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

《河南省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是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國家創新高地的決策部署,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快構建一流創新生態,引導和規範省產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為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創新動力,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3月2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印發機關: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2年3月20日
  • 發文字號:豫政辦〔2022〕29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推進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河南省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22〕29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推進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河南省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0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國家創新高地的決策部署,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快構建一流創新生態,引導和規範省產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為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創新動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業研究院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由龍頭(骨幹)企業牽頭,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業等參與,集研發、中試、產業化、工程化於一體,積極探索以產業鏈、供應鏈和創新鏈深度融合為紐帶的多樣化組建模式,打造“體系化、任務型、開放式”的創新聯合體。
  第三條 產業研究院定位於創新鏈中下游,致力於實現套用研究“從1到100”的跨越,實現“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技術套用—成果產業化”產業科技創新全過程銜接,搭建科技與產業、企業與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的橋樑,著力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後一公里”。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省政府統籌產業研究院體系總體規劃和布局,批准組建產業研究院。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以下統稱省直有關單位)負責產業研究院建設管理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牽頭產業研究院的過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牽頭制定產業研究院管理制度,搭建服務和規範產業研究院建設運行的工作架構。
  (二)會同省直有關單位研究制定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推動政策落實。
  (三)會同省直有關單位提出擬組建的產業研究院名單。
  (四)對已組建的產業研究院進行過程管理,牽頭組織審定年度工作計畫目標,確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項目,開展績效考核等工作。
  (五)根據省政府授權對產業研究院重大變革調整事項進行研究和批覆。
  第六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省屬國有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和本部門的產業研究院推薦和建設指導工作,主要包括:
  (一)組織產業研究院申報方案初審、推薦等工作。
  (二)制定本地、本部門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推動政策落實。
  (三)指導本地、本部門產業研究院建設運行,統籌資源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
  (四)協助省直有關單位做好產業研究院績效考核和過程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產業研究院牽頭企業負責產業研究院的建設任務落實和日常運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積極探索多樣化產業研究院組建模式,按照建設方案完成組建工作,根據組建類型進行註冊登記。
  (二)按照責權明確、管理科學的原則,建立與產業研究院定位、目標和任務相適應的治理結構,建立完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諮詢機構及服務支撐機構,保障產業研究院科學決策、高質量發展。
  (三)多元化籌措產業研究院建設運行經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第八條 省科學院參與產業研究院培育、建設運行工作,負責開展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研究,協助編制產業研究院體系總體規劃、中長期創新發展規劃,研究重大技術領域布局,論證重大項目等。
第三章 條件與程式
  第九條 產業研究院牽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我省,原則上為相關行業、領域的龍頭(骨幹)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產業鏈領航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重點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外龍頭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應為高新技術企業,建有省(部)級以上創新平台,在產學研合作方面有較突出成績,近5年內有承擔並較好完成國家或省級重點研發項目的經驗,或牽頭完成的項目獲國家或省(部)級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
  (三)近3年內應持續保持較高水平研發投入,擁有擬建產業研究院方向領域的有效發明專利授權、軟體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具有開展研發、中試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儀器裝備和人員隊伍。
  (四)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申報時應為非失信單位或人員。
  第十條 組建程式。
  (一)申報與推薦。申報採用常態化、實時受理的方式。牽頭企業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推薦。牽頭企業為省屬國有企業的,由其主管部門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推薦。
  (二)評審與遴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單位共同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現場考察,形成綜合評審意見,公示無異議後向省政府提交擬組建產業研究院名單。
  (三)批准與建設。省政府批准後由牽頭企業負責按照建設方案落實建設經費,開展各項建設和產業科技創新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運行。
  (一)產業研究院從批准組建次年開始,每年年初應形成上年度工作總結、制定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所在地省轄市(濟源示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省屬國有企業牽頭組建的產業研究院的上述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二)產業研究院面向所在行業、領域發展需求,開展前沿及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中試和成果轉化、孵化,面向所在行業、領域提供科技創新相關公共服務。
  (三)產業研究院應充分了解行業發展趨勢和創新成果,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建設方案和技術路線圖,按計畫積極推進實施。
  (四)產業研究院應堅持市場化運營機制,探索創新商業模式。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二條 產業研究院實行“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動態管理機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有關單位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產業研究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產業研究院承擔產業科技創新重點任務、享受支持政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產業研究院優先給予財政支持,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產業研究院在次年不給予相應財政支持,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產業研究院予以摘牌。
  第十四條 已批准組建的產業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
  (一)在申請認定及考核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因管理不善導致嚴重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
  (四)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未參加年度考核的;
  (六)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摘牌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產業研究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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