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協會

太原市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協會

太原市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協會,於2009年11月成立,融資信用擔保協會是經由太原市中小企業及相關融資信用擔保機構自願發起、組成的非盈利性質組織,是太原市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太原市政府領導下廣泛聯繫企業、金融、信用與擔保機構的紐帶和橋樑,是服務於廣大中小企業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協會
  • 外文名:Taiyuan City SME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financing
  • 成立時間:2009年11月
  • 性質:非盈利性質組織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1、充分發揮協會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為會員單位提供融通資金和開展業務提供信用推介服務。
3、為會員單位提供信用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推介服務。
4、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科技創新、國際合作考察及各項代理服務。
5、為會員單位提供項目論證、形象策劃、培訓考察及各項代理服務。
6、組織開展銀行、擔保機構及企業合作與發展的學術研討及經驗交流活動。
7、指導並協助會員完善經營管理和企業內部管理,提供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合理化建議,並提供相關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8、 適時適當的開展有意義的文體活動,豐富會員的業餘文化生活,增強團隊凝聚力。
9、為會員單位提供人才推薦、增訓、管理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協會章程

太原市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太原市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太原市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太原市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協會。
第三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太原市中小企業及相關融資信用擔保機構自願發起組成的非盈利組織,是太原市中小企業信用與擔保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太原市政府領導下廣泛聯繫企業、金融、信用與擔保機構的紐帶和橋樑,是服務於廣大中小企業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本會群體優勢,積極開拓中小企業融資信用平台,推動中小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繁榮太原市中小企業經濟。
第五條 本會任務:以搭建信息平台為基礎,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以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
建設為核心,建立自律機制,規範行業運作;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壓力;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太原市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會主管部門:太原市中小企業局。
本會監管部門:太原市民政局。
第七條 本會地址:太原市興華街188號鋼材大廈90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1、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為會員單位融通資金和開展業務提供信用推介服務;
3、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推介服務;
4、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科技創新、國際合作等信息諮詢服務;
7、指導並協助會員完善經營管理和企業內部管理,提供一些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合理化建議,並提供相關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8、適時適當的開展有意義的文體活動,豐富會員的業餘文化生活,增強團隊凝聚力;
9、為會員單位提供人才推薦、培訓、管理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條件。
一、團體會員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生產經營型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好的領導班子,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法定代表人誠實守信;依法經營,連續兩年以上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財務管理規範;有履行契約、協定的能力;
(五)社會化服務組織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較高水平的預防控制風險能力,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連續二年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六)科研、教學和社團組織在其本行業、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或業務影響。
二、個人會員
(一)符合團體會員第(一)、(二)、(三)條;
(二)有較深厚的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有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四)誠實守信,並能對協會的發展起到積極有效的推動作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經會員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
(三)認繳入會費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有獲得本會推介融資擔保及其它服務的權利;

(四)有權向本會諮詢融資擔保及其它業務的有關情況;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協會工作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保守本會秘密;
(六)向本會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不誠實守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如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名譽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選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名譽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領導協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之間的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太原市中小企業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6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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