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確認暫行辦法

《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確認暫行辦法》是中共廣東省委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確認暫行辦法
  • 性質:行政條例條令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廣東省
發布單位,發布內容,

發布單位

中共廣東省委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2003〕4號)精神,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辦〔2004〕76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省中小企業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工商局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共同負責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以下簡稱示範單位)的確認工作。上述七部門組成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確認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示範單位確認的組織、協調工作。
由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牽頭,聯合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省註冊稅務師協會、省企業聯合會、省私營企業協會和省銀行業公會,各派代表組成示範單位評審會(評審成員為5-9人),負責示範單位的評定。評定結果報聯席會議確認。
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綜合服務機構負責當地示範單位的申報初審工作。
第三條 對確認的示範單位,採取每2年重新確認一次的辦法,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申報材料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 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均可自願申報示範單位的確認:
(一)機構依法成立,已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按規定辦理備案,並按規定報送業務報表和資料,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或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近2年內暫無發現偷逃騙抗稅的問題”的證明;
(二)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兩年以上,近2年內累計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總額1億元以上,目前機構經營運作正常,沒有逃廢債務的記錄;
(三)具有相應的擔保專業隊伍,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不低於50%;
(四)面向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收費標準符合國家規定;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運作規範、業績突出、社會效益明顯。
第五條 申報材料
(一)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二)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推薦表(見附屬檔案3);
(三)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累計額的證明材料,如機構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中列印的資信記錄或由銀行出具的證明等;
(四)提供上年度或上期納稅申報表、稅收完稅憑證或減免稅檔案以及收入證明材料;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2年的資產負債狀況和利潤狀況審計報告;
(六)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證明材料,如被擔保的中小企業擔保後職工人數、銷售總額、稅收總額的增加數的證明材料等;
(七)近3年內由國家、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授予榮譽稱號或認證的證明檔案或證書複印件;
(八)其他能證明本機構符合本辦法 第四條 規定條 件和證明本機構在國內、省內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的材料。
第六條 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推薦表,由1家擔保業務合作銀行和2家中小企業填寫推薦意見。
第三章 確認標準和程式
第七條 確認標準。示範單位的確認以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的融資業績、服務能力和社會形象為主要內容,以《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綜合評價計分辦法》(見附屬檔案1)為標準進行確認。
第八條 確認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 件的擔保機構向所屬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審查後提出初審意見,填寫《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推薦匯總表》(見附屬檔案4),連同申報材料報送省中小企業局;
(三)省中小企業局收齊申報資料後,轉交示範單位評審會,由評審會按《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綜合評價計分辦法》對各市推薦的擔保機構進行綜合評價計分和排序,提出評審意見和初步評定結果;
(四)聯席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評審會成員,到申報單位核實情況;
(五)初步評定結果及相關材料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確認和公布。
第四章 扶持與管理
第九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在媒體和南方擔保網上公布確認為示範單位的擔保機構名單,提高其知名度。
第十條 示範單位參與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優先納入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計畫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示範單位應起楷模作用,遵紀守法,體現和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戰略意圖和調控要求,接受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政策監管和業務監管。
第十二條 示範單位發生下列情況的,由聯席會議決定取消示範單位資格,並在廣東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信息發布平台上公布。
(一)受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處理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不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和報送業務報表的;
(四)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多次不參加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為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
(五)損害中小企業利益,多次被中小企業投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金融辦、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綜合評價計分辦法和計分表
2.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申請表
3.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推薦表
4.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推薦匯總表
附屬檔案1: 
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綜合評價計分辦法
為規範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示範單位綜合評價計分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在綜合評價中建立以“擔保業績、風險控制能力、規範運作、無形資產”等四個方面、十六項指標為主要內容的百分制評審指標體系。
一、擔保業績34分
1、近兩年累計擔保的中小企業客戶數。不超過10戶的,不得分;超過10戶後,每戶0.1分,本項總共不超過10分。以擔保機構貸款卡列印記錄或銀行證明為準。
2、近兩年為中小企業累計擔保總額。低於5000萬元部分,不得分;超過5000萬元後,每2000萬元計1分,本項總共不超過14分。以擔保機構貸款卡列印記錄或銀行證明為準。
3、扶持成長性中小企業客戶數。每戶1分,不超過5分。“成長性中小企業”是指擔保融資後的中小企業在企業規模、企業素質、市場占有、社會貢獻等方面有明顯的提升。以被擔保的中小企業提供上述四個方面的證明資料為評判參考。
4、扶持首次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中小企業。擔保後首次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中小企業數不超過10戶的,不得分;超過10戶後,每戶0.1分,本項總共不超過5分。以獲得擔保的中小企業貸款卡列印記錄或銀行證明為準。
二、風險控制能力28分
1、管理制度體系。能提供書面的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組織機構,本項總共不超過6分。依據上述管理制度、資料為評判參考。
2、高級管理人員素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的簡歷表和人力資源結構分析,本項總共不超過6分。依據上述資料為評判參考。
3、風險處置能力。能提供代償業務分析報告和追償業務分析報告以及代償率(最近兩年代償總額/近兩年應解除擔保總額)和追收率(最近兩年追收總額/近兩年代償總額)的,最多可得6分。未發生代償情況的得5分。依據上述資料為評判參考。
4、擔保成功率(100%-近兩年代償總額/近兩年應解除擔保總額)。不超過95%,不得分;超過95%後,每增加1個百分點加2分;本項總共不超過10分。依據會計、業務報表和銀行證明等為評判參考。
三、規範運作28分
1、貨幣資本金到位的規範性。不超過5000萬元部分,不計分;超過5000萬元部分,每2000萬元計1分;本項總共不超過6分。依據法定驗資證明和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評判參考。
2、提取風險準備金的規範性。準備金制度執行率(實際提取的準備金/應該提取的準備金×100%),不超過30%的,不得分;超過30%後,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加1分;本項總共不超過6分。依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參考標準。
3、對中小企業擔保收費的規範性。年擔保費收入/年累計擔保額在3%(現階段)以內的,得6分;每增加1個百分點,扣2分,直至本項的6分扣完為止。依據業務統計表和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評判參考。
4、集中性風險和總體風險控制。按規定擔保: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自身實收資本的10%的,得2分;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自身實收資本的10倍的,得3分。超過的不得分。依據擔保機構貸款卡列印記錄或銀行證明為評判參考。
5、反擔保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合理性。貸後收取或貸前收取超過貸款額10%的,不得分;貸前收取在10%以內,每減少1個百分點加1分;本項總共不超過5分。
依據反擔保履約保證金收取比例最高的單個擔保項目和相關契約協定及中小企業提供的材料為評判參考。
四、無形資產10分
1、合作銀行數量。不超過2個,不得分;超過2個後,每個計0.5分;本項總共不超過3分。以銀保雙方簽定對中小企業的擔保契約為評判參考。
2、銀保合作的緊密度。有風險分擔比例的、擔保保證金比例較低的或合作銀行層次較高的,可得1-4分。以銀行證明為評判參考。
3、社會信譽。能提供近三年國家、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授予的榮譽稱號,得1-3分。以相關資料的複印件為評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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