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11月26日
條例全文,修訂信息,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新平台
第三章 創新主體
第四章 創新人才
第五章 創新項目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章 創新環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確保高質量建設現代化河南、高水平實現現代化河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推進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自立自強、自主創新、引領發展、對標一流、人才為本、改革賦能、開放融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構建服務本省生產力布局的科技創新布局,打造國家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國家創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科技管理隊伍建設,完善創新驅動表彰獎勵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最佳化整合財政科技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科技、產業創新的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國有資產監管、地方金融監管、審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創新平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實驗室、技術創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創新孵化平台等創新平台,在政策、資金、人才、土地、場所等方面支持創新平台建設發展,建立創新平台動態管理機制。
創新平台應當面向市場,按照功能定位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等科技創新活動,提升創新能力和運行效能。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實驗室體系建設,對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體系,聚焦國家戰略目標和本省重大戰略需求,統籌建設省實驗室和省重點實驗室,支持其爭創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
實驗室應當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科技創新活動,在關鍵領域和重點方向上發揮戰略支撐引領作用和重大原始創新效能。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技術創新平台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技術創新平台建設,爭創國家級技術創新平台。
技術創新平台應當加強產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強化對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科技支撐。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爭取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在本省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分級負責、聯動支持,給予資金、土地、場所、配套設施等保障。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應當依託高水平創新主體建設,並按照規定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為高水平研究活動提供服務,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高質量發展,增強輻射引領帶動能力。
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持續開展改革創新和政策先行先試探索,最佳化創新發展生態環境,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營造創新創業環境,集聚各類創新資源,建設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應當按照戰略定位和產業規劃,匯聚國內外創新資源,建設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現代物流、智慧型製造、跨境電商、智慧城市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創新發展高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源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開發區建設,充分放權賦能,簡化最佳化審批程式,規範管理體制,推動開發區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創建國家級科技園區。
開發區應當集聚創新要素,強化集聚效應和增長動能,提升產業集聚度和競爭力,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雙創示範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孵化平台建設,開展創新街區建設試點,推廣 “智慧島”雙創載體,打造高端雙創生態。
創新創業孵化平台應當聚焦孵化成效、完善服務功能、最佳化服務機制,探索新型孵化業態。
第三章 創新主體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科學技術人員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依法保障創新主體平等、便捷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高效參與市場競爭。
創新主體應當加強科學探索和技術攻關,突出關鍵共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等研發,提升創新驅動支撐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企業創新的政策措施,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
支持企業牽頭科技攻關任務,完善企業創新引導促進機制,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組織科研、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建立研發投入強度 “紅線”制度,對上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低於規定標準的企業,不支持其申報科技項目和研發平台。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研發投入制度、分配製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對在技術創新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加大技術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比重;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範圍。
國有企業重組併購,應當將創新資源的集聚度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合併相同創新要素、連結相關創新要素,減少創新資源的低效重複投入。
第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最佳化調整學科學院、專業設定,推進科教融合、產教融合、學科交叉、開放協同,全面提升高等學校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能力,支持高等學校 “雙一流”建設和創建,培育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高等學校應當聚焦產業發展需求,加強校企合作,創新教育科研與產業需求對接模式,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效。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科研院所資源整合和治理模式轉型,引導建立健全現代科研院所制度,重塑研發體系、轉化體系和服務體系。
科研院所應當按照功能定位,開展產業科技創新中的重大共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增強在基礎前沿和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中的骨幹引領作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建立績效考評機制,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完善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發展模式,引導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實行市場化、企業化運營,建立投管分離、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創新制度體系。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強化產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科學技術人員等創新主體緊密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
鼓勵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完善優勢互補、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用合作機制,推動研究開發、套用推廣和產業發展貫通融合。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具體政策措施,依法賦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在機構設定、編制使用、選人用人、職稱評審、薪酬分配、科研立項、設備採購、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制定完善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成果轉化、科研誠信等方面的管理辦法,將自主權政策落實到科研一線。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依託產業鏈、供應鏈協同創新與套用開發,實現企業協同創新發展。
支持創新主體利用新一代信息和網路技術,發展新興產業,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融合。
第四章 創新人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創新人才隊伍建設,設立人才專項資金,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等機制,加快構建具有吸引力和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創新人才隊伍結構,建立創新人才梯次培育機制,建設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基地,實施高水平創新團隊培育工程,強化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青年人才和潛力人才培養,加強對高層次創新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的長期穩定支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開放靈活的人才吸引機制,健全重點領域、重點產業人才需求預測預警和引才目錄定期發布機制.鼓勵通過兼職掛職、技術諮詢、項目合作、周末教授、特聘研究員等方式匯聚人才智力資源.構建人才、團隊、平台一體引育機制,依託重大創新平台吸引集聚高層次創新人才和團隊,鼓勵企事業單位全職引進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和團隊。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分類評價體系。全面落實企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擴大職稱自主評審範圍,完善急需緊缺和高層次人才職稱評聘 “綠色”通道,推進社會化職稱評審。
