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省建設隊伍管理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出省建設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出省建設隊伍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豫政辦[1995]69號
【發布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1995-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河南省出省建設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1995]69號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發展出省建設隊伍,加強對出省建設隊伍的管理,是發揮我省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發展經濟,振興建築行業的一項重要工作。《河南省出省建設隊伍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出省建設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出省建設隊伍的管理,促進出省建設工程承包和建設勞務輸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有組織地出省從事房屋建築、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設備安裝、防腐保溫、建築裝飾、村鎮建設等全民、集體、合資施工企業和專業隊,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建設廳對出省建設隊伍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第四條省建設廳可根據省勞務分布情況,設立建設隊伍駐外管理機構,主要任務是:
(一)配合當地有關部門檢查、督促我省建設隊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建設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在該轄區內對我省建設隊伍的管理辦法;
(三)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我省建設隊伍與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的有關問題;
(四)收集、傳遞建設市場信息,協助我省建設隊伍聯繫任務,開拓市場;
(五)指導、監督我省建設隊伍嚴格履行契約、保證工期、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遵守國家稅收、工資和勞動保護等政策、法律情況;
(六)對出省建設隊伍的經營狀況提出意見,作為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資質的依據。
第五條為加強對出省建設隊伍工作的領導,市、縣確實需要在省外設立管理機構的,須經省建設廳批准,並在省建設廳出省建設隊伍管理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出省建設隊伍以具備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施工任務的企業為主。建設勞務要成建制,經過專業培訓,實行持證上崗,信守契約,注重信譽,保持隊伍穩定。
第七條出省建設隊伍須按有關規定,持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介紹信及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管理手冊到省建設廳駐外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等。
到省建設廳尚未設立駐外機構的省、市承包工程,按有關規定到省建設廳出省建設隊伍管理機構辦理出省施工介紹信。
第八條出省建設隊伍必須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法規組織施工。出省建設隊伍的法人代表或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負有直接責任。
第九條出省建設隊伍要健全財務管理機構,執行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按規定繳納管理費,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十條出省建設隊伍要按規定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和勞保基金,增加積累,發展生產。
第十一條被確定為建設基地的市、縣、應明確基地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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