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發展促進條例

《河南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發展促進條例》是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發展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周口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河南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發展促進條例》已經周口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條例全文

《河南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31日周口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創新發展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保障促進河南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以下簡稱農高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高區範圍內的規劃建設、創新發展、服務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高區,是指國務院批覆劃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範疇管理並享受相關政策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是指農高區所在地的縣。
第四條 農高區的發展促進,應當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創新驅動、產業集聚、融合發展、突出特色的原則,激發創新主體活力,集聚各類創新資源,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以黃淮平原高質高效農業為主題,以小麥為主導產業,打造小麥產業創新發展引領區、黃淮平原現代農業示範區、科技支撐鄉村振興典範區、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集聚區和農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基地,發揮農高區的示範引領、輻射帶動作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高區發展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決策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規劃發展,決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決農高區發展促進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通過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高區建設發展情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高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農高區發展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農高區的體制機制創新,督促、協調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為農高區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農高區創新發展,按照職責承擔相關行政事務,並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要求,負責農高區發展促進政策實施、措施制定、資源整合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承擔相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並負責轄區內涉及農高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承包經營契約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組織農高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仲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信息化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及相關業務指導等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農高區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高區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農高區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農高區在平台、項目、產業、人才、資金、技術等方面自主決策,促進農高區創新發展。
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先行試點的重大改革舉措,農高區具備條件的,在農高區優先試點。
第十條 農高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農高區的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制定、實施各項管理制度;
(二)承接並行使省、市依法賦予的行政職權事項和相關服務工作;
(三)編制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組織協調區域內重大科技攻關和產業化項目,推動科技體制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制度改革;做好產學研用項目合作和大型科技合作交流相關工作,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推廣先進技術套用;
(五)制定區域內招商引資、投融資、科技金融結合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區域內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企業服務以及相關財政、統計等工作;
(七)依職權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人民政府可以將部分行政職權委託管委會行使。管委會應當主動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及時將受委託承接的行政職權納入行政職權目錄管理。
委託單位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明確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依法不能委託的行政職權,相關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在農高區派駐機構或者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 管委會提出行使有關行政職權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第十三條 管委會探索實行聘用制,建立健全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激勵和考核機制,引進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等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管委會和農高區內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相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及時解決住房、就業、戶籍、醫療和教育等問題,並在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照本市有關政策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農高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農高區的發展定位、總體要求、目標任務、要素保障,推動形成功能布局合理、產業融合發展、資源集約利用、主導產業鮮明的發展格局。
農高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國土空間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依據省人民政府編制的農高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市人民政府編制的農高區總體發展規劃等,聚焦主導產業集聚發展,科學布局現代農業種植區、科研試驗區、農產品精深加工區等功能板塊,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和產城融合。
第十六條 農高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功能定位,堅持農地農用,創新土地管理和供應方式,加強土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第十七條 農高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各類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加強協作,共同完善農高區與周邊區域的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信息通信、防災減災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實施交通、管網同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最佳化農高區發展環境。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管委會,根據農高區的發展需要,規劃建設供應鏈物流及倉儲物流、農產品冷鏈物流、生物醫藥物流等專業物流,培育具有區域核心競爭力的物流企業。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高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配套完善農田節水灌溉與排水、機耕道路、農田林網、輸配電設施和農業氣象監測設施等,增強高標準農田穩定增產能力。