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不受學歷、資歷、年限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事業單位科學技術人員按照規定離崗創業取得的工作業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人才雙向流動機制,完善各類人才下沉服務基層和一線的政策機制,推動人才跨城鄉、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順暢流動。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與其他企事業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交流,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支持科研院所自主設定創新型崗位,促進科學技術人員進行短期學術交流和項目合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 “一站式”人才服務平台,推進頂尖人才服務定製化、高層次人才服務個性化、人才基礎公共服務便利化,最佳化人才在獎勵補貼、薪酬待遇、醫療社保、子女入學、配偶就業、住房保障、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和榮譽激勵。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衝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執行。探索實施以收入為參照的人才獎補政策。
第五章 創新項目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頂層設計、系統布局,形成涵蓋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省級科技計畫體系,打造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耦合的科研範式,做優做強重大科技專項品牌,加大重大科技專項項目支持力度,推動重大創新項目聯動。
設區的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計畫體系,加大科技項目支持力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創新項目的實施保障工作。
引導創新主體及各類社會資金共同出資設立聯合創新基金,支持社會各方多元化投入參與科技創新。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擴大省自然科學基金規模,支持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給予財政、金融等政策支持,依法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推進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與產業化對接融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構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承接機制並主動對接相關項目,聚焦國際科技前沿、國家戰略需求和產業發展,強化企業對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主體作用,加強創新鏈、產業鏈融合,提質發展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未來產業。
設區的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地主導優勢產業,針對制約產業發展的短板和瓶頸組織實施技術攻關項目,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以信任和績效為核心的科技項目管理改革,綜合運用公開競爭、定向優選、滾動支持等組織機制確定項目,探索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健全項目全周期管理機制,簡化管理流程,減輕科學技術人員負擔,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
推行 “包乾制”等財政科技經費使用管理模式,探索開展財政科技經費 “直通車”改革。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者契約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形成體系完備、協同聯動、運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加快重大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完善產學研用協同推進機制,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評價制度,堅持以質量、貢獻、績效為核心的科技評價導向,健全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推行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創新科技成果評價工具和模式,把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納入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國有企業創新能力評價體系,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激勵和免責機制。
第三十六條 賦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國有企業等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國有企業等應當制定促進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激勵制度,可以設立技術轉移機構或者設定專職從事成果轉化的崗位,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試基地、產業研究院、概念驗證中心等建設,為科技成果實現產業化、商品化、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示範,選擇具有重大價值和市場前景的新技術和新產品,建立產學研用協同推進機制,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面向先進制造業、綠色低碳、健康中原、鄉村振興、平安河南、新型城鎮化等需求,依託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重要活動開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示範。
第七章 創新環境
第三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入,完善階段參股、獎勵補貼和風險補償等政策,鼓勵社會資本開展創業投資。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準備金,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發生的實際損失給予補償。支持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設立科技金融事業部或者專營機構,研究推出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創新性金融產品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型企業上市培育機制,對科技型企業股份制改造、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併購、重組等給予分類分階段支持。
第四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全面落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等政策,提供辦理減免相關稅費的諮詢服務和指南,提高稅費服務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開放合作,鼓勵省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國際科技組織、跨國企業研發中心和科技服務機構在本省設立研發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支持跨行政區開展科學技術攻關、共建創新平台、聯合培養人才。
加強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建設,支持本省企業在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實驗室和技術合作平台。
第四十二條 全面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完善智慧財產權配套制度,推進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等建設。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建立科學技術項目誠信檔案及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健全科研誠信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失信行為調查核實、公開公示、懲戒處理等制度。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加大科學技術普及投入,完善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建立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協調製度,發揮科學技術協會在科學技術普及中的主要社會力量作用,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獎勵的激勵導向作用。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工作的考核評價,在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與評價體系中加大科技創新指標權重,強化考核結果運用,推動創新驅動相關政策措施落實。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以及在科技創新活動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承擔單位依法依規制定的管理辦法可以作為巡視、審計、檢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原始記錄等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宣傳工作,創新科技傳播方式,加強科技創新輿論引導,開展科技創新重大決策宣傳和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大對科技貢獻突出集體和人員的表彰宣傳力度,推動全社會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勇於突破、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擅自挪用科研經費的,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財政支持的資金和獎勵,停止享受創新扶持政策,依法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科技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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