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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出台《鄭州市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創新鏈條,貫通產學研用,創新體制機制,激發創新活力,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匯集,推動產業鏈、創新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形成以創新帶動企業群體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新局面,把鄭州市打造成創新高地、創新策源地和人才高地。
一、出台背景
近幾年,國家先後賦予鄭州中部地區崛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國家中心城市等眾多國家戰略,搶抓發展機遇,全面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是落實國家戰略的現實需求。產業研究院是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因此,為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推進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河南省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22〕29號)精神,鄭州市特制定《鄭州市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
二、政策解讀問答
(一)鄭州市產業研究院建設目標是什麼?
鄭州市產業研究院建設目標:圍繞我市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新興產業、特色產業發展及未來產業培育,在每一個行業建設一家產業研究院。
(二)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的建設方向是哪幾個方面?
一是強化套用技術研發,主要開展套用型關鍵共性技術的攻關,助推行業龍頭(頭部、骨幹)企業做大做強。二是加快創新成果產業化,形成一批發明專利和技術標準,提升產品性能和附加值。三是強化股權投資服務,籌措產業發展資金,對產業鏈條關鍵企業和成果轉化企業予以股權投資。四是集聚培育創新人才,發揮產業研究院的平台作用,吸納、集聚、培育高水平領軍人才、複合型人才和創新團隊。
(三)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的組建形式是什麼?
採取法人或依託牽頭單位的形式,打造“體系化、任務型、開放式”的創新聯合體。
(四)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的管理機制是什麼?
加強績效管理,實行“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原則,建立產業研究院綜合績效評價考核機制。每年對產業研究院進行綜合績效評價考核,確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五)鄭州市產業研究院建設有哪些保障措施?
在保障措施方面,一是加強統籌協調,市政府統籌推進產業研究院建設工作,市直有關單位協同開展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市工信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二是強化政策支持,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積極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三是創新體制機制,支持產業研究院實施技術創新市場導向、項目制管理運營、市場配置創新資源、市場決定創新報酬的運作機制。
(六)牽頭單位應具備哪些條件?
產業研究院牽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原則上應為相關產業領域頭部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產業鏈領航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內外龍頭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某個行業領域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研發機構。2.應為高新技術企業,建有省(部)級及以上創新平台。3.近三年應持續保持較高研發投入水平。4.擁有擬建產業研究院方向領域的有效發明專利授權、軟體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具有開展研發、中試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儀器裝備及人員隊伍,能夠承擔產業研究院建設所需人力、物力及財力投入。5.參與組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申報時應為非失信單位或人員。
(七)鄭州市產業研究院考核方面有什麼要求?
市工信局會同市直有關單位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對產業研究院進行考核評價。
三、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解 讀 人:孫宏林
內容全文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政辦〔2023〕6號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20日
鄭州市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
為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推進省產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 河南省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22〕29號)精神,打造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新引擎,現就開展鄭州市產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產業研究院”)建設,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樹立“三標”意識,圍繞促進產業發展,以強化套用技術研發、加快創新成果產業化、強化股權投資服務、集聚培育創新人才為目的,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搭建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橋樑,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匯集,推動產業鏈、創新鏈、人才鏈深度融合,支持產業協同創新和發展模式創新,形成以創新帶動企業群體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新局面,加快建設製造強國,在中原更加出彩中出重彩、河南崛起中起高峰提供產業支撐。
(二)建設目標
圍繞我市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新興產業、特色產業發展及未來產業培育,在每一個行業建設一家產業研究院;2023年,培育建設10家左右鄭州市產業研究院,推進已獲批的5家省產業研究院按照建設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開展一批研發課題和攻關項目,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產業創新示範效應;到2025年底,培育建設50家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爭創20家省產業研究院,形成較完善的產業創新體系,支撐引領產業創新發展的技術供給能力顯著增強。
二、建設任務
(一)強化套用技術研發
面向產業發展技術需求,支持產業研究院採用自主開發、聯合攻關、海外併購、技術轉讓等多種形式,開展套用型核心零部件、先進技術工藝、關鍵材料、產業基礎技術等關鍵共性技術的攻關,破解行業關鍵技術供給瓶頸,加快技術疊代,形成領先的行業技術優勢,助推行業龍頭(頭部、骨幹)企業做大做強,推動產業鏈延鏈、強鏈、補鏈、擴鏈,培育一批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帶動產業全面升級。
(二)加快創新成果產業化
