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

《新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是新鄉市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新鄉市
面向對象,細則,

面向對象

小企業

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鼓勵引導銀行加大對小企業貸款支持力度,切實緩解小企業的融資困難,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是鼓勵和促進銀行增加小企業貸款並對形成的風險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政府引導性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於銀行機構按規定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企業發放貸款形成損失的補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企業是指在新鄉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小型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是指對市級銀行當年向資產總額為2000萬元、銷售額5000萬元以下且單戶當年新增貸款總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提供貸款後,由於借款人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按有關規定被確認為損失類貸款,政府按其損失比例,以適當的標準所給予的損失補貼。
對損失類貸款的確認,新鄉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地方性銀行金融機構以中國銀監會“五級分類辦法”為依據,由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其他銀行以上級銀行批覆確認為準。
轄區各銀行業機構應建立並實行小企業貸款備案制度(各行、社所有貸款詳細信息均應在人民銀行貸款登記系統備案),對備案在冊的貸款實行風險補償。
第五條小企業貸款風險的補償對象是向新鄉市行政區域區內小企業發放貸款的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市財政局是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指導管理監督
第二章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
第七條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為市財政預算安排出資1000萬元。(依據:新鄉市人民政府新政辦〔2009〕154號第八條)
第八條風險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專戶管理。
第九條下一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的籌集,將根據上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結餘情況及小企業貸款增長額度,本著及時補充、逐年增加的原則,合理確定出資數額。
第三章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範圍和補償
第十條每年籌集風險補償資金用於對銀行當年新增小企業貸款而產生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當年節餘的部分轉入下年使用。
第十一條小企業貸款損失的補貼標準為:損失比例2%以下(不含本數)的補貼比例為15%,損失比例2%-3%的補貼比例為10%,損失比例3%以上(不含本數)的補貼比例為5%。
損失比例=(當年損失金額/當年小企業貸款年末平均餘額)×100%。
當年小企業貸款年末平均餘額=當年小企業貸款月末平均餘額之和/12。
第十二條風險補償資金的發放,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市級有關銀行。
第十三條市銀監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上報審核程式和風險損失確認辦法。
市政府成立以金融辦、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組成的小企業貸款損失認定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金融辦。
市級各銀行在年末將本年度發放小企業貸款所形成的風險損失情況匯總後,填制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報市金融辦,經小企業貸款損失認定辦公室核實確認後,由小企業貸款損失認定辦公室確立各銀行應補償的數額,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應切實做好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工作,制定並完善管理辦法,同時落實責任,開展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四章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市各銀行應按照本辦法制定鼓勵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考核細則,報市財政局和銀監分局備案,積極配合市財政局管好、用好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六條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準挪用或占用。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等行為,將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將已撥付的風險補償資金全額收回。
第十七條風險補償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程式等有關操作規程由市財政局負責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為引導各銀行金融機構積極向小企業提供貸款,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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