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河南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草案)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推動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的發展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省開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活動,堅持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原則,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持續最佳化服務,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振中小企業發展信心、激發中小企業發展動力,推動中小企業做優做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實際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統籌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相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活動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建立本省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完善中小企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制度,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中小企業支持措施清單,明確支持對象、支持標準、支持措施、支持期限等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並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資金,重點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種子期、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或者參與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子基金。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運用風險補償、獎勵、增信、貼息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通過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提供優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融資成本。
金融機構不得擅自對中小企業提高貸款標準,不得設定不合理的貸款條件,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接受第三方服務。
禁止通過收取貸款服務費等形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融通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業信用信息平台相關信息,推動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平台建設,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綜合融資服務。
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落實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採取合理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等建立單獨的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考核激勵機制,完善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推動建立小型、微型企業首貸全覆蓋制度,開展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無還本續貸業務。
支持金融機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等充分利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最佳化風險評估機制,逐步提高針對中小企業不設抵押擔保的信用貸款比例,合理滿足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小型、微型企業信貸需求。
推動金融機構開展專精特新貸業務,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出授信額度分別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的信用貸款。
第十二條 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託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無需抵押擔保的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真實性,幫助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融資。
支持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智慧財產權、股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財產的擔保融資。
第十三條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並擴大小型、微型企業應急周轉資金池,通過應急周轉資金、應急轉貸等方式,降低小型、微型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省人民政府建立小型、微型企業應急周轉資金池獎勵機制,出台激勵政策,通過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應急周轉資金池進行獎勵,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服務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的積極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政策,引導擔保機構擴大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成本。
第十四條 建立與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需求規模相適應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
政府性國有擔保機構應當堅持以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業務為重點,不以營利為目的,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業務占比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八十。推廣政府、銀行、擔保機構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擔保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風險容忍度。
第十五條 支持保險機構積極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資金用於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風險補償等。
第十六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推動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設立“專精特新板”,增強對“專精特新”企業的專項資本市場服務,幫助企業掛牌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支持中小企業規範化股份制改造,推薦優質企業申報省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鼓勵和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圍繞市場需求,開展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創新,支持中小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健全研發管理體系、研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或者重大創新產品。
第十八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和中小企業建立產、學、研、用一體化中心、基地或者平台,開放試驗儀器設備,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提升中小企業創新創造能力。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加強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價值鏈、制度鏈合作,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先進裝備等重點產業鏈培育,鼓勵大型企業在吸納中小企業參與基礎上,建立產業聯盟和行業協會,推動重點產業鏈大型企業與上下游中小企業建立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等協作關係,推進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進入重點產業鏈。
支持大型企業與上下游中小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產業鏈共性技術研發和核心技術攻關,培育產業鏈“專精特新”企業,構建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促進產業集群整體升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運營管理、市場開拓等環節,套用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虛擬現實、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手段,通過智慧型化、綠色化、信息化改造,加快技術升級、裝備更新和產品疊代,改進工藝流程,提高生產經營效率,促進數位化轉型升級。
鼓勵大型信息化服務商向中小企業開放平台入口、數據信息、計算能力等資源,幫助中小企業提高信息化套用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為其提供智慧財產權諮詢輔導,指導中小企業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報老字號等,並依法落實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智慧財產權費用等政策,幫助中小企業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鼓勵中小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打造區域品牌,申請地理標誌產品,申請註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援助機制,鼓勵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提供公益性援助服務,為企業智慧財產權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提供信息諮詢和技術支持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中小企業均可依法平等進入,不得以備案、註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中小企業準入障礙。
第二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以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採購項目和採購包,按照預留採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並在政府採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向中小企業預留的採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採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採購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採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契約提供指導和服務。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外,不得要求其提供屬於中小企業的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在招投標檔案中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違法以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要求,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所有制形式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企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國際展會。對中小企業參加符合本省分類補助標準展會的,可以按照規定對參展費用給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通過支持跨境電商包機、中歐班列(中豫號)專列加密開行班次,鼓勵大型企業或者鏈主企業建立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等,推動中小企業運用跨境電商等貿易方式開拓國際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境外投資、法律諮詢、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海外維權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跨部門的政策信息網際網路發布平台,及時匯集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免費提供給中小企業,同時定期發布有關技術創新、項目孵化、成果轉化信息,為中小企業交流展示、開拓市場提供指導服務,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大數據、人工智慧、網際網路等方式,逐步實現涉企優惠政策智慧型匹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免於申報直接享受。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安排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項目發展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可以通過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允許中小企業在國家規定期限內按照契約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對用地需求面積較大或者分期建設的中小企業工業用地,允許按照一次規劃、分期供地的要求,預留發展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中小企業,或者以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創辦的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有計畫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面向中小企業的人才培養規劃,推動建立校企合作等人才培養機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求,指導有關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培養創新、專業和實用人才。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實際需求建立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在政策諮詢、創新創業、人才培訓、投融資等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務。
鼓勵社會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諮詢、信息諮詢、信用服務、市場行銷、項目開發、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諮詢等服務。
前兩款規定的服務機構,經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為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的,且年度綜合考核符合優秀等次,應當分等次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制度,並對外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共媒體等媒介以及在收費場所公開所執收的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徵收程式以及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對中小企業不得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
禁止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評比、考核、考試、表彰、培訓等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中小企業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三十二條 省級稅務機關、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以及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清單,及時向社會宣傳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等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最佳化稅費辦理程式,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充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契約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契約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府院聯動機製作用,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時履行涉企法院生效判決,依法及時履行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中小企業依法簽訂的契約,或者以會議紀要、批覆、檔案等書面形式承諾給予中小企業的優惠條件,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情況為由拒絕履行契約或者不兌現承諾。
因配合城市規劃、道路建設或者其他市政建設項目,中小企業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或者財產被徵收、徵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解決資金、建設用地等問題,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繫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並控制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能夠合併進行或者聯合實施的,依法合併進行或者聯合實施;積極探索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非現場監管,避免對中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干擾。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下列行為,依法及時予以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定、實施政策措施歧視或者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中小企業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的;
(四)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評比、考核、考試、表彰、培訓等活動的;
(五)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的;
(六)對中小企業投訴、舉報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辦理的;
(七)違法干擾、阻礙、限制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