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鄭州市信息化促進會(ZZIPA Zhengzhou Informatization Promote Association)在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本著貫徹國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的精神,致力於加強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增強信息化行業自律,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推動鄭州市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至2012年12月,促進會已發展會員80餘家。其中包括計算機高新技術企業、通信硬體設備製造商、電子電氣硬體設備製造商、移動通訊運營商及科研院所,涵蓋了
電子商務(EB Electronic Business or EC Electronic Commerce)、
物聯網(IOT Internet of Things)、
雲計算(cloud computing)、
信息安全、
企業信息化、
醫療信息化、
教育信息化、
工業信息化、
農業信息化、影視動漫動畫等多個計算機技術創新套用領域。
業務範圍
(一)開展政策諮詢。廣泛聯繫信息化領域單位和專家,研究信息化發展趨勢,對信息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協助政府制定信息化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和計畫,提供國家、省、市在信息化方面的扶持政策諮詢,輔導會員單位開展申報立項等工作。
(二)加強推廣套用。進行信息化宣傳普及,開展信息化領域的會展、論壇,提升信息化整體意識,發布信息化相關資訊和供求信息,積極推廣信息化優秀產品和服務,搭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
(三)開展交流研討。組織各種培訓班、研討會、論壇、講座、考察、進修以及信息化相關產品、技術展覽會等,編輯、出版相關刊物,提高會員信息技術水平。
(四)組織人才培訓。組織各類信息化相關人才培訓,促進知識更新,擴充人才基數,提高信息化相關人員的業務和服務素質。
(五)促進技術研發。組織會員間開展技術轉讓和合作研發,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促成新技術、新產品,推動優秀科技與實際套用的有效結合。
(六)進行產業服務。制定信息化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和監督機制,協助政府部門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開展信息化行業評優,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資質認證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設性意見,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七)做好宣傳交流。進行我市信息化相關宣傳載體建設,做好鄭州市信息化和信息產業的推介工作;建立協會信息網路,加強同國家、其它省市協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積極推動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與合作。
組織機構
促進會下設秘書處及會員代表大會。
秘書處由會員發展部、信息編輯部、行政人事部及諮詢培訓部四個部門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下設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及理事會。
現設立有專家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鄭州市信息化促進會,英文譯名為Zhengzhou Informatization Promote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ZZIPA。
第二條本團體由與信息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及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鄭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增強信息化行業自律,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推動我市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和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秘書處設在河南省鄭州市中原路9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政策諮詢。廣泛聯繫信息化領域單位和專家,研究信息化發展趨勢,對信息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協助政府制定信息化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和計畫,提供國家、省、市在信息化方面的扶持政策諮詢,輔導會員單位開展申報立項等工作。
(二)加強推廣套用。進行信息化宣傳普及,開展信息化領域的會展、論壇,提升信息化整體意識,發布信息化相關資訊和供求信息,積極推廣信息化優秀產品和服務,搭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
(三)開展交流研討。組織各種培訓班、研討會、論壇、講座、考察、進修以及信息化相關產品、技術展覽會等,編輯、出版相關刊物,提高會員信息技術水平。
(四)組織人才培訓。組織各類信息化相關人才培訓,促進知識更新,擴充人才基數,提高信息化相關人員的業務和服務素質。
(五)促進技術研發。組織會員間開展技術轉讓和合作研發,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促成新技術、新產品,推動優秀科技與實際套用的有效結合。
(六)進行產業服務。制定信息化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和監督機制,協助政府部門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開展信息化行業評優,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資質認證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設性意見,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七)做好宣傳交流。進行我市信息化相關宣傳載體建設,做好鄭州市信息化和信息產業的推介工作;建立協會信息網路,加強同國家、其它省市協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積極推動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與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與信息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團體會員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代表出任團體會員的代表。
(二)個人會員:在信息化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在信息化領域的學術和實踐中有較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加入本團體;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遵守團體章程和行約行規;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團體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團體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對於初創企業經理事會同意後可免交;
(五)會員之間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協作共贏,不能出現相互詆毀、拆台的行為;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未經正式授權,不得以協會名義進行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團體章程;
(二)確定團體宗旨,工作方針,制定和修改行約行規;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職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7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