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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河南省交通運輸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交文64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交通運輸局,廳直屬有關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河南省交通運輸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9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規範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程式,促進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強化信息系統套用績效考核,根據《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河南省省級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部內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交通運輸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部、省、廳信息化發展規劃或由中央、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交通運輸信息化新建、改建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包括交通運輸信息基礎設施、業務套用系統、信息化保障體系等。
第三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遵循國家、省及交通運輸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堅持“統籌規劃、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安全高效”的原則,按照“以統為主、統分結合、注重實效”的要求,加強歸口管理,履行項目審批和審核程式,避免盲目投資、重複建設和出現新的信息孤島。
第四條 跨業務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項目,項目牽頭單位會同共建單位開展跨業務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後聯合上報。框架方案要確定工程的共建單位、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單位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單位建設內容無重複交叉,實現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確定後,各單位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申請建設本單位建設內容。
省、市、縣共建的信息化項目,應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立項、分級建設、協同共享的原則。廳屬單位要加強對市、縣的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市、縣應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標準規範等,做好所建項目與上級平台、本地區已有項目的銜接。
第五條 信息化項目原則上應依託雲服務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不得新建業務機房和專網,已建的業務信息系統應逐步遷移到雲平台上運行。
第六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同步建立數據資源目錄系統,依託省交通運輸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平台,按照相關標準、規範開展信息資源編目、採集、存儲和共享等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網路安全與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廳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各單位在其領導下,承擔相應的信息化項目具體管理工作。
(一)廳科技處負責制定全省交通運輸信息化發展規劃、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年度建設計畫等;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指導、監督實施、後評價和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統籌協調;對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重大設計變更審批、竣工驗收、項目備案等相關工作。
(二)廳綜合規劃處負責下達信息化項目投資計畫,參與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和初步設計審批等工作。
(三)廳財務審計處負責信息化項目資金撥付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廳質檢站負責信息化項目的外場設施建設質量管理,並參與相應驗收工作。
(五)廳定額站負責信息化項目投資概預算及重大設計變更費用的審核,並參與驗收工作。
(六)廳屬各單位作為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是其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按規定履行項目建設程式,負責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等前期工作以及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管理,對建設質量、運行效果負總責;負責申請本部門相關信息化項目預算,明確項目運行和維護機構,建立運行和維護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信息化項目安全可靠運行。
(七)省交通通信中心負責交通運輸信息化支撐保障體系標準規範研究工作;負責數據中心等信息化基礎平台和綜合性信息化項目的建設、運維和管理;負責提供信息系統試運行前的基礎性安全檢測工作;負責出具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報告;對非其承擔的信息化項目立項和設計檔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配合省廳做好驗收、後評價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八條 各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交通運輸建設發展要求,每年6月底前向省廳報送下年度擬建設項目申請,由通信中心提出初步意見,廳科技處會同廳綜合規劃處、財務審計處、廳專家諮詢委員會等,按照“突出統籌、保障重點、綜合平衡、預算管理”原則,編制符合部、省、廳規劃的年度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計畫。原則上,未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
第九條 廳屬各單位應嚴格執行交通運輸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對部、省有明確要求或者涉及國家重大戰略及信息安全等特殊原因的信息化項目,按相關程式執行。
第十條 信息化項目審批環節包括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或項目實施方案等。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批項目實施方案;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或未列入規劃內的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
(一)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審批
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報省廳,廳科技處會同綜合規劃處、廳專家諮詢委員會等完成項目審核,並報省有關部門審批。
(二)初步設計審批
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建設單位報省廳,廳科技處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按程式批覆。
(三)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交通運輸局承擔的需部省資金補助的項目,應按照屬地審批程式和要求執行,並報省廳備案。
第十一條 信息化資金審批
(一)省級信息化項目資金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或實施方案批覆後,下達信息化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二)部省重點項目補助資金
申請部省重點項目補助資金,應在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批覆後,項目建設單位向省廳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相關部門審批後安排項目補助資金,並下達信息化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必要性和需求分析、建設目標、總體方案、建設內容、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總投資和資金來源、補助資金使用方案、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批覆檔案等。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招投標、工程管理等法規、制度,加強契約管理,做好質量、進度和資金控制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招投標工作。
廳屬單位承擔的項目,招標檔案、招標結果需報省廳備案。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交通運輸局承擔的項目,招投標工作由地方相關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信息化項目應嚴格按照批覆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實施。
項目審批環節未完成,建設內容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設計方案中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不再重新報批立項報告。
