,設立中小企業負擔舉報電話,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通過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接受指定服務等手段牟利。嚴格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規向中小企業提前徵稅或者攤派稅款。
三、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
(九)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進步。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研製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按照省重點產業發展的要求、方向和目標,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增強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中央預算安排我省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要精選項目,全部落實到中小企業,支持企業做大做強。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自主品牌。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加大品牌投入,支持企業發展自主品牌。建立品牌培育和保護機制,制定品牌推進工作規劃,編制創品牌產品梯隊目錄。重點支持我省的“中華老字號”和“贛”牌老字號等傳統優勢中小企業申請商標註冊,保護商標專用權,鼓勵挖掘、保護、改造民間特色傳統工藝,提升特色產業。扶持一批經營有特色、產品質量好、市場占有率高的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創建名牌產品。
(十一)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促進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在中小企業的推廣套用。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中小企業間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契約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業中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防止落後產能異地轉移。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盲目發展。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稅法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取得明顯成效的工業園區,優先列入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試點園區。
(十二)提高企業協作配套水平。鼓勵中小企業積極融入產業鏈,加快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關係,提高產業配套能力。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加強與中小企業的協作配套,積極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人才、設備、資金支持,及時支付貨款和服務費用。
(十三)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支持培育一批重點示範產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環境建設,改善產業集聚條件,完善服務功能,壯大龍頭骨幹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引導中小企業立足工業園區加快集聚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向園區、小區集中。鼓勵中小企業與龍頭骨幹企業開展經濟技術合作,形成分工明確、相互依存、優勢互補、共生共贏的產業體系,培植一批具有發展潛力和市場競爭力的特色產業集群。省財政安排的工業園區產業集群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工業園區內圍繞重點產業、龍頭企業進行產業配套的中小企業。各級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時,要統籌考慮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十四)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在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諮詢、信息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發展。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在軟體開發、服務外包、網路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拓展,擴大就業渠道,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
四、進一步最佳化對中小企業的服務
(十五)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統籌規劃,完善服務網路和服務設施,積極培育各級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力爭5年內建成100個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中小企業綜合服務平台。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改善創業和發展環境,到2012年,全省建成100個初具配套服務和創業孵化功能的小企業創業基地。
(十六)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開放科技資源,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提高服務中小企業的水平,力爭5年內通過引導社會投資、財政資金支持等多種方式,重點支持在輕工、紡織、電子信息等領域建設100個產品研發、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公共服務平台。完善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路,加快發展政策解讀、技術推廣、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和市場行銷等重點信息服務。
(十七)支持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充分利用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開展多層次、多類別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加快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體系,繼續抓好全省非公有制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在職教育,抓好非公有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加強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八)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參與家電、農機、汽車機車下鄉和家電、汽車“以舊換新”等業務。採取財政補助、降低展費標準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各種形式的洽談會、訂貨會、展銷會、產品推介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搶抓訂單、簽訂契約、搶占市場份額。進一步落實出口退稅等支持政策,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開展併購等投資業務,收購技術和品牌,帶動產品和服務出口。
(十九)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制定和頒布中小企業信息化發展指南,分類指導,擇優扶持,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平。建設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幫助和鼓勵中小企業採用電子商務,降低市場開拓成本,提高市場行銷和售後服務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開發和搭建行業套用平台,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軟硬體工具、項目外包、工業設計等社會化服務。
五、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十)完善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制度。制定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提高採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在公開公平、同質同價的基礎上,優先從中小企業採購。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信息發布透明度,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參與機會。
(二十一)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中小企業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對中小企業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補貼。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中小企業,將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費率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0年底,並按規定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等。中小企業可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協商,符合條件的,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
(二十二)建立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價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外來投資者和本地創業者,對涉及管理、服務的政府部門政務公開、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收費、服務態度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納入對各職能部門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加大企業投訴受理和查處力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三)切實加強領導。成立江西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中小企業局。各市、縣(區)要把中小企業發展擺在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位置,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設立中小企業管理服務機構。
(二十四)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各級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確定中小企業的統計範圍、統計指標、報表頻率,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將中小企業統計分析材料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並切實抓好落實。
附屬檔案:江西省有關部門工作分工安排表(略)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意見附屬檔案
有關部門工作分工安排表
序號
| 工作任務 | 牽頭部門 | 參與部門 |
1 | 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 省金融辦 | 江西證監局、江西銀監局、省中小企業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
2 | 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績效評估 | 省中小企業局 | 省財政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辦 |
3 | 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 |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信委 | 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江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 |
4 | 完善中小企業財產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 |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銀監局 | 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金融辦 |
5 | 逐步擴大省財政預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 | 省財政廳 | 省中小企業局 |
6 | 制定完善中小企業財政支持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 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 省中小企業局、省法制辦 |
7 | 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清理收費項目,嚴格收費公示 | 省工信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 | 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省工商局 |
8 | 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進步、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提高協作配套水平 | 省工信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中小企業局、省環保廳 |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
9 | 支持中小企業加強文化建設,發展自主品牌 | 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商務廳 | 省廣電局、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 |
10 | 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 | 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省工信委 |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 |
11 | 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 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 | 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廳、省質監局 |
12 | 支持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省中小企業局、省教育廳 |
13 | 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 | 省工信委、省中小企業局 |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 |
14 | 制定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 | 省財政廳 | 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 |
15 | 落實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或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等具體措施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省財政廳、省工信委、省中小企業局 |
16 | 建立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價制度 | 省監察廳、省法制辦 | 省中小企業局 |
17 | 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 | 省統計局、省中小企業局 | 省工信委、省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