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

河源市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河源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政府、企業及社會各領域套用信息技術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產水平和獲取信息的能力而進行的各種信息網路、信息系統、信息工程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以及信息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我市加快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方針是: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原則,高標準、高起點、適度超前地實施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 河源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市信息化工作。
河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信息化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信息資源開發、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套用培訓、信息安全以及推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行各業的廣泛套用等信息化工作進行規劃、管理、監督。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部門信息化建設的技術管理和服務部門,技術上負責全市政府部門信息公共資源和信息化項目的審核、建設、管理、維護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制定。
第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推進信息化工作的組織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部門和本縣區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應當確定一名分管領導作為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責任人,並確定一名技術人員作為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聯絡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規劃
第六條 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擬訂,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的要求。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第七條 市政府和各部門、各縣區應當根據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制定專項規劃和區域信息化規劃,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信息產業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產業,包括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系統集成業、通信業(有線、無線)及相關的信息服務業。
第十一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河源市信息產業發展規劃,指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積極鼓勵開發和生產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
第十三條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製造和軟體開發生產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十四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服務業進行規範管理,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和用戶的利益。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信息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各單位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建設方案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並辦理審核手續後方可實施;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信息化專家對信息工程項目的規劃布局、網路安全、資源共享、技術標準、投資概算等內容進行評審,並出具項目的綜合評審意見,避免資源浪費和重複建設。非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及質量監理方案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凡沒有辦理審核的信息工程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款,政府採購部門不予辦理採購手續。
在本辦法未實施前,已按相關政策和行業標準建設信息套用系統的單位,其信息套用系統的深入完善和推廣套用,應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凡按規定須向社會公開招投標的信息工程,由政府採購中心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招投標,擇優確定建設單位。招標檔案中的技術指標及設備選型等內容須與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綜合評審意見相符,並須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技術部門核對無誤後方能啟動招標程式。
第十八條 為了保障信息工程的質量,避免出現肆意修改技術參數、更換硬體設備、修改軟體功能等行為,杜絕偷工減料和以次充好現象,全市應推行信息工程監理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資質的信息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監理單位需全程跟蹤信息工程的建設,嚴格把好質量關。實施過程中如需變更技術參數,其變更清單必須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技術部門審核同意。
信息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參與信息工程的承建;信息工程承建單位不得參與信息工程的監理。
第十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具函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須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驗收小組根據招標書和監理意見進場驗收,並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技術部門根據驗收小組意見出具驗收報告。凡未經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二十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電腦、印表機、複印機等信息化辦公設備的使用管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的配置、處置由市財政局按照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的申購,市財政局根據各單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存量、配比情況進行合理配置;各單位的殘舊、老化辦公設備,實行報廢審批制度,由各使用單位向市財政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設備報廢申請,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報廢設備進行檢測鑑定,並出具檢測鑑定結果報告,市財政局依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檢測鑑定報告結果對申請報廢設備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信息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保證建成後的信息網路、套用系統能夠互聯互通;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國內先進標準。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建設和整合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各級政府和部門必須依託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凡是沒有經過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的網路建設和網路租用費用,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撥款。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信息安全、避免重複建設,在電子政務外網上建立統一的數字證書認證體系,凡接入電子政務外網的套用系統必須採用廣東省電子政務認證中心發放的數字證書。
第五章 信息資源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資源,是指本市範圍內的組織和個人在履行職責、機構運行或者開展社會活動時所產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並具有一定社會套用價值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政府部門的信息資源均歸政府所有,任何政府部門不得對應當公開的信息資源實行部門壟斷。
市政府和各部門的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利用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的原則,並根據各部門的職責對各領域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利用實行巨觀指導和監控。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府部門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和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開發、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及套用系統,對納入全市範圍內信息化服務的公共信息資源和套用系統,必須提供共享接口,通過市電子政務網路平台進行統一管理和數據交換,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和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必須將有關政府機構設定及職責分工、辦事程式、辦事條件及依據等一切可以公開的信息資源,通過政府入口網站予以公布並履行開發、更新信息資源的義務。
市政府和各部門、各縣區政府網上對外公開的信息,應當允許社會組織和公民無償查詢。
第二十八條 公共信息網路的經營單位和套用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網路運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保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合法授權,不得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網路系統,妨害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和各部門、各縣區政府網上發布信息,必須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實行發布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六章 信息網路管道建設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網路管道,是指各類信息傳輸網路專用管道和市政綜合性管道中信息網路專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築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組成。
第三十一條 信息網路管道建設規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等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市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以及河源市城市總體規劃一併報市政府批准。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網路管道的統一建設管理和組織實施。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管、公安、公路部門協助做好信息傳輸網管道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縣區應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本地信息網路管道建設的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批,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信息網路管道建設管理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市場運作,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城市新建小區,要把信息網路管道納入小區建設規劃,與小區同步建設。信息網路管道實施統一規劃建設後,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建設其他管網。十年內原則上不批准其他新建信息網路管道建設工程。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規定範圍內已建的信息網路管道,要在兩年內逐步進入統一規劃建設的地下管道,以免影響城市景觀和確保信息安全。所需費用由有關管線運營商負責。
第三十四條 信息網路管道投資經營,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市政府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權作為管道資源的補償,同時根據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街道損毀補償。管道租賃價格須報市物價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信息網路管道建設工程需到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竣工驗收,納入市城市地下管網信息系統管理,相關圖紙資料交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
管道經營者要建立管道信息資料庫,並定期報送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路管道建設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無線電管理
第三十七條 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屬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沒有經過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擅自投資建設,或者沒有經過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批准後對違規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所建設的資料庫和套用系統不提供共享接口,或者不將本單位應當公開的信息資源通過政府入口網站予以公布或者不履行開發、更新信息資源義務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批准後對違規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中其它條款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政府、公共領域信息化建設;各縣區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河府[2004]1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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