第二十一條 支持農高區利用移動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技術,打造智慧農業信息平台,推進智慧農業建設,提升農業生產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條 農高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優先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產業項目;推廣過程農業等關鍵核心技術;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農業生產技術,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第二十三條 農高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和病蟲草害綠色防控,推廣深耕深松、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測土配方施肥等土壤培肥方式,提升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四章 創新發展
第二十四條 農高區應當貫徹落實農、高、科建設發展要求,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機制創新,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延伸糧食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培育糧食產業集群,提升農業質量和效益,確保糧食安全。
第二十五條 農高區應當結合產業基礎、資源稟賦和區位條件,重點發展小麥主導產業,統籌兼顧玉米、甘薯等其他糧食產業,融合發展綠色中藥、生物醫藥為主的醫藥產業集群和農業科技服務、電子商務等現代農業服務業。
第二十六條 農高區應當強化種子企業創新主體作用,推動不同層次和規模的種子企業協調發展,重點培育具有人才、技術、資本優勢的領軍企業,扶持具有資源、品種、模式優勢的特色企業,形成種業產業集聚地。
支持發展種子交易市場,建立種子可追溯交易系統,打造黃淮平原種業基地。
第二十七條 鼓勵開展以優質小麥為主的新品種選育和套用技術研發,配置功能齊全、技術先進、運行高效的種子加工成套生產線,打造高產、優質、高效、綠色的周口良種繁育品牌,增強周口良種品牌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支持適合本地氣候、土壤條件和種植目的的周口良種品牌在農高區的推廣套用。
第二十八條 農高區應當加強小麥全產業鏈體系建設,推進優質小麥規模化種植;推動小麥精深加工和多元化小麥產品深加工;支持小麥產業發展,開發高附加值產品,加快發展功能性食品;建立健全小麥產品市場體系,形成網際網路+小麥產業+小麥產品系統化,實現產供銷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支持農高區引進培育關聯度大、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構建龍頭企業牽頭、高校院所支撐、各類創新主體相互協同的體系化、組織化、任務型的創新聯合體,提高龍頭企業創新發展和產業帶動能力。
第三十條 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畫,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圍繞國家重大科技工程、農高區重點產業和行業龍頭企業集聚創新發展,提升農高區重點產業和產業鏈配套能力。
第三十一條 鼓勵農高區內的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科技研發、人才聯合培養等協同創新活動,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行業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產學研用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三十二條 支持重大創新成果在農高區內落地轉化並實現產業化。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依法向企業轉移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條 鼓勵農高區內相關主體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服務平台,為企業和創新創業者提供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財稅會計、法律政策、教育培訓、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等專業服務。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產業布局、資金安排、人才引進、創新激勵等方面對農高區發展促進給予支持保障。
農高區及其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省、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農高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提供管理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包括財政投資、經營主體投資、信貸投資、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等在內的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農高區投融資體系。
第三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高區建設的資金投入,設立專項資金,落實國家和省支持農業發展的投資傾斜和財稅優惠政策,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扶持農高區發展。
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向農高區傾斜;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科技創新和現代農業重點研發項目,可以由財政資金給予相應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單獨就科研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大型科學儀器購置以及科研設施建設給予財政資金資助。
第三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拓展金融業務,創新適合農高區發展的金融產品和特色服務,對農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製造、設施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等項目予以重點信貸支持和中長期信貸支持。
鼓勵政策性農業擔保機構等為農高區內經營主體提供信貸擔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開發適合農高區的農業保險產品,擴大保險種類和規模。
第三十九條 農高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受農戶書面委託,可以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與經營主體協商,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平等協商,依法簽訂書面流轉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是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四十條 農高區遵循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以連片流轉、集約經營為導向,創新農業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建立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範和保障機制,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支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通過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經營主體流轉、託管土地。
第四十一條 鼓勵以土地經營權以及資金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企業,參與農高區建設、經營和利益分配。
鼓勵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建立優勢互補、合理分工、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四十二條 農高區內的高標準農田建成並驗收合格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與管委會辦理移交手續。
管委會應當按照多方參與、責任明確、協調順暢、保障有力的原則,建立健全日常管護和專項維護相結合的高標準農田管護機制,明確管護主體,創新管護方式,實行高標準農田數位化、格線化管理。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化服務組織為農高區提供病蟲害統防統治、農業機械專業作業、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服務,加強社會化服務組織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合作銜接,提高農高區社會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農高區實施和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創新管理服務方式,最佳化審批流程,完善聯審聯批、綠色通道、全程代辦等服務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企業合規監督評估機制,對農高區內的企業進行合規指導,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開展合規指導時可以引入企業合規師、律師、註冊會計師、稅務師等第三方進行合規評估。
第四十六條 農高區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投訴舉報、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創新發展。
鼓勵農高區內的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申請、登記,對農高區的組織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實行專項扶助。
第四十七條 支持農高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決策程式、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免除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管委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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