項目審批環節全部完成,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向項目原審批部門提交報告,履行變更手續;其它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論證後調整。
重大變更是指:項目建設目標、主要建設內容、系統架構等發生重大調整的;或變更額度超過原批覆總投資10%(變更額度根據政策變化做相應調整)的;或建設期限超出原批覆工期1年以上的。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確保信息化項目自有配套資金落實,並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資金使用範圍,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新建交通運輸基本建設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同步設計和建設信息化內容,並與主體工程同步完工,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設程式按交通運輸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審批、實施、驗收,並報省廳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定期向省廳報告項目建設進度、實施內容、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對於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
不能按要求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應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對於嚴重逾期,造成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的項目,審批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承擔信息化項目諮詢、設計、系統集成、軟體開發、設備供應、監理、檢測服務等從業主體,應符合信息系統工程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單位按照有關規範和契約要求,在認真履行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等管理職責的基礎上,做好項目建設標準符合性檢測、安裝部署聯調、系統接口開發及工序銜接、套用與聯網測試等關鍵環節的監理。
第二十條 信息化項目施工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測試,通過後進入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初步驗收合格後進入缺陷責任期。試運行期為3個月,缺陷責任期為6個月。
第二十一條 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本部門信息系統基礎目錄清單,列明已建成投入運行的信息系統名稱、類型、建設依據、審批部門和檔案號、投資額度、運維經費、經費來源、信息資源目錄、信息共享開放情況、等級保護和分級保護情況、績效指標等內容,並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驗收分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信息化項目完成契約規定的建設內容,試運行結束,測試合格,系統實現與省交通運輸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換與共享,並由省交通通信中心出具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報告;項目建設單位成立驗收小組,組織初步驗收工作,項目各從業主體單位參加,擬交付使用工程,應邀請運營單位參加。
第二十四條 信息化項目缺陷責任期滿,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省廳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提交初步驗收報告、項目實施總結、質量檢測報告、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套用軟體測試報告、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報告、竣工決算與財務審計報告、用戶報告、竣工檔案等資料。
(一)信息化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應提交具有信息系統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測試質量檢測報告。
(二)軟體開發投資規模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通過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測試,並提交套用軟體測試報告。
第二十五條 初步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項目,不得進入缺陷責任期,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完成整改工作,並再次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不能按期驗收的,應當向省廳報告延期原因,並明確驗收時間。對逾期未驗收的項目,不再撥付後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資金。
第二十七條 總投資8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項目初步驗收、竣工驗收可合併進行,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結果報省廳備案。
第六章 信息共享與網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信息共享、網路安全、密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二十九條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或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分析篇(章)。
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分析篇(章)應包括: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資源共享業務套用分析、信息資源目錄、數據共享開放清單等。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在項目建成後,將業務信息系統數據、信息資源目錄納入省交通運輸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平台,並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條件。項目運行使用階段,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目錄和數據實時更新、信息共享長效機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嚴格執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加強信息系統網路安全建設,及時進行定級、測評、備案,並將備案結果報省廳。信息系統試運行前,應納入廳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平台。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安全防護。數據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做好信息資源採集、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在項目建設時應選用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路設備、基礎軟體、系統軟體和業務套用軟體等關鍵產品。
第三十四條 信息化項目的建設、驗收及信息共享涉及安全保密的,應按照國家、部、省有關涉密規定執行。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信息化項目資產(包括硬體和軟體)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固定資產登記。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重視信息化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在招標、簽訂契約、驗收、推廣等環節中,明確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和形式。按照契約規定要求參建單位提供套用軟體原始碼、可發布產品、技術規範與標準等。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要求,加強信息化項目檔案管理,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
第三十八條 信息化項目竣工驗收後12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應對項目進行自評價,並編制自評價報告報省廳。自評價報告主要包含:預期目標實現情況、社會經濟效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意見等。
省廳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價情況,可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後評價和績效評估工作。後評價和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項目推廣、項目運維資金列支和後續信息化項目立項的依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認真組織績效考評工作,考評結果作為省廳下達建設項目投資計畫、開展竣工驗收、運維資金列支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項目資金使用應接受省財政、審計和廳財務管理機構的監管、檢查,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嚴格執行《河南省省級預算績效監控管理辦法》,對違反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資金來源全部為自籌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發布的《河南省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豫交科技〔2010〕15號)即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