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健康發展,規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轉型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引導市縣最佳化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支持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宗旨: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巨觀政策和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戰略,引領和帶動市縣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中小微企業發展短板和瓶頸,建立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第五條 專項資金可綜合運用無償資助、項目獎勵、貼息、業務補助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也可採取市場化手段,引入競爭性分配辦法,鼓勵銀行、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支持中小微企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建立部門共管、專家評審、項目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管理機制,加強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實現資金分配的激勵和約束。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並根據國家和省政府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適時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通過發布工作指南等組織實施。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省中小企業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確定年度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省中小企業局改進資金管理模式,逐步將項目管理許可權下放到市縣一級,由市縣承擔資金使用的主體責任,省中小企業局側重政策制定、項目監管和績效考評。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執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章 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
第九條 對經省政府同意舉辦的省級創業沙龍、路演活動、創業創新大賽推薦選拔出的優秀項目和企業給予支持:對初創微型企業給予獎勵,每戶獎勵3萬元;對融資數額較大並取得銀行貸款的項目,每個項目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額的50%給予貼息,貼息時間不超過三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提升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和服務水平。對經認定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不超過50萬元;對公告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獎勵50萬元,對公告的國家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獎勵100萬元(如當年同時獲省級、國家級示範基地認定公告的,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追獎50萬元),對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級、國家級示範基地可連續獎勵,鼓勵支持省級、國家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深化拓展服務活動、提升運營維護水平、起到示範引領作用。積極探索運用產業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
第十一條 鼓勵開展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縣(市、區)示範。在全省支持建設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示範縣(市、區),積累經驗,培育典型,創新模式,不斷推廣,引導各地開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推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
第三章 支持中小微企業轉型發展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引導支持中小微企業走“專精特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業不斷壯大規模,提升管理水平,提升人才素質。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鼓勵支持“專精特新”特徵明顯,質量效益好,發展潛力大,管理用工規範、社會責任感強的中小微企業。對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鼓勵小微企業壯大規模。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規模以上並納入統計部門聯網直報的中小微工業企業,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次性的獎勵,獎勵金額為每戶企業30萬元。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中小微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對當年完成規範化股份制改造並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中小微企業人才素質提升星火工程(簡稱“3個1”)及其延伸的專項活動。
(一)每年選拔一批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優秀經營者、領軍企業家,依託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國內著名大學及國外高校進行系統培訓。
(二)每年選拔一批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優秀經營者,依託國內相應學科的領軍高校進行創業能力、投資能力、經營能力提升培訓。
(三)每年選拔一批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工匠型技能人才、財務融資和產品行銷等方面的人才,依託省內外大專院校、職業教育學校、各類有意願有能力的培訓機構進行能力提升專題培訓。
支持緊密圍繞“3個1”工程延伸開展的專項活動。
培訓經費使用執行省財政廳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四章 改善融資環境
第十七條 發揮財政資金對銀行、信用擔保機構等拓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的激勵作用,引導其提升業務能力、規範經營行為、擴大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規模,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可以運用保費補助、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等方式,對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給予支持。
(一)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且單筆擔保額不超過500萬元的中小微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並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二)業務補助:專項資金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1%的比例給予補助;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0.5%的比例給予補助。
(三)增量業務獎勵:專項資金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增長額3%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增長額1%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積極支持市縣創新中小微企業融資模式,鼓勵與銀行合作,搭建“政銀企”融資平台,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通過政府注入風險補償金的方式,撬動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貸款。對市縣政府開展的貸款利率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上浮40%、銀行承諾按政府風險補償金的10倍發放貸款、企業貸款門檻優於一般商業貸款條件的中小微企業融資模式,專項資金可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以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上年度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季均餘額為基數,對本年度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季均餘額超基數30%以上的部分,專項資金按不高於5‰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五章 完善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 發揮財政資金在構建完善多元化、多層次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方面的激勵作用,加快改善中小微企業服務環境、提升服務水平,促進中小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原則,採取獎勵、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全省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進行運營維護、開展各類專業化公共服務活動;支持各類服務機構,特別是國家級和省級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等優質服務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活動;支持小微企業服務站開展公共服務活動。積極探索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平台網路發展,鼓勵通過創業創新電子服務券補貼、優秀服務機構獎勵等方式引導社會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給予展位費、布展費等費用補貼。
專項資金運用補助、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對全省中小微企業統計監測體系工作的開展予以支持。
(一)改善中小微企業統計監測條件。支持用於中小微企業統計監測的辦公設備等硬體更新、軟體開發維護;支持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化手段和方式。建設、運營維護中小微企業大數據平台;支持各類資料庫的建設、維護和信息服務。
(二)開展中小微企業重點監測和調查。支持開展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等相關數據信息的採集、處理、分析、發布等工作;支持開展課題研究、重點監測、動態調查、手機直報等工作。
(三)提升統計監測隊伍素質。支持開展對中小微企業統計監測人員培訓。
第二十三條 其他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公共服務。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綜合考慮本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省中小企業局提出的年度工作計畫、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各類支持方向的年度預算規模。
第二十五條 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每年根據省政府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戰略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申報條件等事項。建立項目庫,實施項目動態管理,對於項目逐步採取“下評一年”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省中小企業局應逐步建立項目儲備、申報、跟蹤管理系統、建立專家評審制度,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論證。
第二十七條 省中小企業局及時在部門入口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程式和支持方式。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項目支持計畫,適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日。對項目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項目,省中小企業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項目公示期結束後,對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項目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省中小企業局應按要求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當年預算安排情況,對資金安排建議進行審定,按要求及時下達項目支出預算指標。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省中小企業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設立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省中小企業局要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組織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資金。
第三十二條 省中小企業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照要求向省財政廳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省財政廳對省中小企業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可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實施再評價,對重點專項資金直接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省中小企業局在預算執行中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應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對執行中問題較多、使用效益差的項目,應督促部門整改,並削減或取消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省中小企業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監督檢查, 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保證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並向省財政廳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分配、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實際,委託省財政廳駐各市財政監察處開展專項檢查,並按省財政廳要求,對部分專項資金的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市、縣財政部門配合完成省財政廳安排的專項檢查任務,根據工作需要,對撥付本地區的專項資金開展專項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各類監督檢查出的違法違規情況,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必要時採取通報、暫停撥付、收回資金、調減以後年度預算等措施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 審計部門對資金的管理使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從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5年,到期後即終止執行,按照專項資金設立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中小企業局關於印發<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企〔2015〕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