通過開展套用型核心技術攻關,形成一批發明專利和技術標準,提升產品性能和附加值,打通“政產學研金服用”渠道,推進專利成果中試熟化和產業化,做強優勢,補齊短板,加速供應鏈本地化。優先將《產業基礎創新發展目錄》公布的創新成果納入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軟體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套用目錄。鼓勵產業研究院成立由科研團隊持股的輕資產、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員攜帶創新成果創新創業。
(三)強化股權投資服務
推動產業研究院平台化發展,圍繞產業主攻方向,籌措產業發展資金,對產業鏈條關鍵企業和成果轉化企業予以股權投資,培育發展一批科技型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單項冠軍企業。鼓勵省、市兩級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及其他來源資本以適當比例參股出資產業研究院及孵化衍生企業。
(四)集聚培育創新人才
發揮產業研究院的平台作用,支持產業研究院加強與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對接合作,以“人才+項目”模式,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機制,打造開放人才生態圈,健全重點科研課題、重點項目與重點人才對接機制,吸納、集聚、培育高水平領軍人才、複合型人才和創新團隊。對高水平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的創新項目擇優予以資助,推動產業鏈、創新鏈、人才鏈有機融合,營造充滿活力的創新氛圍。
三、組建形式
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強化企業主體地位、創新體制機制、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的原則,圍繞行業發展的技術需求和競爭力提升建設產業研究院。組建形式上,由行業龍頭(頭部、骨幹)企業或在某個行業領域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研發機構牽頭,擁有優勢學科的高校、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核心上下游企業參與,集研發、中試、產業化、工程化於一體、以創新鏈和產業鏈深度融合,打造“體系化、任務型、開放式”的創新聯合體,可採取法人或依託牽頭單位的形式組建。
四、管理機制
加強績效管理,實行“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原則,建立產業研究院綜合績效評價考核機制。依據產業研究院研發投入力度、科技成果價值、科技成果產業化成效、人才培育引進、推進產業技術進步的貢獻、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每年對產業研究院進行綜合績效評價考核,確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對承擔“揭榜掛帥”任務、取得省級以上科技成果專項轉化突出的產業研究院予以重點支持。
五、支持政策
(一)產業研究院掛牌後,從次年開始,根據綜合績效評價考核等次,由市財政給予產業研究院(法人形式)或依託牽頭單位科研經費補助,金額不超過產業研究院資金投入的50%。考核等次為優秀、良好、合格的,分別給予最高8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助,連續支持3年。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區縣(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市級政府投資基金與產業研究院合作設立產業轉移孵化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對產業研究院衍生孵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在高管和投資經理層面,實施投資項目跟投,同時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共同推進技術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產業化。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產業研究院建設。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金融局
(三)支持對產業研究院及衍生孵化企業進行股權融資。對直接獲得投資的未上市衍生孵化企業,市財政按照當年實際投資額(指貨幣資金且計入企業註冊資本的金額)的10%給予股權融資補助,單個企業本項年度補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四)鼓勵產業研究院及衍生孵化企業上市融資。對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合計給予1000萬元獎勵,其他境內上市企業合計給予800萬元獎勵,獎勵按照有關規定分階段實施;對在境外主流資本市場上市並實現融資的企業,給予一次性800萬元獎勵;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同時符合“千企展翼”行動計畫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在河南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中原股權交易中心)交易板掛牌,同時符合“千企展翼”行動計畫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件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利用債券或票據融資的企業,給予募集資金1‰、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補。
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五)鼓勵產業研究院及衍生孵化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市各類項目,同等條件下,財政資金優先支持產業研究院及衍生孵化企業實施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創新龍頭企業、單項冠軍(產品)等各類試點示範。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
(六)支持產業研究院研發的創新產品進入主導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供應鏈條,對列入國家級綠色設計產品、國家工業節能技術裝備推薦目錄、“能效之星”產品目錄、國家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目錄、國家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再製造產品目錄的企業,按照產品類別(同一產品的系列產品不重複獎勵)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產業研究院獲得的發明專利,其專利產品在2年內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按照銷售收入2%給予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七)鼓勵產業研究院積極開展國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引進和研發,對產業研究院引進和研發的國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已獲得國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資金支持的,分別按照國家和省獎勵金額給予1:1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八)對產業研究院研發的專利,被評為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專利人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被評為中國專利獎優秀組織獎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獎勵。獲得河南省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分別給予專利權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支持對產業研究院研發專利開闢專利授權綠色通道。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九)鼓勵產業研究院參與制訂、修訂各類標準。對其制(修)訂且經批准發布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主要起草單位的,分別給予10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其制(修)訂且經批准發布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主要參與單位(前三位)的,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一次性獎勵。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
