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6月18日,是由長春市政府出資設立的吉林省內第一家專業擔保機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長春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 總部地點:長春市
- 成立時間:1999年6月18日
- 服務對象:中小企業
- 提供服務:信用擔保
- 類型:有限公司
簡介
連續5年,長春擔保不斷增加擔保扶持力度:2005年為5億元,2006年為8億元,2007年為16億元,2008年為21億元,2009年為29億元。
長春擔保累計為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提供了2115筆貸款擔保,累計擔保金額近95億元。在長春擔保的傾力支持下,1744家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功取得融資,這些企業在擔保期內預計銷售收入增加了150億元,新增利稅20億元,新增加就業機會3萬餘個。
2005年9月,長春擔保當選首批“全國十大最具影響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2006、2007、2008和2009年,在國家發改委組織的擔保機構資信評級中,長春擔保連續四年被評為吉林省內的最高級別——“AA級”,2010年被評為“AA+級”。
2008年4月被國家開發銀行吉林省分行指定為其在長春市內的唯一助貸機構。
2008年9月,長春擔保戴君董事長被評為“全國十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領軍人物”。
2009年9月,長春擔保被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授予“應對金融危機中支持中小企業表現突出的擔保機構”榮譽稱號。
2009年12月,長春擔保被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吉林省信用擔保協會評為2009年度全省小企業擔保貸款工作“業績突出貢獻單位”;戴君董事長被評為2009年度融資擔保工作“先進工作者”。
2010年9月,長春擔保被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評為“2009年萬億擔保規模上榜機構30強”。
協會章程
英文譯名:ChangChun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縮寫:CCCG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長春市區域範圍內信用擔保機構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非營利性、地方性、專業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建立共同目標,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維護會員整體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我市信用擔保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長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823號,郵政編碼:1300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向政府提出有關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方面的建議,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二)對本行業新辦企業申報、新產品開發進行前期諮詢調研、提出論證意見,為有關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提供依據;
(三)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
(四)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六)進行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七)開展諮詢服務,提供長春市擔保行業信息;
(八)開展國內、國際間的行業協作和交流;
(九)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十)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二)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三)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相關的經濟組織及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信用擔保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 單位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個人會員應具有個人身份證明的有效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會員繳交入會費用;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 有權向本協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機構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 有權向本協會查詢經費和業務等有關情況;
(七) 有權向本協會諮詢擔保及其它業務,尋求商業合作機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本協會所有會員在業務合作中應持優惠收費的原則;
(八) 向本協會披露本單位基本信息,保守本協會秘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其職權是:
(一) 決定本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制訂或者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決算方案;
(五) 通過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 對本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長春市工信局審查並經長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長春市工信局審查並經長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長春市工信局審查並經長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長春市工信局審查並經長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長春市民政局和長春市工信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長春市工信局審查同意,並報長春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長春市工信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長春市工信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長春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長春市工信局和長春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長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