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河南省信息化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及與之相關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信息化發展規劃、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管理堅持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避免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推進協調機制,加大信息化發展的資金投入,通過政策引導和支持,推進信息化進程。
第五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經委、科技、公安、保密、檔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經委、科技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的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和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科學預測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建設水平同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通信、廣播電視、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跨系統、跨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由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殊區域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根據本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通過公示、論證、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意見。
第十條 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式報經批准或備案。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包括電子政務工程、電子商務工程、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城市和社區信息化工程、信息資源庫建設工程等。
第十二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質量負責制。
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資源共享的要求。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制定年度計畫,納入政府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或核准前,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提出意見。
全部使用非政府投資的重大公共基礎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後,報市或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
第十六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除由建設單位依照前款規定驗收外,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組織專項驗收,並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信息化資源整合與利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公共服務單位的現有信息化資源,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則進行整合。
第十八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公共基礎信息庫,並統一建設本級公共信息服務平台。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資源開發標準和目錄體系。
第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本系統、本部門的業務信息資源庫及套用系統,並按規定向本級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提供有關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可以使用信息資源目錄中其他國家機關的公共信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公共信息提供單位不得拒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使用公共信息。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使用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
有關國家機關的業務套用系統,凡不宜通過網際網路實現的,應當依託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已經建成的專用網路,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進行調整,接入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
國家機關和社會公共服務單位建設本系統、本部門業務系統,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網路基礎和資源,不得重複建設。
第二十二條 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使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準確、及時、全面地提供與民眾生活相關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主管單位或運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責任制,制定信息網路和信息安全應急預案,確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信息化建設投資採取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其他投入為補充的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用於推動和引導信息化建設。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鼓勵、支持社會單位和個人投資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五條 鼓勵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信息化知識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術套用能力。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信息化有關的科研、推廣套用和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創新,並通過政府採購、宣傳教育、培訓考核等活動促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信息技術套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企業、個人利用信息網路開展電子商務和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軟體開發、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與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安全,以及散布和傳播違法、有害信息等活動。
公安機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利用網路與信息系統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保護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安全。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計畫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組織開展對國家機關的信息化建設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信息化建設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業社會公共服務單位的信息化服務水平進行檢查和評估,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河南省信息化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