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協會成立於2005年12月,經省民政廳批准,省經濟委員會主管,由湖南省境近百家機構和從事與信用擔保業務相關的單位及從事信用擔保工作的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民眾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現由蔣志方同志任會長,張宇同志任秘書長,現有會員單位近100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協會
- 地點:湖南省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簡介
協會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湖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從事與信用擔保業務相關的單位、從事信用擔保工作的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民眾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聯繫政府、金融機構與信用擔保機構的紐帶和橋樑作用,以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湖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湖南省經濟委員會,本會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銀監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長沙市五一大道351號。
(一)引導本會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
(二)制定、組織實施信用擔保行業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三)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理論研究和學術探討,促進信用與擔保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
(五)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有關事業、企業等單位的協作,組織會員與境內外同行業的合作與交流。
(六)為本會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科技創新、國際合作等信息、諮詢和培訓服務。
(七)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對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工作,提供信用升級服務。
(八)發揮橋樑作用,收集會員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有關活動。同時也包括接受會員單位委託,開展有關服務。
(一)下列機構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積極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機構。
3、與擔保行業相關的中介機構。
4、各地市擔保協會。
(二)下列機構可以申請作為本會個人會員:
1、熱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願意為信用擔保機構服務的人士。
2、從事信用與擔保方面相關理論研究的人士。
(三)各市州以及擔保機構較多的縣市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主管部門,可邀請作為本會特邀團體會員。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綜合部門領導、大專院校的專家學者和在信用擔保工作等方面有所專長的社會知名人士可邀請作為名譽會員。
以上各類會員在本會內部都是平等的,同樣享受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願意承擔會員義務;
(四)融資和擔保機構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較高水平的預防控制風險能力,有規範管理制度和較高的管理水平,連續二年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二、個人會員
(一) 符合團體會員第(一)、(二)、(三)條;
(二) 熱心信用與擔保及相關事業;
(三) 在信用擔保和相關領域有較深厚的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後,由理事會或常務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秘書處發給會員證,辦理入會手續。
新入會的會員單位為普通會員,滿一年後可按協會選舉制度申請級別調整。
名譽會員由秘書處提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發出邀請,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行業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積極向本會反映行業各類信息,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牌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又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以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一)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
(二)嚴重違反本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屆三年,到期必須如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完成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責: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織完成協會的工作計畫和各項任務;
(四)提出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的各項議案;
(五)處理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選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會長因故暫不能主持工作,要向臨時負責工作的同志作書面委託。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每年接收社團登記機構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聘用協定(契約)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