(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的教師、科研人員等到產業研究院兼職,經所在單位同意,承認其工作業績,並作為考核和職稱評定的相關依據;在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支持教師、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產業研究院開展技術開發和創辦企業,並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十一)產業研究院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享受省、市相關人才支持政策;對產業研究院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來鄭三年內,符合相關條件的子女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高中教育階段分別享受優先安排等支持政策;為在鄭州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簽證、長期居留許可、永居證提供便利服務;外籍高層次人才工作許可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十二)支持符合條件的產業研究院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式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對於科技研發和創新成果突出的科研人員,符合相應系列專業破格要求的,可破格參加職稱評審。鼓勵對重大科研成果有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試行給予期權股權激勵。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各產業研究院
(十三)在產業研究院建設及資金支持過程中,按照《審計法》及相關財經法規、財經紀律進行審計。凡過程決策和實施過程合規,研發人員勤勉盡責、未謀取非法利益的,不因項目資助失敗或未達到建設目標追究決策、管理責任。對潛心研究、紮根創業的產業研究院給予充分信任,建設過程中確因不可預知風險造成的探索性失誤或失敗,未達到預期發展效果的,予以寬容和責任免除。
責任單位:市審計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四)優先保障產業研究院及其衍生企業項目用地指標、煤電油氣運等各類生產要素需求。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市政府統籌推進產業研究院建設工作,市直有關單位協同開展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及時研究產業研究院建設領域、支持政策、績效評價等重點工作和推進建設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市工信局具體負責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日常工作。
(二)強化政策支持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積極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重點在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處置、科研平台建設、項目投資、人才引進培養、軟科學研究、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各區縣(市)統籌各種資源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和發展,制定本轄區或本部門扶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和作用發揮的政策措施,並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落實。
(三)創新體制機制
探索產業研究院組建模式,建立與產業研究院定位、目標和任務相適應的治理結構。支持產業研究院實施技術創新市場導向、項目制管理運營、市場配置創新資源、市場決定創新報酬的運作機制,深入對接市場需求,科學論證,自主立項,聯合攻關,探索建立符合新時代發展的運作模式、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
管理辦法
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產業發展創新生態,引導和規範鄭州市產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產業研究院”)建設,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產業研究院是圍繞促進產業發展,由行業龍頭(頭部、骨幹)企業或在某個行業領域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研發機構牽頭,擁有優勢學科的高校、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核心上下游企業參與,集研發、中試、產業化、工程化於一體、以創新鏈和產業鏈深度融合,打造“體系化、任務型、開放式”的創新聯合體。
第三條 產業研究院定位於創新鏈中下游,致力於實現套用研究“從1到100”的跨越,實現“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技術套用—成果產業化”產業科技創新全過程無縫銜接,搭建科技與產業、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橋樑,著力打通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後一公里”。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統籌產業研究院總體規劃和布局,批准組建產業研究院。
第五條 市工信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全市產業研究院建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牽頭制定產業研究院管理制度,搭建服務和規範產業研究院建設運行工作架構。
(二)研究制定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發展的政策與措施,協調和推動政策落實。
(三)提出擬組建的產業研究院名單。
(四)對已組建的產業研究院進行過程管理,牽頭組織產業研究院年度工作計畫目標審定,確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項目,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
(五)市政府交辦的關於產業研究院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市)工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產業研究院的推薦和建設指導工作,主要包括:
(一)組織產業研究院申報方案初審、推薦等工作。
(二)制定本轄區或本部門扶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和作用發揮的政策措施,並推動相關政策措施落實。
(三)指導本地或本部門產業研究院建設和運行,統籌資源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和發展。
(四)配合做好產業研究院年度報告、績效考核、過程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設立法人的產業研究院按照公司治理結構職責,負責產業研究院建設任務落實和日常運行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產業研究院由牽頭單位負責產業研究院的建設和日常管理,財務獨立核算。主要包括:
