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是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第3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21年9月3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濟源示範區發改統計局、各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省有關部門,中央所屬駐豫有關單位:
現將《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第3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認定、管理、評價、監督等行為。
工程中心是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構建一流創新生態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綜合實力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建設的研究開發主體。
工程中心是我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工程中心旨在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打造產業創新優勢和創新生態優勢,為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提供支撐。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根據國家戰略部署和我省重大工程建設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和關鍵工藝;
(二)堅持市場導向,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套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製重要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不斷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積極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為企業套用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等提供支撐服務;
(五)承接各類主體委託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六)構建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七)為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術、人才和成果的儲備。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完成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開發,並為行業提供高水平技術開發、科技成果工程化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省和行業的科技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並依據契約按時完成任務;
(四)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承擔國家、省和行業研究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起到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樑作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檔案,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擇優認定;
(三)對已認定的工程中心進行監督管理,並開展運行評價。
第七條 省有關部門、各地發展改革部門、中央所屬駐豫有關單位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本領域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申請報告及有關檔案要求,推進工程中心建設;
(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產業發展等,發布工程中心年度申報通知,明確工程中心申報具體要求、當年重點支持領域等事項。申報工作原則上一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並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參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大綱”編制(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認真審核本地區(部門)所屬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報方案及相關申報檔案匯總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重點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省內領先水平的關鍵技術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當具有工程設計、評估或建設的諮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鼓勵工程中心採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非獨立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應與依託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邊界清晰,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四條 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鼓勵省內跨地區、跨行業,以及以省內為主聯合省外優勢企業、科研院所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國內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章 認定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各主管部門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申報材料進行評審,重點包括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申報單位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根據評審結果,組織專家對有關工程中心進行實地考察和覆核。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必要時可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評審意見,綜合研究後,確定擬認定的工程中心名單,並在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 經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河南省XX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Henan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第五章 運行評價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實行動態調整、優勝劣汰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定期發布工程中心運行情況評價通知,明確工程中心評價具體要求,原則上每兩年評價一次。新認定工程中心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二十條 評價程式如下:
(一)數據採集。工程中心按照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情況自評報告》(見附屬檔案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見附屬檔案3)及其相關附屬檔案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進行核實,出具審查意見並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審查、實地核查等。第三方機構按照《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4)、並結合《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情況自評報告》《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開展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
(四)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並予以公布,並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於60分為不合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統計、監測分析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運營應嚴格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的有關檔案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工程中心正常運行的,由工程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一)工程中心法人或負責人變更;
(二)工程中心依託單位變更;
(三)工程中心承擔主體註冊地發生變更。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主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建設功能和目標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建設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工程中心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工程中心應提出終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一)主要骨幹技術人員離職,或合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二)依託單位或工程中心發生重大變化,建設經費不能足額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工程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不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豫發改高技〔2006〕1584號)和《河南省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豫發改高技〔2008〕8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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