(一)積極探索符合產業發展和創新需求的多樣化組建模式,並根據產業研究院組建類型完成相應的註冊登記(指企業、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性質單位)。
(二)組建與產業研究院定位、目標和任務相適應的治理結構,建立完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諮詢機構及服務支撐機構,建立責權明確、科學管理的組織架構、制度體系,促進產業研究院科學決策、獨立經營、自主管理、高質量發展。
(三)多元化籌措建設運行經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四)健康運行產業研究院的技術開發、產業化工作。
第三章 條件與程式
第八條 產業研究院牽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則上應為相關產業領域頭部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產業鏈領航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內外龍頭企業在我市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某個行業領域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研發機構。
(二)應為高新技術企業,建有省(部)級及以上創新平台。在產學研合作方面有較突出的成績,近5年內參與承擔並較好完成國家或省級重點研發項目,或牽頭完成的項目獲得市級以上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試點示範等。
(三)近三年應持續保持較高研發投入水平。上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及以上,近3年研發經費支出占累計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3%;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的(不含財政支持經費),近3年研發經費支出累計支出不低於500萬元。
(四)擁有擬建產業研究院方向領域的有效發明專利授權、軟體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具有開展研發、中試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儀器裝備及人員隊伍,能夠承擔產業研究院建設所需人力、物力及財力投入。
(五)參與組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申報時應為非失信單位或人員。
第九條 鼓勵國內外行業龍頭(頭部、骨幹)企業或在某個行業領域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研發機構,以法人形式在我市成立產業研究院,牽頭單位須具備第八條所設相關條件。
第十條 組建程式
(一)申報與推薦
申報採用常態化、實時受理的方式。牽頭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主管部門)擇優向市工信局推薦,鼓勵駐鄭央企牽頭組建產業研究院。
(二)遴選
市工信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現場考察,形成綜合評審意見,公示無異議後向市政府提交擬組建產業研究院名單。堅持錯位發展,一個行業領域原則上只布局一家產業研究院。對獲批市產業研究院擇優推薦申報省產業研究院。已批覆的省產業研究院可享受市產業研究院相關扶持政策。
(三)建設
市政府批准後由牽頭單位負責按照建設方案落實建設任務,完善治理體系,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要求
(一)產業研究院從批准組建次年開始,每年年初編寫上年度工作總結,制定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所在各區縣(市)工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工信局、財政局。
(二)產業研究院面向所在行業(領域)發展需求,開展套用型關鍵共性技術研發、中試和成果轉化、孵化,為所在行業領域提供科技創新相關公共服務。
(三)產業研究院應充分了解行業發展趨勢和創新成果,制定清晰明確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建設方案和技術路線圖,制定計畫並付諸實施。
(四)產業研究院應堅持市場化運營機制,積極探索自我造血循環發展的商業模式,逐步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二條 產業研究院實行“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動態管理機制。市工信局會同市直有關單位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對產業研究院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各產業研究院承擔產業科技創新重點任務、享受支持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對產業研究院從研發投入力度、科技成果價值、科技成果產業化成效、人才培育引進、推進產業技術進步的貢獻、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進行綜合績效評價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優秀比例不超過20%,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產業研究院次年不得申報相應財政支持。
第十四條 已批准組建的產業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及考核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三)因管理不善導致嚴重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
(四)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未參加年度考核的。
(六)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
對取消資格的單位,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產業研究院。對違規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市工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追償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批鄭州市產業研究院
體外診斷產業研究院
超硬材料及製品產業研究院
隧道掘進裝備產業研究院
冷鏈裝備產業研究院
市場區無人智慧型裝備產業研究院
由中船海為高科技有限公司牽頭組建鄭州市場區無人智慧型裝備產業研究院;
微球先進材料產業研究院
智慧多源電能源裝備產業研究院
先進矽基複合材料產業研究院
氫能與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研究院
智慧型語音產業研究院
由河南訊飛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牽頭組建鄭州市智慧型語音產業研究院;
智慧型感測器產業研究院
煤礦智慧型開採裝備產業研究院
由鄭州煤礦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牽頭組建鄭州市煤礦智慧型開採裝備產業研究院;
先進光子技術產業研究院
工作要求
鄭州市產業研究院牽頭企業要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業對接合作,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將產業研究院建設成集研發、中試、產業化、工程化於一體的創新聯合體。產業研究院要堅持問題導向,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創新體制機制,集聚培育高端人才,形成一批發明專利和技術標準,提升產品性能和附加值,助推行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推動產業鏈、創新鏈、人才鏈有機融合,形成以創新帶動企業群體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新局面,把鄭州打造成創新高地、創新策源地和人才高地。
市工信局、財政局等市政府部門和相關區縣(市)要積極支持產業研究院建設,加大項目、資金、基礎設施等支持力度,切實做好配套政策制定、人才引進培養、創新資源集聚、財政資金引導等工作。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